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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

鎖定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交、雞姦等行為。
中文名
聚眾淫亂罪
外文名
crime of assembling a crowd to engage in sexual promiscuity

聚眾淫亂罪定義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交、雞姦等行為。

聚眾淫亂罪法條依據

聚眾淫亂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相關司法解釋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加重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犯罪構成

本案的淫亂活動,僅限於身體淫亂活動,聚眾觀看淫穢物品、聚眾講述淫穢言論,數人在不同地點的網上裸聊的,不成立本罪,參與聚眾淫亂的人不必具有被迫性。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他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則視行為性質、次數與具體情況認定為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或者與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聚眾淫亂罪常見問題

聚眾淫亂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實踐中,對於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這種行為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特徵來分析,其並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徵。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為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於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徵。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並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徵。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説,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説,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聚眾淫亂罪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後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聚眾淫亂罪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聚眾淫亂罪案例剖析

李某某聚眾淫亂案

聚眾淫亂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06)石刑初字第133號
案件類型:刑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於200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於2004年5月購置電腦,後為上網聊天,又購置了攝像頭和麥克風,2005年開始上網聊天。2005年8月22日,李某某在其居住的石景山區某小區家中,通過ADSL撥號上網登陸二六三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E話通”視頻聊天室,通過密碼進入他人建立的名為“開心就好”的9人聊天室。李某某使用攝像頭和麥克風等工具,以“兔**優優”的網名和聊天室臨時管理員的身份主持聊天室,負責“開門、關門”,即控制他人進入聊天室,將陌生人和進入聊天室不脱衣服的人“踢”出去。在李某某主持聊天室期間,先後有男、女19人進出該聊天室。其間,李某某與多名男女在聊天室暴露生殖器、乳房和進行手淫,並有一對男女性交,供進入該聊天室的聊天者相互觀看。2005年8月24日,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查獲李某某登陸互聯網的IP地址及對應的ADSL用户地址,遂於2005年9月15日在李某某的家中將其抓獲,並對李某某2005年8月22日的“E話通”視頻聊天畫面進行證據提取,共提取表演圖片88張,經鑑定系淫穢物品。

聚眾淫亂罪裁判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聚眾淫亂一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8月2日以京石檢撤訴(2006)第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以因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故准許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2006年年8月3日裁定如下:准許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聚眾淫亂罪裁判要旨

