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聘禮

鎖定
聘禮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pìn lǐ,常指聘請時給的表示敬意的禮物。日常生活中,也多用於訂婚時,雙方互相饋贈的財物。一般為結婚的時候贈送對方的錢或物。出自《禮記·聘義》。
中文名
聘禮
外文名
bride-price
拼    音
pìn lǐ
注    音
ㄆㄧㄣˋ ㄌㄧˇ
出    處
禮記·聘義》
定    義
中國舊時習俗

聘禮詞語概念

聘禮基本解釋

1. [bride-price]∶訂婚之禮。
2. [present]∶古代諸侯間相互聘問之禮。

聘禮引證解釋

1. 古代諸侯間相互聘問之禮。
禮記·聘義》:“聘禮,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貴賤也。”《國語·周語中》“遂假道於陳 ,以聘於楚” 三國 吳 韋昭 注:“是時,天子微弱,故以諸侯相聘之禮假道也。聘禮,若過國至於境,使次介假道,束帛將命於廟也。”
《儀禮》聘禮第八:聘禮,君與卿圖事,遂命使者。使者再拜稽首辭。君不許,乃退。既圖事,戒上介,亦如之。
聘禮的禮儀:國君和三卿謀議聘問的事,於是任命卿為使者。卿(使者)再拜稽首辭讓,國君不准許,於是退回原位。已經謀議出使之事,也同任命使者一樣任命。
2. 訂婚之禮。亦指訂婚時所備的財禮。
南朝 梁沈約 《奏彈王源》:“璋之下錢五萬以為聘禮。”
李漁《奈何天·調美》:“若還果是年侄,自然沒有做親之理。既然如此,只得把聘禮還他。”
沈從文 《阿金》:“這婚事 阿金 原是預備今晚上就定規的。抱兜裏的錢票一束,就為的是預備下定錢作聘禮用的東西。”
任德耀 《馬蘭花》第一幕:“這真是咱們姑娘的聘禮。”

聘禮歷史沿革

古時漢族婚禮過程分為六個階段,古稱“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其中“納徵”,即男家將送往女家,又稱納幣、大聘、過大禮等。 [2] 
古代納徵多以鳥獸為禮,上古時聘禮須用全鹿,後世簡代以鹿皮。崔駰的《婚禮文》中記載:“委禽奠雁,配以鹿皮。”《詩經。召南。野有死麋》中説:“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寫的就是用野鹿向女孩子求婚的事。因為古代納聘多執雁為禮,故送聘禮又叫“委禽”。當然,古代納徵也並非全用鳥獸為禮,像《衞風·氓》中所説的“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就是以布為聘禮的例子。後來,納徵的禮儀越演越繁,成為六禮中禮儀最繁瑣的過程之一。
到了宋代,茶葉被列為聘禮中的重要禮物,幾乎成為不可或缺之物。從此,民間即稱送聘禮為“下茶”、“行茶禮”或“茶禮”;女子受聘,謂之“吃茶”或“受茶”;所謂“三茶”,就是訂婚時的“下茶”,結婚時的“定茶”,洞房裏的“合茶”。據宋胡納《見聞錄》載:“通常訂婚,以茶為禮。故稱乾宅致送坤宅之聘金曰‘茶金’,亦稱‘茶禮’,又曰‘代茶’。女家受聘曰'受茶'。”吳自牧《東京夢梁錄·嫁娶》也談到了宋代婚嫁中的用茶:“道日方行送聘之禮,且論聘禮,富家當備三金送之,……加以花茶、果物、團圓餅、羊酒等物,又送官會銀鋌,謂之'下財禮'。”吳自牧記載説,即使是貧窮人家,聘禮中茶餅也是少不了的,甚至連女家的回禮也多使用“茶餅果物”、“鵝酒茶餅”了。
婚姻“六禮”後來經司馬光、朱熹等人簡化合並,但宋代盛行的茶禮卻為元明清各代所承襲。明代香山(今廣東中山市)人黃佐,字泰泉,晚年家居時撰成《泰泉鄉禮》,書中記載:“近日納采、納徵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為簡便,可以通行。”又云:“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匹、茶一盒。”反映了明代嶺南一帶茶禮的流行。

