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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賠償委員會

鎖定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創建於1991年,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附屬機構
中文名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
成立時間
創建於1991年
下轄機構
秘書處
處理狀況
"A" 類索賠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簡介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創建於1991年,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附屬機構。它的任務是處理索賠和支付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佔領科威特而直接遭受的損失。伊拉克石油銷售收入的一定比率將上交給一個特殊基金,用來支付補償成功的索賠。
1991年4月3日,安理會在第687號決議認定伊拉克對這種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伊拉克按照國際法,應負責賠償因其非法入侵和佔領科威特而對外國政府、國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損害(包括環境的損害和自然資源的損耗)和傷害。”
在盟軍聯合部隊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停止五個星期後,第687(1991)號決議獲得通過。這是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有關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和侵略行為所採取的行動。伊拉克和盟軍聯合部隊間的正式停火協議取決於伊拉克對該決議所有規定的接受。有關補償的規定是在第687(1991)號決議第E條款,安全理事會設立一個基金,以支付損失,損害和因伊拉克入侵和佔領科威特直接損害的賠償,並指示秘書長擬定建議並提交安全理事會就如何設立基金,以及建立委員會來管理它。秘書長還應建議確定伊拉克向基金繳納款數的確定辦法,同時考慮到了伊拉克人民和伊拉克的支付能力,和伊拉克的經濟需要。
第687(1991)號決議通過三天後,伊拉克在給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接受該決議的所有條款,從而接受因其入侵和佔領科威特而直接導致各國政府,個人和公司損害的法律責任。 1991年5月2日,秘書長向安理會提交關於該決議賠償規定的秘書長的報告(S/22559)。秘書長建議賠償委員會採取賠償要求和給付形式,將核查數量龐大的預期索賠和價值,並管理賠償金的支付。正如秘書長在報告中指出,該委員會的性質在戰後國際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委員會不是一個法庭,也不是各方對簿的仲裁庭;它是一個政治機構,主要負責核實賠償要求、核實其確實性、評估所受損失、估計償付數額和解決爭議的賠償要求等調查職務。僅對最後一項才涉及準司法的職能。"
秘書長建議委員會應為安全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它應該由一個理事會,專員小組和一個秘書處組成。 1991年5月20日,安理會通過第692(1991)號決議,按照秘書長的報告第一部分,設立聯合國賠償委員會和聯合國賠償基金,並決定其辦公室設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1991年5月30日,在向安理會的(S/22661)説明中,秘書長建議伊拉克通過基金支付的賠償,不應超過石油和石油產品出口值的百分之三十。在1991年8月15日通過的第705號決議中,安理會決定接受秘書長的建議。
同一天,安理會通過了第706(1991)號決議,授權在六個月期間內,會員國從伊拉克進口價值16億美元的石油,以資助聯合國第687(1991)號決議的授權行動,其中包括聯合國賠償委員會。
然而,伊拉克沒有考慮該決議帶來的便利,以及委員會為確保其工作的一些特別安排。這些安排使委員會獲得一定數額的聯合國週轉基金作為營運資金,按照第778(1992)號決議的石油銷售收入和之前的規定,以償還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遭受凍結的各國政府自願捐款。
早在1995年就有新的説服伊拉克接受出售石油的計劃,使其能夠用於人道主義目的。當年的4月14日,安理會通過了第986號決議,決定將這種石油銷售的百分之三十分配給賠償基金。但這計劃是在二十個月後才生效,在此期間,委員會用有限的資金來運作。最終在1996年12月,第986(1995)號決議推出“石油換糧”計劃的設想終於實現,委員會開始收到伊拉克石油銷售30%的收益(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330(2000)號決議而減少到25%的收益),從而使委員會不中斷其業務,更重要的是,開始定期支付給成功的索賠者。
2003年5月22日,安理會通過第1483(2003)號決議,其中(a)取消對伊拉克在1990年入侵科威特後實行的民用制裁;(b)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終止“石油換糧”計劃;(c)改變第21條款對伊拉克的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所有出口銷售收入存入賠償基金的比例為百分之五。安全理事會於2004年6月8日通過第1546(2004)號決議,為第1483(2003)號決議第21條款收入存入基金提供繼續支持。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下轄機構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理事會是賠償委員會在有關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框架內製定政策的機構。因此,它制定了索賠標準、規則和索賠處理程序、管理準則、賠償基金融資準則和支付賠償程序。它定期向安理會彙報委員會的工作。
理事會的成員與安全理事會15名成員的組成相同。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是常任理事國。十個非常任理事國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每年有5個非常任理事國成員被替換。
理事會選出主席和兩名副主席,任期都為兩年。迄今為止,主席均由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擔任。目前的主席是比利時,副主席是剛果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
與安全理事會一樣,理事會的決定通過辦法是大多數成員贊成,即至少有九票贊成。然而,五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持有的否決權在此被明確地排除在外。迄今為止,理事會的所有決定都是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的。
理事會通常每年舉行四次正式會議和不定期的特別會議,以處理出現的特定問題。此外,理事會的工作組在正式會議間隔期舉行一些非正式會議。這些會議不對公眾開放,但非成員國允許在全體會議開幕式上發言,伊拉克和科威特政府已經常這樣做。
在每次會議上,理事會研究委員會各個方面工作的報告,並在專員小組的建議下就具體的“分期”或羣體索賠作出決定。每次會議結束後,這些決定、小組報告和建議的全文立即在本網站上公佈。
理事會還負責審批委員會的預算,並由行政事項委員會審查。 1997年12月,秘書處第一次提交給委員會一個兩年期預算,從而使委員會的預算符合聯合國的慣例標準,並從那時以來就這一直這樣做。 [1]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秘書處

