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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履約

鎖定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中文名
聯合履約
外文名
Joint Implementation
來    源
《京都議定書》
特    點
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
聯合履約(JI,Joint Implementation)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以下簡稱ERU),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數量”(以下簡稱 AAU)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聯合履行機制説明 聯合履行機制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