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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教宗

鎖定
亦稱“教宗”、“教皇”。西部教會梵蒂岡君主、天主教羅馬主教的最高稱謂。由拉丁文papa譯出。源於希臘文pappas,意為“爸爸”。初為古代基督教對高級神職人員的一般尊稱,在不少東正教會中仍用此稱呼神父。全稱為:羅馬城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在古代和中世紀指西歐、中歐和北非西部拉丁語地區)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宗 [1] 
中文名
羅馬教宗
外文名
Roman Pope
別    名
教宗,教皇

羅馬教宗歷史背景

其眾多職銜經由長期歷史發展累積而得。在這些正式職銜外,還陸續自行加稱“宗徒伯多祿(彼得)的繼位人”(始於利奧一世)、“基督在世代表"(始於英諾森三世)和“在倫理和信仰上永無謬誤”(始於庇護九世)。在本人簽名中啓用“教宗”職銜,則遲至20世紀初庇護十一世登位後,其時用拉丁文自署Pius Papa XI。在基督教作為羅馬帝國國教時,羅馬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安提阿耶路撒冷5地之主教皆擁有宗主教(東正教譯作“牧首”)銜。羅馬主教以此銜僅為西部教會的領袖。公元5世紀下半葉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羅馬主教在西方的影響逐漸加強。445年,羅馬主教利奧一世自封為普世基督教教會的最高領袖,並請求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三世發佈詔書予以支持。451年,卡爾西頓公會議加以抵制。756年,得法蘭克王矮子丕平(Pepin le Bref,714—768)所贈土地後,又成為教宗國的君主而擁有世俗政權。

羅馬教宗選舉形式

11世紀中葉東西教會大分裂後,“Papa”這一稱謂在西部教會漸為羅馬主教所獨佔,其“教宗”含義亦漸明確化。在此之前,受任者須經由世俗君主或意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1059年,尼古拉二世決定,嗣後教宗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仍繼續承認須在法蘭克王亨利一世(Henry I,1031—1060年在位)及其歷任繼位者認可下舉行。直至1179年拉特蘭第三次公會議和1274年里昂第二次公會議的兩次確認,才正式規定單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仍繼續承認法、西、奧三國國君候選人具有否決權;此項慣例,自20世紀初本篤十五世的選舉起,始停止施行。1973年,保羅六世擬定,嗣後選舉時將吸收某些樞機主教參加。當選教宗任期終身;除因被證實的異端罪外,不受罷免;有權自行決定辭職,而無須任何機構之批准;但無權指定繼位人。天主教會將彼得視為第1任教宗,約翰-保羅二世為第264任教宗。歷史上還出現過約35位敵對教宗。 [1] 
參考資料
  • 1.    丁光訓、金魯賢.《基督教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10月:第3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