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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主

(網絡常用語)

鎖定
羣主,網絡常用語。做為羣的主人,羣主擁有羣內的最高權限,掌管着羣內生殺予奪的權力,因此被稱為“羣主”。
中文名
羣主
外文名
master of the group
羣    主
網絡常用語
羣內權限
享有最高權限,主管羣內事務

羣主基本解釋

網絡常用語。
班級需要班長,部落需要酋長,貼吧需要吧主,羣也需要管理員來管理羣的日常事務。作為羣主,羣主擁有羣內的最高權限,掌管着羣內生殺予奪的權力,因此被稱為“羣主”。羣主還可以任命最多15名管理員,以備羣主因為私事繁忙而無法管理羣內事務之需。另外,羣主還有轉讓其羣的權利,即將自己的某個羣的羣主職務交給羣內任意一人。轉讓之後,“原羣主”將不再是羣主,失去羣主應有的權利與職責。而被轉讓羣的人成為新的羣主,行使羣主應有的權限和應承擔的責任。

羣主羣主責任

1、 負責羣的管理,保持高級羣對外公開,對加入羣的人員進行嚴格的過濾,保證高級羣的質量
2、 發佈羣的公告信息,能有效組織羣內活動討論或者定期發起討論
3、 整理討論結果發佈到BBS
4、 發揮吉祥物作用,積極活躍羣的氣氛,對於優秀的活動進行推薦
5、 照顧到每一個成員,不要讓任何成員感到被忽略或者遭遇尷尬
  • 規定
2017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台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羣主負管理責任,不是所有責任。”張文英法官舉例説,羣裏有人侮辱他人,羣主制止,不會承擔民事責任;羣員在羣裏散播謠言,羣主制止並將其踢出羣組,不會被治安處罰;羣員涉嫌刑事犯罪,羣主行使監管職責,主動上報,在主觀上不構成間接故意,就不會被當成共同犯罪。一句話,羣主只負管理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2] 

羣主注意內容

不管是普通用户或是會員都可以被設置為管理員。
創建者可以刪除任何帖子、任何照片、任何相冊、任何個人名片,管理員擁有與創建者相同的權限。
管理員能代替創建者在客户端行使通過其他用户要求加入羣的驗證的權力,但是其他管理員不能增加或者撤銷管理員,這是普通管理員和羣主(創建者)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區別。
羣主應對管理員在羣內的行為負責。

羣主相關事件

山東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任“訴訟服務羣”羣主,平度律師柳孔聖通過他人邀請的方式加入此羣,因為兩度發佈與“羣規”要求不合的消息,經提醒後拒不改正,劉以違反羣規為由將柳移出羣。
柳孔聖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之訴,要求劉德治重邀其入羣、賠禮道歉和賠償1萬元撫慰金(後變更為2萬元)。平度法院受理後,報請青島中院指定萊西法院管轄,後者近日裁定駁回起訴,核心理由是“羣主與羣成員之間的入羣、退羣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羣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