聘禮民間聘禮

民間聘禮必備的9樣
梳子:所謂“一梳梳到底,二梳白髮齊眉,三梳子孫滿堂”, 梳子有“結髮”之意,尤白首相莊,指夫婦一生相愛相守,白頭偕老。
尺子:量具,婚姻生活中引申為衡量幸福的標準,指百子千孫,幸福源遠流長,同時也是對新人今後生活事業步步高昇的祝福。
壓錢箱:九寶中的第九寶是壓錢箱,是婚慶中女方送嫁禮品之一,藉以表示女方家境富裕,同時也是女子婚後用於收藏心愛珍品之物。
如意秤:取材於傳統婚禮儀式中用於新郎掀開新娘紅蓋頭的如意秤,現作為父母送給出嫁女兒的婚慶九寶之一,希望女兒今後的生活稱心如意,夫妻如意同心。
鏡子:代表圓滿、完滿,以及寓意新娘的姿容秀麗,是對新娘婚姻生活甜蜜美滿的祝願;縱使時光流逝依然永葆青春、花容月貌的美好寄託。
都鬥:原是量糧食的器具,在婚嫁禮儀中用於彰顯自家的財富雄厚、家境富裕,表示結婚之後也能過上豐衣足食、輕鬆無憂的富裕生活。
剪刀:是傳統婚禮中的“六證”之一,生活中主要作服裝剪裁之用,婚嫁禮儀中寓意新娘婚後生活的綾羅綢緞、前程錦繡,共享人生的榮華富貴。
算盤:生活中用於算籌收入和開支的計算工具,婚慶禮儀中的千足黃金算盤,寓意新人對未來安寧富裕生活的理想與規劃,能夠合理的投資理財,贏得廣茂財源。

聘禮各地習俗

一、京津地區
京津地區傳統的結婚,先由媒人提親,雙方認可這門親事後,下一步就是“小定”禮。“小定”禮的多少由雙方的財力決定,大多是四盒禮。在婚禮的日子選定之後,就是“大定”,“大定”除“龍鳳帖”之外,還需要有衣料首飾、酒肉、麪食和水果四包禮物。
二、東北地區
東北地區的婚禮習俗“小定”禮,需要女方到男方家參加送禮和擺設的酒席。在酒席中需要交換“龍鳳帖”,男方還需贈給女方一枚金戒指當作定情物。此外還需要準備四樣禮物,即雞一隻;雞蛋八十到一百個;紅糖兩斤;粉條兩斤。定下婚禮日期後要過“大定”,其中包括了四季服飾、首飾、饅頭、酒等等。迎娶的前一天,是女方送嫁妝之日,嫁妝多為衣物、傢俱、首飾、房產、土地等等。
三、江浙一帶
媒人在“相看”過男女雙方品貌後,婚俗禮儀要行“文定”禮,交換男女雙方各自的生辰八字,男方把聘禮交給女方當面點清。聘禮多是各地土特產,桑麻織物,績羅綢緞,茶葉等。女方的嫁妝則越多越好,並藉機來炫耀自家的財富。婚禮及其後的拜見禮等與北方大同小異。
四、湖廣地區
媒人在“合年庚”、看八字,並經兩方家長同意親事後,由媒人代換龍鳳帖,同時男方應下“小聘”禮,即一隻金戒指、耳環,一對金石榴,以及聘金、檳榔、禮餅等。女方在收到聘禮後,回以文房四寶、鬆糕等。待迎娶前,男方還要下“大聘”,俗語稱“行茶”。“行茶”時男方應準備好禮餅、煙酒、海味、魚肉等,女方如數接收後,回以衣物、鞋帽、餅、糖、首飾、珠寶之類,並商定雙方婚禮日期。

