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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收入

鎖定
聯營收入亦稱“其他單位交來利潤”。“聯營支出”的對稱。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聯合經營業務,聯營所實現的利潤,按照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從接受投資單位取得的税前利潤中取得。聯營收入應計入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並按税法規定繳納所得税。 [1] 
中文名
聯營收入
定    義
其他單位交來利潤
但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規定的期限內免徵所得税; 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收所得税。減免的所得税應視企業留利,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實行利改税辦法的企業,聯營收入繳納所得税後的剩餘部分,不再繳納調節税。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