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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集資款

鎖定
職工集資款是指企業為生產自救,向職工集資形成的企業對職工的負債。
中文名
職工集資款
定    義
企業為生產自救,向職工集資形成的企業對職工的負債

目錄

職工集資款簡介

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企業因運營資金不足問題除借貸外,一些企業還向本單位職工進行集資,有的企業甚至向社會進行集資而出高息,這些現象在企業破產中經常遇到。在新的破產法頒佈之後,對於破產企業向社會進行的集資款應屬於普通債權應無爭議,但破產企業職工的集資款應納入職工工資之類作為在第一順序中支付,實有爭議,對此,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
舊破產法涵蓋了1986年12月2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以下簡稱《民訴法》),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慣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2002年7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高法規定)以及其它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這兩部法律中只規定了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對職工集資款問題都沒有作出規定。《高法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集資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在企業破產時這種不穩定因素尤其突出。企業向職工集資形成企業對職工的負債,在企業破產時,職工當然對企業享有破產債權。司法解釋考慮到對職工這種弱勢羣體的保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對《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將企業欠職工的集資款解釋為與企業欠職工工資具有相同地位的破產債權,職工享有按照第一順序清償的優先受償權。這是在企業破產中關於職工集資款應如何處理首次作出規定。《高法規定》對企業破產職工集資款如何處理的規定,規範了全國法院處理破產案件時對職工集資款操作不一的問題。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於2006年8月27日頒佈,2007年6月1日施行。新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對職工的集資款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職工集資款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第十四第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的職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職工集資款清償順序

由於新的企業破產法對職工集資款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有認為新的破產法對職工的集資款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也就意味着將得不到特殊的保護。在沒有轉換成股份的情況下,集資款本質上就是一種借貸關係,職工的集資款應當按照普通債權在第三順序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