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鎖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為必要的共犯。
中文名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義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為必要的共犯。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條依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應包含兩大條件。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是指在擾亂社會秩序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積極參加者,是指主動參加擾亂社會秩序活動並起主要作用的人。但應注意的是,教唆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可能屬於積極參加者。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犯罪構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構成要件

客觀行為表現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既包括首要分子糾集多人於一定地點,而成為可以從事共同擾亂行為的一羣人的情形,也包括首要分子利用已經聚集的多人從事共同擾亂行為的情形。聚眾的情況下,參與者往往處於隨時增多與減少的狀態。擾亂,是指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與社會心理的不安,具體表現為使社會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使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變為動亂性,使社會秩序的連續性變為間斷性。雖然法條沒有限定擾亂的方式,但本書認為,應當限定為暴力、脅迫方式的擾亂,其中的暴力既可以是對人暴力(如圍攻、毆打有關人員),也可以是對物暴力(如砸毀財物、強佔機關、單位的辦公室、營業場所、生產車間等)。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才成立本罪。換言之,除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之外,還必須同時具備“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等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失”三個要件。其中的嚴重損失是指由於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而導致的嚴重損失,而不是泛指任何損失。例如,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不屬於本罪的損失(是否觸犯故意傷害罪則另當別論)。
法條設置如此嚴格的構成要件,旨在防止將羣眾表達訴求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換言之,羣眾以集體抗爭的形式表達部分利益主體訴求的行為,阻卻違法性。司法機關不應當事先就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抗拒法律政策實施之類的偏見來界定這類行為或事件,進而將這類行為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因工廠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人聚集多人要求工廠停產的,阻卻違法性,不成立本罪。再如,數人在國家機關大門外以拉橫幅等方式表達各種訴求的行為,阻卻違法性。對其他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更不能以本罪論處。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但由於是聚眾犯罪,故意的內容比較複雜。首先,要求首要分子與積極參與者具有超越個人意思的集體意思即多眾的共同意思。其次,要求具有形成聚眾或者利用多人的意思(首要分子)與作為聚眾成員從事活動的意思(積極參加者)。形成聚眾的意思,是指使多人糾集在一起的意思;利用多人的意思,是指利用已經聚集的多人的意思;作為聚眾成員從事活動的意思,是指作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員而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活動的意思。但是,不要求參加擾亂活動的全體成員之間具有意思聯絡。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四常見問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法條雖然規定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方式(聚眾)與結果,但對行為本身的內容卻沒有具體規定。這固然是因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多種多樣,難以具體描述,卻給認定本罪帶來了困難。在認定本罪時,應嚴格、慎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情節並不嚴重,後果比較輕微的羣體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對於羣眾因合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所採取的過激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在認定過程中,既要區分參與者與一般圍觀者,不能將圍觀者認定為參與者;又不能將參與者均視為犯罪人,根據刑法規定,一般參與者的行為不成立本罪,只有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才成立本罪。此外,聚眾犯罪往往造成致人傷亡、毀壞公共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結果,觸犯其他罪名,對此一般應以想象競合犯處理。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於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羣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羣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於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羣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後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前者是聚眾進行;後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前者不限於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後者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五案例剖析

陳金某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福建省某縣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刑事
被告人陳金某,男,漢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務工。
被告人陳某,女,漢族,1985年4月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朱乾某,男,漢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經商。
被告人陳寶某,女,漢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務工。
2014年5月2日零時許,被告人陳金某送其兄陳金木到福建省某縣中醫院五樓住院部就診。當日5時許,陳金某的姐姐被告人陳某等因懷疑陳金木病情惡化系醫院責任,毆打值班醫務人員梁培某、孫萍某等人,並從醫生陳炳某手中搶走患者病歷。8時左右,院方宣佈陳金木經搶救無效死亡,陳金某即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召集親友來醫院。9時許,陳金某、陳某及陳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陳寶某、陳某的丈夫被告人朱乾某等在醫院五樓打砸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致大量醫用器具、器械、藥品及電腦、打印機等物品損壞,毆打陳炳某等醫務人員和在場執勤的派出所協勤人員柯國某、王智某,並強行拉柯、王二人去看護陳金木屍體。隨後,陳金某等將陳金木屍體從病房移出,拉至醫院一樓大廳入口處,設靈堂、燒紙錢、拉橫幅、堵大門、圍堵電梯出入口,打砸中藥房、急診科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等,並毆打周藝娜、黃麗麗等醫務人員及出警民警柯典強。綜上,陳金某等4名被告人毆打醫務人員,致周藝娜輕傷,黃麗麗等7人輕微傷,毀損醫院財物,造成醫院經濟損失3萬餘元,並導致醫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裁判結果: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金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對被告人朱乾某、陳寶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4年10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金某、陳某、朱乾某、陳寶某採取聚眾圍、堵、打、砸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醫務人員受傷,情節嚴重,致使醫院醫療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陳金某屬首要分子,陳某、朱乾某、陳寶某屬其他積極參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主動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這是一起聚眾擾亂醫療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案件。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一是建立涉醫案件處置機制。根據《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某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就辦理涉醫案件建立快偵、快捕、快訴辦理機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案件信息通報機制、聯席會議研判機制。如公安機關在偵辦此案時及時將案件信息告知檢察院,檢察機關及時指派專人提前介入,引導案件偵查、取證,要求迅速查清涉案人員各自在案發現場的具體行為,並對相關證據及時固定與保存,同時注意規範現場扣押物品程序、首次詢問筆錄的製作等問題,有效增強辦案民警辦案活動中的證據意識、確保證據效力,為司法階段從速、高效辦理該案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成立專業化辦案小組,積極探索專業、高效涉醫案件辦理機制。為積極履行打擊犯罪職能,抽調公訴部門辦案骨幹,成立涉醫案件專業化辦理小組,專門辦理涉醫案件。一方面組織小組成員加強學習,探討涉醫各類犯罪主體、“情節嚴重”標準和加重情節等認定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另一方面,組織成員利用業餘時間積極學習相關醫學知識,以提高訊問、詢問以及審查鑑定意見的專業化水平。三是開展人性化執法,既注重打擊犯罪,又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該案出庭支持公訴時,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朱乾某、陳寶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三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各自家中均有幼小子女需撫養,死者陳某某後事尚未料理,建議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綜合考慮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如有監管條件,可適用緩刑,一審判決最終採納檢察機關意見,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詞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醫鬧、打砸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