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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學文化

鎖定
考古學文化,是考古學研究的重要內涵,指存在於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的一組具有特徵的實物遺存,用以表示考古遺存中(主要是史前時期)屬於同一時期有地方特徵的文化共同體。 [1]  考古學文化的概念,對推動考古學研究的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對沒有或較少可靠文獻記載的新石器時代青銅時代早期,考古學文化在某種意義上是人們認識成組物質文化遺存與特定人羣及社會之間關係的橋樑。 [2] 
中文名
考古學文化 [1] 
定    義
存在於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的一組具有特徵的實物遺存,用以表示考古遺存中(主要是史前時期)屬於同一時期有地方特徵的文化共同體。 [1] 
所屬學科
考古學 [1] 

考古學文化定義

考古學文化,是考古學研究的重要內涵,指存在於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的一組具有特徵的實物遺存,用以表示考古遺存中(主要是史前時期)屬於同一時期有地方特徵的文化共同體。這裏所説的“實物遺存”一般是指具有鮮明自身特徵的一組陶器,也包括具有自身特徵的石跺等生產工具,以及各種材質的裝飾品,還包括獨特的建築形式、墓葬結構和埋葬習俗等。 [1] 

考古學文化發展歷史

19世紀,近代考古學產生之初,人們對古代遺存的研究是以分期和建立相對時間順序為最重要的任務和目標。這樣研究的結果,就是將考古遺存劃分為不同尺度的表示時間先後的“”。 [2] 
20世紀初,隨着新的考古發現不斷增多和研究工作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具有不同特徵和組合的考古遺存,原來以為是在時間上前後銜接的不同時期的文化,而實際上是共存的,所以僅僅使用縱向的期和階段概念已經無法解釋複雜的考古遺存。在這一背景之下,具有文化類型含義的階段觀念開始被用於考古學研究。於是,學術界開始用民族學人類學中的文化圈或考古學文化的概念來闡釋史前史 [2] 
1911年,德國考古學家古斯塔夫·科西納在《日耳曼人的起源》一書中,從理論和方法上對“考古學文化”概念進行了最早論述,提出“文化羣即民族羣,文化區即民族區”,因此文化的差異就反映了民族的差異。 [2]  [5] 
1925年,英國考古學家戈登·柴爾德在《歐洲文明的曙光》中,開始採用考古學文化的概念來研究歐洲史前文化。 [2] 
1929年,在出版的《史前的多瑙河》中,戈登·柴爾德對考古學文化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從而迅速推廣和普及了考古學文化的概念。他認為,“一定型式的遺物、遺蹟陶器、工具、裝飾品、埋葬禮儀、家屋形制等經常共存。這種穩定共存着的諸文化因素複合體可稱為文化集團或簡稱為文化。” [2]  與表示時代的“期”相比,考古學文化是一個具有時間、空間和考古遺存羣體特徵的三位一體的基本單位,當時認為其與族的社會單位聯繫在了一起,這樣就賦予了其社會歷史的含義。因此,考古學文化的提出和迅速普及,是考古學研究進入一個新階段的標誌。 [2] 
1949年之後,隨着新的考古發現迅速增多,由於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和對考古學文化的概念缺乏正確理解,出現了不同考古學文化相互混淆甚至越劃越亂的現象。在這種情勢下,1959年,在接受柴爾德和蘇聯學者基本觀點的基礎上,對考古學文化及其定名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指出:文化在考古學上有其特定含義,是某一社會(尤其是原始社會)的文化在物質方面遺留下來可供觀察到的一羣東西的總稱。這種考古學遺存的共同體是由具有共同傳統的社會遺留下來的。具體説,就是在考古工作中,發現某幾種特定類型的陶器和某類型的石斧和石刀以及某類型的骨器和裝飾品,經常地在某一類型的墓葬(或某一類型的住宅遺址)中共同出土。這樣一羣的特定類型的東西合在一起,就叫它為一種“文化”。 [2]  [3] 
1980年代,安志敏提出:考古學文化是指“考古發現中可供人們觀察到的屬於同一時代、分佈於共同地區、並且具有共同特徵的一羣遺存”。俞偉超認為:“所謂考古學文化,它是一個特定的人類共同體在精神、社會關係、物質生活能力等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一個綜合體,意義極為廣泛”。嚴文明認為,考古學文化是“專指存在於一定時期、一定地域、具有一定特徵的實物遺存的總和”,考古學文化的構成至少包括聚落形態、墓葬形制、生產工具和武器、生活用具和裝飾品、藝術品和宗教用品等五大部分;嚴主張考古學文化自身可以劃分出若干層次,假如把文化做為第一層次,其下可以分期,每期又可以分為若干地方類型,這可以算作第二個層次;類型本身也可以分期,每個小期又可以分為小區,這可以算作第三個層次。 [5] 
1986年,張忠培發表《研究考古學文化需要探討的幾個問題》,同意夏鼐關於考古學文化的定義,指出考古學文化是具有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一定特徵的考古學遺存。他提出命名考古學文化的關鍵是典型遺存,即(1)遺存在年代及地域上有一定的規模以及遺存的保存情況較好;(2)遺存在年代及地域上具有質的穩定性,而不是那些過渡性遺存;(3)考古工作有一定的質量及規模。 [5] 
至1980年代中期,中國考古學界已普遍接受了以夏鼐觀點為代表的考古學文化的定義。 [5]  夏鼐關於考古學文化的意見被中國考古學界所普遍接受,並長時期支配了中國的考古學文化研究。考古學文化的劃分和命名逐漸進入一個比較穩定的成熟時期。 [2] 
而1980年代以來,一些歐美學者提出摒棄考古學文化的概念,採用新的研究方法和路徑,如把“風格”(Style)的概念引入考古學研究之中。但從中國考古學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情況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考古學文化仍然是研究古代文化遺存和人類社會的一個重要概念和理論方法。 [2] 

