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鎖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時效公約》,是規定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關的權利消滅期限的實體法公約。1974年6月14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公約確立了關於國際銷售合同所引起法律訴訟必須開始的時限的統一規則。
中文名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簡    稱
時效公約
通過時間
1974年6月14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內容

《時效公約》共四部分46條。主要內容是對時效期限的定義、期間、起算和計算、停止和延長、以及時效期限屆滿的後果作了具體規定。在此之前,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時效期限各國規定的不一致,從6個月至30年不等,有礙於國際貿易的發展,該公約將時效期限統一規定為4年,在4年內,買賣雙方皆可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任何爭議提起訴訟,超過時效,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得接受已過時效期限的請求權,也不得對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時效的起算

《時效公約》還就時效的起算作了詳盡的規定,起算日期原則上為自請求權產生之日起計算。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效期限停止計算,即時效中止:1、債權人依法向法院起訴或依仲裁協議提交仲裁;2、債務人死亡或喪失能力;3、債務人破產或無清償能力;4、債務人公司、社團的解散或清算。如果沒有中止時效原因出現,時效滿4年則期限屆滿,屆滿日期如果為節假日,可以順延。時效期限屆滿,則債權人的請求權隨之消滅。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適用範圍

1974年《時效公約》的適用範圍,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範圍相吻合,《時效公約》第1條至第6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為使1974年《時效公約》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配套,在1980年4月的聯合國維也納外交會議上締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同時,還通過了《關於修正<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時效公約》與1980年《修正〈時效公約〉議定書》於1988年8月1日生效,截止2005年上半年,前者有25個參加國,後者有18個參加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