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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元

(廣東省潮州市水務局原局長)

鎖定
翁元,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省委黨校大專文化程度,1993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潮州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1年1月,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翁元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提起公訴 [1] 
中文名
翁元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
性    別

翁元履歷

2007年4月至2015年8月任潮州市潮安縣(區)彩塘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任潮州市潮安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彩塘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任潮州市潮安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任潮州市楓溪區委常委;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任潮州市楓溪區委常委、管委會副主任、組織部部長;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任潮州市潮安區委副書記;
2019年8月任潮州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 

翁元人物事件

翁元審查調查

2020年6月,據潮州市紀委監委消息:潮州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翁元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潮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翁元依法雙開

2020年8月,日前,經潮州市委批准,潮州市紀委監委對潮州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翁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翁元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破壞親清政商關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用地、徵地拆遷、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
翁元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充當涉惡團伙“保護傘”,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潮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潮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翁元開除黨籍處分;由潮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潮州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翁元決定逮捕

2020年10月,潮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對犯罪嫌疑人翁元作出逮捕決定 [1] 

翁元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潮州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翁元(正處級)涉嫌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翁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翁元在擔任潮州市潮安縣(區)彩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潮安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