委員會的秘書處為理事會和專員小組提供行政、技術和法律支持服務。秘書處還負責管理賠償基金。
秘書處的負責人為執行秘書,他是由聯合國秘書長與理事會協商後任命的。1991年自委員會成立以來,其工作人員來自近60個不同的國家。秘書處的大多數成員是律師、會計師、損失理算和信息技術專家。
除了執行秘書辦公室外,秘書處還包括由不同索賠部門和單位組成的法律事務科;核實和估價支助科;索賠註冊科;索賠付款科;處理一般行政事務的執行辦公室;提供電腦系統以支持索賠處理和付款的信息系統組;和理事會秘書處。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專員

專員的職能是驗證和評估索賠,同時確定它們是否直接與伊拉克的入侵和佔領科威特有關聯。專員評估索賠人遭受損失的價值,並在向理事會的報告中建議賠償。
專員的選擇是根據他們的為人正直,以及他們在法律、會計、損失理算、環境損害評估、工程等領域的經驗和專門知識。他們是國際法學家和有國際聲譽的專業人士。國家地域的多樣性也是選擇專員的重要因素。至今榮獲委任的59個專員來自40個不同國家。
秘書長於1991年設立了一個專家名冊,由委員會秘書處維持並定期更新。專員的候選人是由執行秘書從專家名冊中選出。執行秘書向秘書長推薦候選人。如果候選人獲得通過,秘書長就將他們提交給理事會。理事會隨後對他們的任命作決定。專員的任期是固定的。
專員是以三人小組的形式開展工作。每個小組審核特定類別或子類別的索賠。在所建立的19個專員小組中,已有13個完成了任務,其餘6個定於2005年6月完成其工作。執行秘書分派新成員到專員小組,並決定誰應作為小組的主席。執行秘書還分批將索賠任務交給專員小組處理。
專員小組在日內瓦委員會總部舉行會議。委員會定期僱用專家顧問協助專員小組對索賠進行評估和量化。有關專員小組工作的詳細資料可在本網站的索賠和索賠處理部分查找。 [1] 

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索賠與賠款

委員會已經接受由政府提交的個人、公司和政府索賠申請,以及國際組織提交的不屬於政府管轄的個人索賠申請。
自1991年以來,委員會已收到超過260萬個索賠申請,要求賠償的總金額約達3.68億美元。近百個政府已為其國民、企業和/或自己提交了索賠。 13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辦事處、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難民署)和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也已在各國政府申請之外提出索賠。
理事會已確定了下面六個索賠類別。這些索賠類別包括四個為個人,一個為企業,一個為政府和國際組織,其中也包括對環境損害的索賠。
  • "A" 類索賠
  • "B" 類索賠
  • "C" 類索賠
  • "D" 類索賠
  • "E" 類索賠
  • "F" 類索賠
不同類別的索賠申請都設立了最後期限。“A”,“B”,“C”和“D”類索賠申請截止日期定為1995年1月1日;“E”類和“F”類索賠申請截止日期定為1996年1月1日,但“F”類環境方面的索賠必須在1997年2月1日前提交。所有申請期限都已經過了,除非是代表失蹤人員的索賠和地雷或爆炸物爆炸損害索賠請求除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