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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
鎖定
- 中文名
- 耕地開墾費
- 適用地
- 中國
- 用 途
- 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
- 根 據
- 《土地管理法》
耕地開墾費定義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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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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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6-11-15]
- 2. 《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引用日期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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