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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島水域

鎖定
羣島水域(Islands waters)是指羣島國的羣島基線所包圍的內水之外的海域。
中文名
羣島水域
外文名
Islands waters
可    用
直線基線法
條件限制
面積上的限制
包    括
一個或多個羣島構成

羣島水域基本信息

羣島水域是指羣島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方法劃定的羣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是一種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羣島國可用直線基線法,將連接其最外緣島嶼的直線作為基線(應包括主要島嶼),並從基線量出其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域,而基線所包圍的水域,不論深度或距離海岸的遠近如何,都稱為“羣島水域”。
劃出羣島基線時,應受三個條件限制:一是面積上的限制。在基線所包圍的區域內,水域面積和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為1:1到9:1。二是基線長度一般不超過100海里,在基線總數中,最多是百分之三能超過這個長度,最長者不超過125海里。三是基線的劃定 ,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羣島的一般輪廓。
羣島國是指包括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羣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島嶼。

羣島水域法律地位

羣島國的主權及於羣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及其上空,海牀和底土。羣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的現有協定。羣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所鋪設的通過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現有電纜。
關於羣島水域的通過制度,公約規定:
(1)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羣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
(2)羣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繼續不停地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羣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所有外國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這種羣島海道通過權。

羣島水域海道通過權

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羣島國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的過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飛越的權利。行使這種權力的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得對羣島國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並應遵守有關的海上安全國際規章和航空規則。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羣島國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內的羣島海道通過權。
為了使船舶能夠安全通過羣島海道,羣島國可規定分道通航制度。
羣島國可為羣島海道的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規章,通過羣島海道的船舶和飛機應遵守這些法律和規章,並不得損害羣島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經羣島國事先同意,也不得進行任何研究和測量活動。羣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所鋪設的通過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現有電纜。

羣島水域印尼航行制度

印度尼西亞是世界上最大的羣島國,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狀況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各種航行制度在該國水域都有所適用。1996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六號法案規定了印尼羣島水域的航行制度。該法為外國船舶和飛機通過印尼水域規定了三類航行權:
(1)“和平通過權”;
(2)“羣島海道通過權”;
(3)“過境通過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