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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確定基數法

鎖定
聯合確定基數法是浙江工商大學的胡祖光教授在2000年結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重要成果,是解決企業內部委託代理問題時決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基數確定難題而進行的一種制度創新嘗試,是以經濟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對稱為前提,承認委託人與代理人處於不對稱的企業信息狀態,通過設計一種激勵相容剩餘索取權分享機制,使代理人在這種制度安排中能夠發生自動努力,達到委託人與代理人效用目標均衡
中文名
聯合確定基數法
提出時間
2000年
提出人
胡祖光
解決問題
內部委託代理問題

聯合確定基數法主要影響

聯合確定基數法是胡祖光教授2000年結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主要成果,於2001年通過有關專家鑑定,在鑑定會上以中國社會科學經濟研究所所長張卓元、中國經濟信息學會會長烏家培為首的專家認為,“聯合確定基數法”在理論上具有原創性,研究成果總體上處於國內領先水平,而且在可操作性上也處於世界先進水平。HU理論自從2000年被媒體廣泛報道後,開始在全國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用,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最令人鼓舞的是2001年北京北辰集團應用HU理論後利潤增加3010萬和2007年洛陽石化總廠應用HU理論後實現利潤翻番的。
經過胡祖光教授10年的理論思考和企業應用,聯合確定基數法已經在2010年作為專著出版。聯合確定基數法又以這一理論的創造者胡祖光教授姓的拼音HU命名為HU理論,HU理論在被媒體報道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聯合確定基數法內容詳述

最生動的聯合確定基數法——打八折定基數
代理人自報數的四種情況(單位:萬元)
(1)年初代理人自報實現利潤數
0
50
60
70
(2)合同利潤數(自報數打八折)
0
40
48
56
(3)年終代理人實際完成利潤能力
60
60
60
60
(4)超合同利潤數 =(3)-(2)
60
20
12
4
(5)年初數與年終數差距=(1)-(3)
-60
-10
0
多報
(6)少報罰金=(5)*90%
-54
-9
0
0
(7)淨獎勵=超額獎勵(4)+少報罰金(6)
6
11
12
4
具體的説就是:
(1)委託人對利潤基數的確定不做任何要求,而是由代理人在年初自己報一個全年將完成的利潤數;
(2)上述利潤數再打八折,就是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認同的合同基數;
(3)年末實際利潤超過合同基數部分,100%獎給代理人(也可改為90%,80%……);
(4)由於委託人對代理人相當尊重,因此要求代理人必須自重,也就是必須實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利潤的自報數。為確保代理人做到這一點,委託人將在年末對代理人進行檢查,若代理人的年初自報數小於年末實際利潤數,説明該代理人在年初自報利潤指標時隱瞞了自己的實際能力,則對少報部分收取90%的罰款。
委託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數D(完成利潤的底數),並通過與代理人的協商事先確定代理人的權重係數W(由於代理人更多地瞭解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一般地有0.5≤W≤1),然後讓代理人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提出一個自報數S(S≥D),委託人和代理人於是共同確定一個合同基數C=WS+(1−W)D,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數利潤,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獎勵P0C,其中P0為基數留利比例(0≤P0<1)。由於信息不對稱,為了防止在簽約前代理人隱瞞信息(如個人的實際能力水平),故意少報,合同同時規定一個少報懲罰係數P2(0<P2≤1),如果期末代理人的實際淨產出即完成的利潤A大於自報數S,則代理人必須上交“少報罰金”(A−S)P2。另一方面由於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在簽約後的努力程度,為了使得代理人能夠在簽約後努力工作,必須給予一定的激勵,即使得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剩餘索取權,如果代理人的實際淨產出超過合同基數C,則超過部分的比例P1(0<P1≤1)歸代理人所有,不足的部分以同樣比例由代理人補足,即代理人享有部分剩餘索取權(A−C)P1。代理人的期末淨收益為一個分段函數:
P0C+P1(A−C)+P2(S−A) (當S≤A時)
P0C+P1(A−C) (當S≥A時)
經過嚴格的數學方法證明,參數只要滿足如下關係:
Pl>P2>WP1,
即:超額獎勵係數>少報受罰係數>代理人權數×超額獎勵係數
代理人一定會在期初報出一個他經過努力能實現的最大基數指標,即透露自己的實際能力,這樣,委託人也就沒有必要在確定利潤額時抬高基數,而只要提出一個保底數即可。通過這一方法,可以改變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不合作博弈關係,形成一種激勵相容機制,委託人既獲得了真實信息,同時也使相互之間的氣氛變得融洽:委託人無須強壓,代理人自會積極進取。大大降低談判、監督等交易費用,並使基數確定過程變得簡單,友好。

聯合確定基數法作者經歷

胡祖光,浙江杭州人。1978年春入浙江師範大學學習;1982年春入復旦大學攻讀碩士學位;1995年被評為“全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1998年被評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1年被評為浙江省勞動模範,並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2008年獲“浙江省突出學術貢獻獎”。1990-1996年任商務部杭州商學院副院長;1996-2005年任杭州商學院院長;2005-2008年先後任浙江工商大學校長、黨委書記;2005-2010年4月任浙江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席。現任浙江省政協科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中國數量經濟學會副理事長、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會長、浙江省數量經濟學會理事長、浙江企業管理研究會會長、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經濟建設諮詢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