非牟利為目的主持互聯網視頻聊天室進行“裸聊”的行為,屬於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數量達不到法定要求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以犯罪論處。
李某某的行為是進入信息網絡時代的一種新型社會現象。本案審理中,圍繞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幾種不同認識:一是構成聚眾淫亂罪;二是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三是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四是不構成犯罪。現對本案的審理情況評析如下:
(一)本案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該罪系從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由於目前沒有關於此罪的司法解釋,實踐中此罪的認定,有必要參考以前我們對流氓罪的理解和把握,不宜隨意擴大其適用範圍。
1984年11月2日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聚眾進行淫亂”解釋為“聚眾奸宿”,即聚眾羣奸羣宿。所以,聚眾淫亂,應指糾集三人以上羣奸羣宿。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淫亂行為不僅包括自然性交行為,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但從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看,並非參加淫亂活動的任何人都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眾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雖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參加聚眾淫亂的人,才構成本罪。詳言之,聚眾淫亂,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進行羣奸羣宿活動或多次參與羣奸羣宿活動。也就是説,本罪指向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三人以上羣奸羣宿。刑法理論上沒有爭議地將“眾”解釋為三人以上,但不能認為三人以上聚集起來實施淫亂活動的,一律構成本罪。刑法規定本罪並不只是因為該行為違反了倫理秩序,而是因為此類行為侵害了公眾對性的感情。
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發展,使人們產生了性的羞恥感情,形成了性行為的非公開化原則。性的羞恥感情對人類的性行為所起的積極作用是,使普通人在內心中形成了一種正常的性行為觀念,這種性行為觀念對約束人們的性行為、維護正常的性行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聚眾淫亂活動,使人類的各種性行為(包括正常的與變態的)公開化,因而完全違背了人類的性的羞恥感情,它所導致的結果,一是無端挑起人們的性慾,或者説使人類性慾的自然發展變為非自然發展;二是有害於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為觀念,或者説使普通人產生羞恥感、厭惡感,如果允許此類行為公開化,則必然使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為觀念受到損害乃至逐漸消失,由此破壞了社會的良風美俗。所以,實踐中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於同意所秘密實施的性行為,因為沒有侵害公眾對性的羞恥感情,一般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聚眾淫亂行為。“只有當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認識到的方式實施淫亂行為時,才宜以本罪論處。”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至少在以下兩方面不符合聚眾淫亂罪的要求:
(1)本案不屬於“羣奸羣宿”,李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員的不當性行為,只是在虛擬網絡空間中進行,不具有同一時空性。在本案中,他們未能實際相聚,客觀上實施“羣宿羣奸”所要求的實行行為。
(2)李某某的行為對象是相對固定的,雖違反了倫理秩序,但尚未侵害到公眾對性的感情。從在案的證據看,李某某臨時主持的視頻聊天室,需憑密碼進入,聊天室成員相對固定,李某某的任務就是負責“開門、關門”,即控制他人進入聊天室,將陌生人和進入聊天室不脱衣服的人“踢”出去。也就是説,本案不屬於“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能認識到的方式實施淫亂行為”,故不具備聚眾淫亂罪所要求的實質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刑法謙抑原則的角度,對此也不宜以聚眾淫亂罪論處。
(二)本案不屬於組織淫穢表演
組織淫穢表演,是指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的行為。當然組織者本人是否直接進行淫穢表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組織,是指策劃、指揮、安排進行淫穢表演活動,如招聘、僱用他人進行淫穢表演,聯繫演出、提供場所等機構進行淫穢表演,以及組織多人觀看淫穢表演等等。所謂淫穢表演,是指以體態為主要方式表達色情意識,如展示婦女的乳房,展示人的性器官,展示人的各種自然或者非自然性交行為,以及展示人與動物的性交行為等等。就本案而言,顯然不宜將充當視頻聊天室臨時管理員的被告人李某某實施的行為,認定為“組織他人進行淫穢表演”。此外,組織淫穢表演行為侵害的是人們對性的感情,或者説社會良風美俗,其判斷標準是該行為是否實際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如果相互展示性器官、性行為等是秘密地且限於相對固定的行為人之間進行,則不宜按此罪論處。所以,本案中涉案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和行為時空的虛擬性,也決定了本案不符合組織淫穢表演罪的構成特徵。
(三)被告人傳播淫穢物品行為因不夠“情節嚴重”應不以犯罪論處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2004年9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9條規定,“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裸體本身不屬於淫穢物品,但在“裸聊”案中,行為人的身體經過電子信號的轉換,已經變成了一個個視頻圖像。從表演者本身來説,展示的是自己的身體,但傳播給對方時卻已經是視頻圖像,對方看到的也是一個正在生成的音像製品即視頻信息。所以,本案中的李某某通過互聯網與其他涉案人員進行的“裸聊”行為所傳播的視頻信息,屬於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電子信息。
“兩高”的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該解釋第2款同時規定,“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據此,主張本案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觀點認為,公安機關獲取的88張李某某視頻淫穢表演圖像經鑑定為淫穢物品;發案時李某某在聊天室以主持人身份進行淫穢表演,時間長達3小時,先後有19人進入聊天室觀看其淫穢表演,應視為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且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筆者認為,將李某某實施的非牟利為目的主持互聯網視頻聊天室進行“裸聊”的行為,認定為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為尚不夠情節嚴重,故不能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成立傳播淫穢物品罪,要求情節嚴重。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傳播的數量、次數以及後果、社會影響兩方面進行判斷。根據“兩高”的解釋,從傳播的數量、次數看,如果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四十個以上的;淫穢音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二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四百人以上的,即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行為的後果和社會影響看,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例如導致他人實施性犯罪、破壞他人家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等,也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就本案而言,無論從傳播的數量、次數上看,還從行為的後果、社會影響上看,均難以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情節嚴重”。所以,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聚眾淫亂罪相關詞條

聚眾淫亂、網絡裸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