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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税務法院

鎖定
美國税務法院是指美國審理和判決聯邦税務案件的特別行政法院。美國早在1924年就建立了一個税務上訴委員會,當税務人員認定某納税人有逃税行為時,該納税人若不服,可以向這個委員會提出申訴。當時,該委員會作為獨立於美國司法部之外 (但要同司法部合作) 的機構進行活動。同年,這個委員會改成税務法院,並於1969年成為聯邦法院系統的一部分。 [1] 
中文名
美國税務法院
地理位置
美國
税務法院的基本管轄權在於審理和判決欠繳聯邦諸税的案件。當納税人向税務法院提出訴訟時,可以不必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就預繳税款,因此許多涉及税收的案件都通過該法院審理。納税人對税務法院的審理結果持有異議,可以要求上訴法院複審,仍有異議則由最高法院複審。但是,當最終的判決認定納税人必須繳納税收時,該項判決仍得由國內收入局來執行。如通過調查或傳訊來弄清納税人的全部財產,並可以在發出通知後沒收和出售這些財產。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