考古學文化概念

學術界對考古學文化概念的認識比較統一,即“指考古發現中可供人們觀察到的屬於同一時代分佈於共同地區、並且具有共同的特徵一羣遺存”。 [2]  在考古學文化定義的三項要素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具有共同的特徵的一羣遺存”這一項。 [2] 
在實際的考古發現和研究中,由於工作開展得不平衡等方面的原因,在認識和命名一支新的考古學文化時,更多的是從最能反映文化面貌和文化特徵的陶器等生活用具、石骨銅器等生產工具等方面考慮。 [2] 
考古學文化的形成是在多種因素作用下的結果,如地理和生態環境、人(族)羣變遷、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生產力發展水平、人文社會環境等。這裏,人羣和文化是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所以,不僅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會有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即使相同的環境條件也會產生不同的考古學文化。 [2] 

考古學文化命名方式

1959年,針對當時中國考古學界命名考古學文化缺乏統一標準的情況,夏鼐提出了三個方面的條件:必須具有區別於他種文化的一系列特徵,伴出一系列有特徵的器物,而這些具有一定特徵的器物不止一次共存出現;具有同樣特徵的遺址不止一處;人們對這一有共同特徵文化的內容有了相當充分的瞭解之後。具備了這三個條件,一般就可以命名一支新的考古學文化。 [3] 
在考古學文化的具體命名方法上,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的情況: [3] 
笫一種是以首次發現某種考古學文化的典型遺址的小地名來命名。這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命名方法。如中國的“仰韶文化”、“龍山文化”、“二里頭文化”等,國外的“特里波列文化”、“哈拉帕文化”、“彌生文化”等。採用這種命名法,需要對其基本文化內涵和特徵進行歸納和概括。第一次發現比較明確,而典型遺址則需要做些分析,大約包括以下內容:首先有一羣能夠代表該文化基本特徵的遺蹟和遺物;其次是遺址所處的地理位置最好在該文化的中心區域,而非邊緣地區;再次是遺址延續的時間能夠包括該文化的主要發展階段;最後是經過一定規模的發掘,人們對其文化面貌和特徵已有較為清楚的認識和概括。此外,人們對特定文化的文化內涵的瞭解、認識和總結都經歷了一個過程。從以往的情況看,經常是某一文化被學界所認識是在該類遺存已經被發現了許多年之後,所以在命名這一類文化時,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方法:一是以後來發現的典型遺址來命名,如大汶口文化,其實屬於同一文化的花廳遺址在1952年就被發現並進行過一定規模的發掘,二里頭文化也是如此;二是儘管後來才被認識,但仍使用最初發現的遺址的小地名來命名,如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嶽石文化等就是如此。 [3] 
此外,在以小地名命名的基礎上還擴展出一種加前綴或後綴的命名方法。加前綴的如“中原龍山文化”、“海岱龍山文化”、“甘肅仰韶文化”等,為了避免混淆,許多這一類名稱已改用當地典型遺址的小地名來命名,如“湖北龍山文化”改為“石家河文化”,“浙江龍山文化”改為“良渚文化”等;加後綴的往往是因為某一典型遺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考古學文化的遺存,為了表示區別,就在遺址的小地名之後綴上期別或層次,如“廟底溝二期文化”、“夏家店下層文化”等。實際上很少有一個遺址只有一個時期或文化的遺存,如仰韶村、城子崖、二里頭等,都包含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考古學文化遺存,只要加以説明,大家自然明白其所指。所以,20世紀80年代以後命名的考古學文化,基本上不再使用加前綴或後綴的方法。 [3] 
第二種是以典型文化特徵來命名。如在中國考古學史上曾出現過的“細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印紋陶文化”等。這種情況在國外也同樣產生過,如歐洲的“手斧文化”、日本的”繩文(紋)文化”、“古墳文化”等。這種命名方法的侷限性在於,某些典型特徵往往並不為某一種考古學文化所獨有。譬如“彩陶文化”,不僅仰韶文化存在彩陶,而且幾乎所有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都或多或少製作和使用過彩陶,有的文化(如馬家窯文化等)的彩陶甚至比仰韶文化更多。因此以彩陶為特徵來命名某一特定文化,容易造成誤解,顯然是不合適的。故學術界已不再採用這種命名文化的方法。其他也是一樣,只不過有的為了尊重歷史或為了避免造成新的混亂,雖然保留了過去的名稱,但往往賦予了新的內涵。像日本的繩文(紋)文化,實際上是指日本的新石器時代文化,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考古學文化。 [3] 
第三種是以時代、朝代或國家、古族的名稱來命名。舊石器時代文化新石器時代文化、銅石並用文化、青銅時代文化一類,顯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考古學文化,屬於泛指,故不在考古學文化之列。進入歷史時期以後,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和界定均不甚嚴格,甚至存在一些混亂的現象。關於夏文化與已發現的考古學文化的對應問題,學術界分歧尚大,故“夏文化”本身不是一個考古學文化的名稱。商文化、周文化、漢文化及其以後也應該是如此,管如説周文化,已遠不是以上所論述的一個考古學文化的內涵所能包括的。 [3] 

