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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甸縣自然資源局

鎖定
羅甸縣自然資源局是羅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羅甸縣自然資源局
辦公地址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城東新區政務中心2號樓 [2] 

羅甸縣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文件,負責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以及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 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執法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本部門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貫徹執行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違法案件。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職責調整。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縣發展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縣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原縣農村工作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城鄉規劃執法職權劃入縣自然資源局;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局機關;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州生態環境局羅甸縣分局;將原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將原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移民等職責劃入縣生態移民局。
(十九)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含山、林、田、湖、草)的調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含草原資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濕地資源)的審核、確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註銷登記)、公佈、發證工作;負責土地專項調查工作。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草原資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濕地資源的日常管理及草原資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濕地資源的專項調查工作。
2.與縣應急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調查、治理日常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執行、落實國家相關防護標準,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開展隱患點的避險宣傳工作。提供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縣應急局負責地質災害信息彙總報送,負責編制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負責地質災害救援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地質災害應急值班值守、應急處置和災情彙總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會商、決策支持等工作。
3.與縣水務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含山、水、林、田、湖、草)的調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含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濕地資源)的審核、確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註銷登記)、公佈、發證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的專項調查工作。縣水務局負責河道採砂許可審批工作,對河道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岸安全負責;負責組織實施水資源的日常管理及水資源的專項調查工作。
4.與縣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會同縣民政局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羅甸縣行政區劃圖。 [4] 

羅甸縣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開展重大問題 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徵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羣團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與耕地保護股。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級重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開展衞星遙感建設工作,統籌遙感影像應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衞星遙感;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定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負責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三)自然資源權籍管理股。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管理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州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實施自然資源創新能力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四)開發利用與生態修復股。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執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徵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羣策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調處礦業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本系統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管理、備案、登記、統計和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實施國土空間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五)法規監督股。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承擔“放管服”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批評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有關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