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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敬棠

鎖定
翁敬棠(1884~1956年)字劍洲,侯官縣人。曾任福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委員、福建省文史館第二副館長、省政協委員等職。 [1] 
中文名
翁敬棠
籍    貫
侯官縣
出生日期
1884年
逝世日期
1956年
畢業院校
福建全閩大學堂

目錄

翁敬棠人物生平

翁敬棠(1884~1956年)字劍洲,侯官縣人。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畢業於福建全閩大學堂。後留學日本。入法政大學法律系。宣統元年(1909年),回國考取法政舉人,入司法界工作,先後兼福建法專、北京法專、朝陽大學、天津法商學院、福建學院等校教授。民國元年(1912年),任福建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福建政務院院長彭壽松暗殺同盟會會員蔣筠、《民心報》主筆黃家宸,敬棠呈報拿辦兇手,被擱置不理,憤而辭職。民國3年,任北京地方檢察廳檢察官。民國5年,升北京總檢察廳檢察官。民國13年,段祺瑞接受法國賄賂,敬棠主辦此案,寫成檢舉書萬餘言,提供確鑿證據,投寄各報社,一時輿論大譁。民國16年,武漢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成立,敬棠任刑庭庭長。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調任最高法院一庭庭長。民國21年。出席全國司法會議,負責起草全國司法會議宣言。民國26年11月,上海被日軍佔領,各國駐上海領事主張兩審終結。敬棠赴上海全權處理,籌組上海特區分庭,任庭長,兼第三審,民刑審判。民國29年3月,汪記漢奸政府對司法界人員威脅利誘、暗殺綁架,敬棠仍忠於職守。民國30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奉命籌設閩浙贛分庭,移駐福建永安。在艱苦的環境中工作4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回南京任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着手訂立規章,明確職掌,嚴肅紀律,執行法紀,懲治不法官員等,但以國民黨政治腐敗,無法實行,遂於民國37年辭職返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敬棠被選為福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受聘為福州市人民政府委員、福建省文史館第二副館長、省政協委員等職。 [1] 

翁敬棠作品

著有《刑法論》、《公司法釋義》等。 [1] 
參考資料
  • 1.    鼓樓區地方誌編纂委員會;鼓樓區志 下冊/第二十三篇人物;方誌出版社;2001.01;第1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