考古學文化族的共同體

文化的概念引入考古學時,其核心是區域文化,在很多場合下把它與歷史上存在過的人羣共同體——“”聯繫在一起。 [3] 
1929年,柴爾德在界定了考古學文化的定義之後,認為考古遺存的複合體即考古學文化,“就是今天所謂的某個族的物質表現”,特別強調了這樣的族和種族之間的嚴格區別。此時,關於考古學文化與族的對應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之上,帶有很大的推測成分。所以,柴爾德對此一直持謹慎的態度。 [3] 
1953年,柴爾德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所改變,認為考古學文化所對應的是一個社會單位。 [3] 
蘇聯學者在接受柴爾德關於考古學文化概念的基礎上,認為“考古學文化是在不同的族的共同體的形成過程中產生的,在不同地域內獨特地存在着的不同族的共同體,促使了物質文化上的地方特徵的出現”。 [3] 
1959年,夏鼐在論述中贊同考古學文化與族的共同體之間的對應關係,把考古學文化和歷史上存在的族的共同體聯繫到了一起。 [3] 
衞聚賢 衞聚賢
在中國,最早把族屬與考古遺存相對應的是衞聚賢,他曾提出過吳越文化和巴蜀文化。後來,對於歷史時期的考古發現,性質比較明確的大都採用這樣的命名方法,如早商文化、中商文化、晚商文化、齊文化、魯文化、楚文化、秦文化等。而年代再早一些的考古學遺存,在與族的對應關係的認識上,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如二里頭文化與夏文化、下七垣文化與先商文化等。這一類考古學文化暫時無法與歷史上的某個族確鑿對應時,一般還是採用考古學稱謂,不能強行以族來命名,以免引起誤解。至於有的學者把時代更早的考古學文化與傳説時期的族相對應,如把一些考古學文化直接稱為三苗文化、姜炎文化、少昊文化等,至少在當前都是不足取的。 [3] 
上述關於歷史時期族羣或國家的考古遺存,人們往往直接以其族名或國名來命名,如齊文化、晉文化、楚文化、秦文化、吳越文化、巴蜀文化等,這其中還存在許多需要探討的問題。例如,分佈地域相鄰、相互關係密切的小國或族羣,在考古遺存上很難將他們分開,這就出現一個考古學文化之內可能包含有幾個甚至更多國家的文化遺存的可能。而另外一些較大的共同體,無論是分佈區域,還是文化淵源均不相同,文化面貌也有相當差異,如果把他們作為一個考古學文化來看待,顯然不合適,但要在考古學上區分開來往往有一定難度。而一些更小的族或國的文化,如果沒有確切的出土文字資料,在考古學上更是難以區分。所以,一支考古學文化所對應的人羣是十分複雜的。多數可能是一個寬泛的由若於族組成的羣體,如海岱地區早期文化對應的“東夷族”,中原地區早期文化對應的“華夏族”。 [3] 