聘禮語言得當

不論聘禮的多少、貴重與否,在給對方聘禮時説話既不能顯得卑微,也不能顯得自大,要以尊重的語氣説話,給對方以尊敬之意。因為雙方將要成為親家,兩家人即有互相來往的親密關係。切忌因用語不當而破壞了兩家託付與責任。需要表示兩家成一家的喜悦,需要感謝親家的養育之恩,需要表示禮簿情義重,需要表示新人將會互敬互愛,需要表示互為一家人能為親家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説話應該對親家一方最歡喜的,説完一方也要對另一方表示,不能落人落情。)
例如:今天能兩家人走在一起(吃飯),是因為某某和我的緣分,很高興能見到親家長輩。大家坐在一起將是一家人了,以後我會和某某互敬互愛,請長輩放心將她交給我來照顧,同時你也是我的父母(爹媽),往後的日子我將和某某一樣對您孝順感恩。這些聘禮是我的一點心意,如有做得不足的地方還請多多包涵。

聘禮禮品清單

聘禮男方禮品

以下的禮品皆是均雙數以取其“好事成雙”之意。
聘餅:一擔(五十公斤)
海味:分四式,六式或八式,款式與數量視男家的經濟狀況而定。每款通常分兩包。其中髮菜是必須的,以取其發財之意,而其他的海味有鮑魚、蠔豉、元貝、冬菇、蝦米、魷魚、海蔘、魚翅和魚肚等。
三牲:兩對雞,兩雄兩雌(如父母不全﹐這則一對已足夠)﹔豬肉三至五斤起雙飛(喜只飛),即一片相連開二,以表示豐碩誠懇的敬意。
:大魚或鯪魚;意即腥(聲)氣;也表示有頭有尾年年有餘。
椰子:兩對(父母不全可用一對),即有爺(椰)有子的意思。
:四支,表示愛情濃郁。
四京果:即龍眼乾、荔枝幹、合桃乾和連殼花生,以祝福子孫興旺,亦含圓滿多福,生生不息之意。
生果:即生生猛猛的意思
四色糖:即冰糖、桔餅、冬瓜糖和金茦,表示象甜密,白頭到老的意思。
茶葉、芝麻:因為種植茶葉必須用種子、故以茶葉作禮品,暗喻女子一經締結婚約,便要守信不渝,絕無後悔,亦即“油麻茶禮”。
帖盒(禮金盒):內有蓮子、百合、青縷、扁柏、檳椰兩對、芝麻、紅豆、綠豆、紅棗、合桃幹、龍眼乾,還有紅豆繩、利是、聘金、飾金、龍鳳燭和一幅對聯
香炮鐲金:香(無骨透腳青),炮(大鞭炮和大火炮),鐲(龍鳳成對喜鐲)。
鬥二米:男方準備十二斤糯米、三斤二兩砂糖,這是給女家做湯圓的,以取其圓滿,甜蜜美滿之意。

聘禮女方禮品

女方收受聘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女方出嫁時,孃家會在彩禮的基礎上增添數倍甚至數十倍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稱為“嫁妝”。 [1] 

聘禮數額

主要包括兩部份:一是物品;二是禮金。這是沒有標準的數字,也沒有硬性的規定,視乎自己或自家的經濟實力和兩人婚後生活的計劃來作綜合考慮,來決定給多少聘禮。
一般聘禮的禮金都會湊成一個吉利的數字,如8或9的數字重複(例:888、9999),4和7儘量不出現在禮金數額當中。對於聘禮事情新人雙方要互相商量互相理解,新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也要徵得雙方父母的意見,儘量説服雙方父母,當然最好的方法就以新人婚後的生活基礎及生活計劃説明給家長聽,同時還要説明會長久孝敬雙方父母,讓長輩們放心日後養老問題,這樣才能皆大歡喜,家和萬事興。
給聘禮時間
給聘禮要看情況,首先要看長輩們是否需要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規定,如果一方家長有要求,那就儘量按照要求去給;如沒風俗要求,那可以在雙方訂婚宴的飯局中將聘禮交給對方家長就可以了。如果沒有訂婚宴,那也可以在領取結婚證之前雙方家長見面之時給出聘禮即可。
參考資料
  • 1.    彩禮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2019-06-09]
  • 2.    徐傑舜:《漢族風俗史》第一卷,321頁,學林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