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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體系

鎖定
美國金融體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組成,由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主導。
中文名
美國金融體系
組成部分
聯邦儲備銀行系統,商業銀行系統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美國金融體系美聯儲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系統起中央銀行作用。具有發行貨幣、代理國庫及對私人銀行進行管理監督職能,更為重要的是為美國政府制訂和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聯邦儲備系統可以通過它所制訂的政策直接影響貨幣的供應和信貸的增長,從而影響宏觀經濟的各個方面。
聯邦儲備銀行系統包括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12家區域性聯邦儲備銀行以及數千傢俬營的會員銀行。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是聯邦儲備銀行系統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由7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定全國貨幣政策,並對聯邦儲備銀行各區域性分行、會員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活動及業務有廣泛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聯邦儲備系統用以執行貨幣政策的主要機構,由聯邦儲備總裁委員會7名委員和5名區域聯邦儲備銀行的行長(其中必須包括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其餘各分行輪流參加)。區域性聯邦儲備銀行是按照1913年國會通過的聯邦儲備法,在全國劃分12個儲備區,每區設立一個聯邦儲備銀行分行。
每家區域性儲備銀行都是一個法人機構,擁有自己的董事會。會員銀行是美國的私人銀行,除國民銀行必須是會員銀行外,其餘銀行是否加入全憑自願而定。加入聯邦儲備系統就由該系統為會員銀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擔保,但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存款準備金,對這部分資金,聯邦儲備系統不付給利息。

美國金融體系美國商業銀行

美國商業銀行在美國金融體系中佔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國共有商業銀行15082家,總資產為21147億美元,佔金融界資產總額的30%左右。商業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為主,70年代以來各主要商業銀行為擴大業務經營範圍,增強生存能力,積極開展存貸款以外的業務。由於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業務,也不能經營證券發行和買賣,故許多商業銀行都設立信託部,參與證券經營活動。
1986年4月1日,美國完全取消對儲蓄存款利率的上限,這樣各種銀行完全可以自己決定對存款付多高的利息,這大大增加了銀行業的競爭。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現的第三世界債務危機等因素,使美國商業銀行的倒閉率不斷上升。
1984年有79家商業銀行倒閉,1985年為120家,1986年為150家,1990年高達200家。其中,1984年位列美國10大銀行之一的大陸伊利諾斯銀行破產,1991年初擁有230億美元的新英格蘭銀行集團破產,給美國金融業帶來的震動是巨大的。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銀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17.53%,一些大銀行的股價甚至不到其帳面價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