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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體

鎖定
“物以類聚,人以羣分”。羣體與個體相對,是個體的共同體。不同個體按某種特徵結合在一起,進行共同活動、相互交往,就形成了羣體。個體往往通過羣體活動達到參加社會生活併成為社會成員的目的,並在羣體中獲得安全感、責任感、親情、友情、關心和支持。
中文名
羣體
外文名
group
應用學科
心理學
應用範圍
社會心理學

羣體定義

日常生活中,同一個電影院中的觀眾、同一架飛機上的乘客構成一個羣體嗎?羣體是否就是一羣具有共同目標且一致遵守的個體?社會心理學家正是在思考上述問題的基礎上,確定了一些基本特徵後對羣體進行了科學的界定。
肖(Shaw,1981)認為,羣體由兩個或更多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個體所組成。他指出,所有的羣體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羣體成員間有着彼此的互動,而且羣體的存在是有原因的。例如,為了滿足某種需要,提供信息或者實現統一的目標等。可見,按照肖的定義,同一電影院的觀眾、同一架飛機的乘客僅能説是一個集合體,而不是一個真實的、互動的羣體。
貝克(Back,1977)認為,對羣體概念的理解,關鍵是它的所有成員彼此之間必須有一種可觀察到的和有意義的聯繫方式;個體間的互動使人們成為一個羣體,併為一個共同目標而努力奮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認為,羣體是所有上述含義或是具有更多含義的一種混合體。還有人(N. Dasgupta,M. R. Banji&R.P. Abelson,1999;B. Lickel,et a1.,2000)認為羣體是一羣以某種方式緊密相連的人。巴倫等人(2003)認為羣體是通過某種紐帶聯繫在一起,並具有不同程度內聚力的一羣人。

羣體羣體特徵

儘管羣體之間在類型、大小、性質、規模等方面千差萬別,但所有羣體都有下面幾個特徵:
首先,各成員之間具有共同的羣體目標與利益。任何一個羣體必須具有羣體目標(group aim),羣體內有相互協作與配合的組織保證,羣體內每一個成員有着共同的興趣,併為實現羣體目標而做出自己的努力。通常,羣體的目標是單個個體無法獨自實現的。
其次,各個成員都具有羣體意識(group consciousness)。羣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意識到自己是羣體的一員,意識到其他成員的存在,並與他們相互影響,建立起相互依存的關係與情感,羣體成員之間經常進行必要的交流與溝通。羣體的成員資格有助於建立積極的社會認同,有利於形成一體化的自我感覺。幾個人或更多人集合在一起,若彼此在心理上沒有多大聯繫,那麼這幾個人就稱不上是羣體,只能把這幾個人説成是一堆人或一羣人。
再次,各成員之間能夠密切協作和配合。即羣體內部要有羣體分工,有一定的組織結構。羣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在羣體內佔有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色,執行一定的任務,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羣體分工(group devision)。例如,一個公司羣體有董事長、總經理、供銷、技術、宣傳等分工,做到各司其職。
最後,羣體要滿足各成員的歸屬感需要。這是個體自覺歸屬於所屬羣體的一種情感,在心理上有依存關係和共同感。有了這種情感,個體就會以這個羣體的目標為準則,進行自己的活動、認知和評價,自覺地維護羣體的利益,並與羣體內其他成員在情感上產生共鳴。

羣體羣體的作用方式

羣體究竟是怎樣影響其成員的?這涉及羣體的作用方式。我們從羣體本身的角色、地位、規範及凝聚力四個方面進行探討。

羣體羣體角色

這主要指羣體內的職能差異。在一個羣體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做同樣的事情,起着相同的作用;而是不同的人完成不同的任務,扮演不同的角色。無論角色是如何獲得的,人們都傾向於使之內化,並把所扮演的角色與自我概念相聯繫,無論他或她是否在該羣體內,都會在行為中體現角色的期望和特徵。

羣體羣體地位

它主要指羣體中的位置和等級。在一個學校中,當校長走進教室,學生都會起立,直到他入座,學生才坐下。為什麼會這樣?其中一個解釋就是羣體中存在着地位差異。地位不同,他們的權利也不相同。個體在羣體中的地位對個體的影響很大,所以人們往往對它極其敏感,擁有較高地位就意味着擁有更多權利。主張進化論的心理學家普遍認為,在生存和繁衍上,地位高的人比地位低的人更容易獲得食物或配偶。簡言之,地位實際上是羣體給成員的一種獎勵,也是羣體影響的一種表現。

羣體羣體規範

羣體對個體施加影響的第三個因素是羣體規範,這些規範告訴成員如何行事。遵守這些規範往往是獲得在羣體中的地位和其他利益的必要條件。

羣體羣體凝聚力

凝聚力不同,羣體對成員心理與行為的影響力也不相同。凝聚力高的羣體對個體的影響更大。
總之,羣體的角色、地位、規範和凝聚力四個要素一起發揮作用,共同決定了羣體成員的各種心理與行為。

羣體羣體的類型

羣體是多種多樣的。每種羣體的性質、結構、作用和活動方式各不相同。根據羣體的目的、聯繫的機制、影響羣體成員的方式、羣體成員間的交往特點等,可以對羣體進行不同的分類。

