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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虛代爾原則

鎖定
1843年,英國北方羅虛代爾的一個法蘭絨紡織廠,工人要求增加工資的罷工鬥爭失敗後,工人們一起商量補救措施,決定組織消費合作社。一年後,該消費合作社開始營業,主要業務是向社員出售麪粉、黃油、茶葉、蠟燭等日用品。這個合作社被命名為“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該社的章程和會議紀要中,擬定了若干組織和經營方面的條款,作為合作社必須遵守的準則。雖然該合作社並非最早的合作社,卻是公認的第一個成功的消費合作社,其合作原則被稱為“羅虛代爾原則”,在該原則指導下,合作運動已逐步形成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世界性經濟形式。
中文名
羅虛代爾原則
外文名
the Principle of Rochdale
別    名
羅奇代爾原則
提出者
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
提出時間
1844年12月
適用領域
合作運動
應用學科
經濟學
因音譯的不同,也可音譯為羅奇代爾原則。
1843年,英國北方羅虛代爾的一個法蘭絨紡織廠,工人要求增加工資的罷工鬥爭失敗後,工人們一起商量補救措施,決定組織消費合作社。一年後,該消費合作社開始營業,主要業務是向社員出售麪粉、黃油、茶葉、蠟燭等日用品。這個合作社被命名為“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該社的章程和會議紀要中,擬定了若干組織和經營方面的條款,作為合作社必須遵守的準則。雖然該合作社並非最早的合作社,卻是公認的第一個成功的消費合作社,其合作原則也逐漸成為當時世界上各類合作社辦社普遍遵循的規則,被後人推崇為合作社的典範。
1937年,國際合作聯盟將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的章程和記錄歸納為七個方面的內容:
1、門户開放(入社自由);
2、民主管理;
3、按交易額分配盈餘;
4、股本利息應受限制;
5、對政治和宗教中立;
6、現金交易;
7、促進社員教育。
另外還附加了四項如下:
1、只對社員交易;
2、社員入社自願;
3、按時價或市價交易;
4、創立不可分的社有財產。
這就是“羅虛代爾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