考古學文化層次結構

隨着考古資料的積累和考古學研究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對考古學文化需要做不同層次的研究。一般説來,考古學文化是最基本的研究對象和層次,根據研究目的和分層次把握考古遺存的需要,在考古學文化之間和考古學文化內部可以做更高的綜合和更細的分解研究。考古學文化之內可進一步劃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型,而類型之下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文化小區(或稱為亞型子型),隨着研究的深入,小區之下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從理論和邏輯上講,可以一直劃分到聚落直至最低一級社會組織。同時,在考古學文化之間可以做相應的歸併和綜合,文化區就是比考古學文化高一個層次的研究單位。其實,文化區之上還可以進一步做不同層次的綜合和歸併。 [3] 

考古學文化區系類型

考古學文化的區系類型是指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包括一部分青銅時代早期文化)橫縱兩個方面的關係,即文化的空間分佈和在時間上的延續及各種複雜的相互關係的劃分主要是依據各個區域內在的基本文化特徵和文化發展的源流關係,而產生不同文化特徵的基本原因則是地理自然環境、人文環境和各自不同的文化傳統。文化區內的區域性差異,表現為各自存在數扯不一的分支,也就是類型,在這些分支中,有中心區域和外圍區域之分,它們之間的發展往往是不平衡的。文化區之間和區內的分支之間在空間分界上都存在不甚清晰的連接地帶,主要是因為受整體人文環境的左右,即不同區系之間的文化滲透、交流和影響所致。 [4] 
蘇秉琦在20世紀70~80年代提出區系類型觀點時,將中國主要區域的新石器時代青銅時代早期劃分為六大區系。即以燕山南北長城地帶為中心的北方,以山東為中心的東方,以關中、晉南、豫西為中心的中原,以環太湖為中心的東南部,以環洞庭湖和四川盆地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陽湖-珠江三角洲一線為中軸的南方。 [4] 
區系類型的觀點於1981年公開發表之後,在中國考古學研究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構建了考古學文化區系類型理論,產生了區系類型學。對區系的劃分和區系關係等問題,不少人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出現一些新的觀點和意見,其中包括不同意甚至反對區系類型提法的意見。 [4] 
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主要區系分佈 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主要區系分佈 [4]
根據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考古學概論(第2版)》,考古學文化的縱橫關係比較清楚、分佈區域比較明確、內在聯繫比較密切的有五區,即以黃河中游為主的中原地區、以黃淮下游為主的海岱地區、以長江下游和錢塘江流域為主的環太湖地區、以長江中游為主的江漢地區和以燕山南北、遼河上下為主要分佈區的燕遼地區。除此之外,以川渝為主的西南地區,隨着三星堆、成都平原一系列龍山時代城址的重要發現和三峽地區考古工作的大規模開展,考古學文化的譜系關係逐漸清晰起來,應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文化區。以甘青為主的西北地區,由於馬家窯-齊家文化及後續的青銅時代文化的發現,具有不同於中原和北方的獨特風格,也應該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文化區。而其他地區,如雲貴地區、嶺南地區、東北北部、新疆地區等,考古發現還不能完整地建立起各自新石器時代以來的文化發展序列和體系,暫時還不能與以上幾區相提並論。 [4] 

考古學文化意義

一個考古學文化所代表的文化共同體可能與某一個人們共同體相聯繫,是該人們共同體創造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實物遺留。通過研究考古學文化,可以瞭解創造該考古學文化的人們共同體的社會生活狀況以及與其他人們共同體的文化關係。 [1] 
參考資料
  • 1.    王巍.中國考古學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4:7
  • 2.    《考古學概論》編寫組 編.考古學概論(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57-161
  • 3.    《考古學概論》編寫組 編.考古學概論(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63-166
  • 4.    《考古學概論》編寫組 編.考古學概論(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72-174
  • 5.    徐良高.文化理論視野下的考古學文化及其闡釋(上)[J].南方文物,2019(02):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