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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電子證據規則

鎖定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是2004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品新。
書    名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
作    者
劉品新 [1] 
出版社
中國檢察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4年1月1日
頁    數
359 頁
開    本
32 開
ISBN
7801852362, 9787801852366
語    種
簡體中文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內容簡介

本書選擇了信息技術與證據法相對發達的美國為研究平台,以其日漸豐富的電子證據判例為研究對象,揭示出美國司法實踐中法官們“製造”出來的實實在在的電子證據規則。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圖書目錄

總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電子證據規則的含義
第二節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的體系
第三節 美國電子證據規則的評價
第二章 電子證據的鑑證規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為否定計算機運算結果可質疑計算機程序
——合眾國訴笛卡爾迪(1970)
第三節 對計算機記錄的鑑證無需更高的標準
——合眾國訴維拉(1982)
第四節 電子記錄的鑑證主體無需特殊資格
——合眾國訴米勒(1985)
第五節 採納計算機記錄並不要求其依賴系統絕對安全
——合眾國訴格拉色(1985)
第六節 計算機記錄出現錯誤隻影響其證明力
——合眾國訴凱特布蘭(1988)
第七節 計算機記錄可能受篡改不影響其鑑證
——合眾國訴伯納羅(1988)
第八節 計算機記錄的鑑證可以採用推定方式
——合眾國訴摩爾(1991)
第九節 普通人可以對計算機記錄進行鑑證
——合眾國訴惠特克(1997)
第十節 電子聊天記錄不完整亦可得到鑑讓
——合眾國訴坦科(2(I)0)
第十一節 總評
第三章 電子證據的傳聞規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基於電子業務記錄的證言具有可採性
——合眾國訴喬治亞(1969)
第三節 計算機存儲記錄用作業務記錄需要考慮製作目的
一合眾國訴桑德斯(1984)
第四節 電話跟蹤儀生成的電子記錄不適用傳聞規則
——人民訴郝勒維克(1985)
第五節 判斷電子記錄是否屬於業務記錄應採取客觀標準
——合眾國訴凱特布蘭(1988)
第六節 税收電子記錄可作為公共記錄採納
——休斯訴合眾國(1992)
第七節 採納電話記錄無需專門證明其依賴程序可靠
——合眾國訴布瑞斯克(1992)
第八節 自動型鏡片測試儀的電子記錄不適用傳聞規則
——合眾國訴布萊克博恩(1993)
第九節 僅在證明相關事實的真實性時,電子記錄才可能構成傳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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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
大約從公元前7世紀開始,不列顛羣島上就散居着伊比利亞人和克爾特人,他們按照各自的習慣生活和交往。公元前1世紀,羅馬人征服不列顛羣島後,將其變成羅馬帝國的一個省,羅馬的法律便開始影響這個與歐洲大陸隔海相望的島國。公元5世紀中期,盎格魯和撒克遜等日耳曼部落侵入不列顛羣島,於是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又滲透到島國居民的社會生活之中。
日耳曼人在島上建立了7個分立的王國。各王國下面分為若干個郡;郡下面又分為若干個“百户區”;百户區下面再分為若干個“十户區”。然而,這些王國並不是集中制的國家,各郡乃至各個百户區都有很大的自治權力。郡長和百户長由當地貴族擔任,他們既是地方行政長官,也是郡法院和百户區法院的法官。他們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依據本地區的習慣法。由於各地區的法律文化傳統並不完全一樣,所以各地區的習慣法也有許多差異。同樣的犯罪行為在不同地區的法院中受到不同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
公元9世紀末,阿爾弗雷德大帝統一了英格蘭。國家的統二為習慣法的統一奠定了基礎,也就為普通法的形成創造了條件。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率軍征服不列顛羣島並建立了統一的英吉利王國。“征服者威廉”決意用英國的法律統治英國人,而其強有力的中央統治更加快了普通法的形成過程。
所謂“普通法”,就是“普遍通用”的法律,或者“共同適用”的法律。普通法不同於那些僅適用於某個地區的習慣法,也不同於那些源於羅馬法的教會法。從某種意義上講,普通法是由國家意志統一了的地方習慣法。然而,普通法不是由國王制定的,也不是一夜之間就令行天下的,而是通過王室法官的巡迴審判活動逐漸形成的。
如前所述,英國具有地方自治的傳統。雖然國家統一了,但是司法權仍然掌握在地方法官手中,王室法院僅在直屬國王管轄的地區行使司法權。隨着王權的增強和王室利益的擴張,國王越來越不滿意這種現狀,感到有必要在各地行使司法權。於是,國王開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地去巡迴審理訴訟糾紛。
開始,這些巡迴法官只審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後來也受理當地居民之間的糾紛,但是他們對後者沒有強制管轄權。換言之,當地居民在遇到法律糾紛的時候,可以到王室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到地方法院接受裁判。於是,王室法院實際上成了地方法院的競爭對手。對各地居民來説,王室法院還是很有吸引力的,因為那些到各地巡迴審判的法官一般比較廉潔也比較公正,而且有能力通過王室的行政權力在全國範圍內保證判決的執行。於是,王室法院在這場司法管轄權的競爭中逐漸佔據上風。
巡迴法官在審判時不會依據地方的習慣法,而是遵循他們在王室法院中熟悉的那些法律規則。誠然,他們在各地巡迴審判的過程中也會吸收地方習慣法中的一些合理因素。總之,無論他們在什麼地方審判,所依據的法律都是共同的。在其帶動下,英國各地的習慣法也開始趨向統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稱習慣法為“普通法之母”,而普通法也可以稱為統一了的習慣法。
普通法的基本形式是判例法,不是制定法。儘管英國當時也有一些帶有制定法性質的國王法令,但是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換言之,普通法主要是由法官制定並實施的法律,是法官“造法(making law)”。但是,普通法的內容並不都是法官的發明創造。其中既有盎格魯一撒克遜王國的習慣法規則,也有“征服者威廉”帶人島國的反映法國北部日耳曼精英傳統的司法模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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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