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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役制

鎖定
義務兵役制是國家關於公民在一定年齡內必須履行一定期限兵役義務的制度。包括公民服現役和在軍隊外服預備役。實行義務兵役制,在法律上對公民服兵役的形式、年齡、期限、條件以及與服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均有明確的規定。公民的兵役負擔相對合理,有利於保障軍隊的兵員補充,有利於積蓄訓練有素的後備兵員。
中文名
義務兵役制
外文名
compulsory service system
詞    語
義務兵役制
注    音
yì wù bīng yì zhì

義務兵役制國外發展沿革

義務兵役制是在古代民軍制徵兵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近代意義的義務兵役制,一般認為始於法國,完善於普魯士
1793年8月,法國國民公會頒佈《全國總動員法令》,徵集18~40歲的公民,首先是18~25歲的男性未婚公民或無子女的鰥夫義務服役。
1798年9月,法國《徵兵法》(《儒爾當法》)規定,凡20~25歲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服役期為6年。
1814年普魯士頒佈《軍事法》,規定20~40歲的男子必須先在常備軍中服現役3年,然後轉入後備軍服預備役,使義務兵役制更趨完善。
19世紀後,世界許多國家先後實行了義務兵役制。
21世紀初,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或義務兵役制與志願兵役制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由於各國情況不同,對公民服兵役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多數國家規定,男性公民均須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時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據自願的原則服兵役。公民的應徵年齡一般是18~22歲。服現役的期限,多數國家為2年,也有的為12~18個月,還有的為5~10年。服滿現役,按規定轉入預備役 [1] 

義務兵役制國內發展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5年7月30日公佈兵役法,實行義務兵役制,規定服兵役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1978年3月,改行義務兵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以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18~22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原則,可徵集18~22歲的女性公民服現役。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又稱士官)。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18~35歲。戰時遇有特殊情況,36~45歲的男性公民也可被徵集服現役。實行義務兵役制,士兵服現役期限短,定期進行輪換,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健壯,又可更多地儲備後備兵員,還有利於提高全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達到平時少養兵、戰時多出兵的目的。義務兵役制也存在比較明顯的不足,主要是服現役期限短,掌握複雜的現代軍事技術有一定的困難。為了保留技術骨幹,提高部隊戰鬥力,今後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採用全志願兵役制或義務兵役制與志願兵役制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