羣體正式羣體與非正式羣體

根據羣體內各成員相互作用的目的和性質,可以把羣體分為正式羣體和非正式羣體,這種劃分最早由心理學家梅約(E. Mayo,1931)在霍桑實驗中提出。
正式羣體(formal group)是指根據成員編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而建立的羣體。正式羣體結構明確,它們規定好成員的地位和角色,明確提出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具有良好的羣體規範,有清晰的信息溝通路線和權力控制機制,所要完成的任務也有詳細的規定。政府、企業、工廠、學校班級等都是正式羣體。
非正式羣體(informal group)是指那些無正式規定的、自發形成的、成員的地位和角色以及權利和義務都不明確、也無固定編制的羣體,它主要用於滿足人們某種生活需要,並且帶有明顯的情感色彩,即以個人的好感為基礎。形成非正式羣體的原因有三個:一是某種利益或觀點的一致性;二是由於有共同的價值觀和共同的興趣、愛好;三是由於有相似的生活經歷或背景,如集郵愛好者、自發的釣魚隊、旅遊同伴、同學會同鄉會等。由於非正式羣體以情感為紐帶,以興趣愛好為基礎,所以有着較強的內聚力和對成員的吸引力。
社會心理學研究與生活實踐表明,在正式羣體中總會存在着各種非正式羣體(陳景春,2002),非正式羣體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正式羣體,其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如果非正式羣體本身具有很強的凝聚力,就能促進正式羣體的鞏固。當正式羣體的目標和規範與其成員的個人需要不一致時,兩個羣體就會發生衝突,成為正式羣體發揮作用的障礙。

羣體大型羣體與小型羣體

根據羣體的規模和溝通方式,可把羣體分為大型羣體與小型羣體。這樣的劃分界限比較模糊,因為羣體的大小是相對的。但是,從心理學角度,羣體大小規模的劃分是有標準的,即羣體成員是否處於面對面的聯繫和接觸情境中。
大型羣體(large group)指羣體成員人數眾多以間接方式取得聯繫的羣體,如通過羣體的共同目標、通過各層組織機構等,使成員建立間接的聯繫。大型羣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羣體。如可分為鄉鎮、街道、居民村等羣體;也可分為社會職業羣體或人口羣體等;還可以分為政治羣體、工作羣體、娛樂羣體等。這些大型羣體沒有直接的社會交往和社會互動,都可以作為社會心理學的專門研究對象,但更多的時候是作為社會學的研究對象。
小型羣體(small group)指相對穩定、人數不多、為共同目標而結合起來的、各個成員直接接觸的聯合體。它有共同的目標,全體成員為此目標做共同努力。小型羣體成員間相互熟悉,往往面對面交往溝通,心理感受也較明顯。其規模不能少於2人,但一般也不超過30人。夫妻、家庭、親戚和小組、班級等都可以視為小型羣體。一個人可以承擔不同的社會角色,也可以同時作為幾個小型羣體的成員,可根據自己的願望與需要與他人直接交往。在人數較多的小羣體中,由於各種原因,某些人的交往活動較多,溝通較頻繁,交往更加帶有親密的性質,可以稱為“小集團”。“小集團”人數不多,一般為2-7人。“小集團”可能是一個正式羣體也可能是非正式羣體,同時還屬於某個小羣體。小型羣體歷來是社會心理學家很感興趣的研究對象。如奧爾波特、梅約、勒温、謝里夫、裏帕等都曾對小羣體進行過系統的研究,並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

羣體成員羣體與參照羣體

按照羣體成員對於該羣體的心理嚮往程度,可以把羣體劃分為成員羣體和參照羣體。成員羣體又稱隸屬羣體,是指個體為其正式成員的羣體,如個人所在球隊、小組、班級、學校、學區等。所謂參照羣體(reference group)是指個體自覺接受其規範和準則,並以此來指導自己行為的羣體,是人們心儀的羣體,它的價值和規範體系常常是個人的目標或標準。也稱為榜樣羣體,如先進班級、優秀球隊等。參照羣體對於羣體成員可能有積極影響,也可能有消極影響。在一個人的心目中,常常會出現兩個或更多的參照羣體。如果這些參照羣體的規範、準則及目標是一致的,那麼,對個體會起到增強行為動機的作用,以及良好的示範作用;反之,則會引起個體內心的動機衝突和鬥爭。
現實生活中,有些青少年表現出越軌行為或犯罪行為,原因就是他們把犯罪團伙當做自己的參照羣體,將他們的行為規範和準則當做自己的行為標準。因此,人們要加強對參照羣體的研究,以便探明個人內心的參照羣體,使正確健康的羣體規範轉化為個人的行為標準。

羣體彼得羅夫斯基的分類

前蘇聯社會心理學家彼得羅夫斯基通過多年的研究和實踐,在其著作《集體的社會心理學》(盧盛忠譯,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中,根據羣體發展的水平和羣體成員之間聯繫的密切程度,把羣體分為鬆散羣體、聯合羣體和集體。
鬆散羣體(loose group)指成員間的關係並不以共同活動的目的、內容、意義和價值為中介的共同體。許多情況下,鬆散羣體中根本沒有共同活動。例如,飛機上的乘客、音樂廳的聽眾、賓館中的房客、旅途中的遊伴等,都屬於鬆散羣體之列。
聯合羣體(joint group)或合作羣體是指通過共同活動,而逐漸凝聚成為有組織的集合體,建立起成員之間帶有各種情緒色彩的人際關係的羣體。各個成員認識到彼此都屬於同一個社會共同體,羣體內部互相吸引日益明顯。在這樣的羣體中,情緒等心理關係占主導地位。彼得羅夫斯基認為聯合羣體或合作羣體似乎是鬆散羣體與集體之間的過渡羣體。
集體(collective)是羣體發展的最高階段,成員間的關係是以有個人意義和社會價值的羣體活動內容為中介的羣體。這就是説,集體成員不僅認識到羣體活動對個人和集體的價值,而且還認識到其對整個社會的意義。一般地,真正的集體應兼顧個人、集體和整個社會的利益。 [1] 
參考資料
  • 1.    俞國良.社會心理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