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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役
鎖定
約在宋高宗趙構紹興年間(1131~1162)﹐婺州金華縣長仙鄉的一些“大姓”﹐因輪派保正役而時起糾紛﹐乃創議合夥捐田一百畝,幫助當役者應差﹔每年三月舊保正將田移交給新保正﹐作為應役之資。由此﹐“義役”便在民間實行﹐並於紹興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吳芾的稱讚。大約與婺州義役同時﹐處州民間也實行義役﹐宋孝宗乾道時(1165~1173)﹐知處州范成大言於朝廷﹐於是義役遂從兩浙路擴展到江東﹑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户紛紛實行。義役的實行有所謂“義役規約”﹐各地雖頗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是: 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户擔任役首﹐主持義役的實施﹐如收取役田租課﹐排定各户服役順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設役首。 役户按年月順序輪流充當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長或户長﹐義役田均給保正﹑保長或户長﹐收取租課﹐以供服役費用。 一都或一甲全體人户按户等高低割田或捐糧﹑錢﹐置義役田莊。有時地方官府亦買田支助。有的地區只由鄉户自行按户等商定服役順序﹐不置義役田﹔有的地區則集資僱人代役。 有些地區在義役田租課有剩餘時﹐則另置新田﹐將舊田歸還原主。義役大都由鄉村上户把持﹐實際上減輕了上户的負擔。原來役輕或無役的中下户﹐在上户勒索敲詐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撓和破壞﹐負擔增重﹐以至破家蕩產﹐因而義役成為“不義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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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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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第六版縮印本
- 2. 南宋“義役法”盛衰稽考 .中國松陽新聞網.2010-09-06[引用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