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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管理機構

鎖定
聯合管理機構,是指由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該機構是合作企業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 [1] 
中文名
聯合管理機構
定    義
由合作企業委託合作一方或非合作的第三方進行管理而設立的組織機構
委託管理機構是指由合作企業委託合作一方或非合作的第三方進行管理而設立的組織機構。委託管理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並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經營或管理合同。委託管理機構是合作企業的執行機構,而非權力機構。
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均應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撒換。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副董事長由他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