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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銀

鎖定
清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稱:“錢糧出於田畝之中,火耗加於錢糧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來始有之。
中文名
火耗銀
又    稱
耗羨
含    義
明清於正規税糧税金之外
起始時間
明朝

目錄

火耗銀簡介

火耗銀又稱耗羨,是明清於正規税糧或税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税。“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
火耗銀 火耗銀
蓋由本色變而折銀,其取之於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於部也,成色有定,此銷鎔之際,不無折耗,而州縣催徵之時,不得不稍取盈以補其折耗之數,亦猶糧米之有耗米也。”

火耗銀詳細信息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税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税款。
同治五年定遠縣縣票加一五火耗銀 同治五年定遠縣縣票加一五火耗銀
明朝中期,火耗銀為正税的20%-30%。康熙後期各省徵收的火耗銀一般達到了正税的三四成,最高的達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銀,一般用於大小官員的職務消費、津補貼的發放。有的官員看出其中的破綻,從中大撈好處,大肆斂財。火耗銀既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又滋生了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 [1] 
參考資料
  • 1.    (美)曾小萍(Madeleine Zelin)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