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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等級評分法

鎖定
羅氏等級評分法是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斯托鮑夫提出的。
他對一國投資環境的一些主要因素,按對投資者重要性大小,確定不同的評分標準,再按各種因素對投資者的利害程度,確定具體評分等級,然後將分數相加,作為對該國投資環境的總體評價。 [1] 
中文名
羅氏等級評分法
特    色
定性分析具有了一定的數量化內容
提出者
羅伯特·斯托鮑夫
定    義
投資環境的總體評價
相關因素
資本抽回
不足因素
政治穩定性

目錄

羅氏等級評分法評分表

序號 投資環境因素 評分
資本抽回(Capital Repatriation)
0~12分
無限制
12
有時間上的限制
8
對資本有限制
6
對資本和紅利有限制
4
限制繁多
2
禁止資金抽回
0
外商股權(Foreign Ownership Allowed)
0~12分
准許並歡迎全部外資股權
12
准許全部外資股權但不歡迎
10
准許外資佔大部分股權
8
外資最多不得超過半數股權
6
只准外資佔小部分股權
4
外資不得超過股權的三層
2
不準外資控制任何股權
0
對外商的歧視和管制程度(Discrimination and Controls)
0~12分
外商與本國企業一視同仁
12
對外商略有限制但無管制
10
對外商有少許管制
8
對外商有限制並有管制
6
對外商有限制並嚴加管制
4
對外商嚴加限制並嚴加管制
2
對外商禁止投資
0
貨幣穩定性(Currency Stability)
4~20分
完全自由兑換
20
黑市與官價差距小於10%
18
黑市與官價差距在10%至40%之間
14
黑市與官價差距在40%至100%之間
8
黑市與官價差距在100%以上
4
政治穩定性(Political Stability)
0~12分
長期穩定
12
穩定但因人而治
10
內部分裂但政府掌權
8
國內外有強大的反對力量
4
有政變和動盪的可能
2
不穩定,政變和動盪極可能
0
給予關税保護的意願(Willingness to Grant Tariff Protection)
2~8分
給予充分保護
8
給予相當保護但以新工業為主
6
給予少許保護但以新工業為主
4
很少或不予保護
2
當地資金的可供程度(Availability of Local Capital)
0~10分
成熟的資本市場,有公開的證券交易所
10
少許當地資本,有投機性的證券交易所
8
當地資本有限,外來資本(世界銀行貸款等)不多
6
短期資本極其有限
4
資本管制很嚴
2
高度的資本外流
0
近五年的通貨膨脹率(Annual Inflation)
2~14分
小於1%
14
1%~3%
12
3%~7%
10
7%~10%
8
10%~15%
6
15%~35%
4
35%以上
2
-
總計
8~100分
從表中可以看出,羅伯特選取的因素都是對投資環境有直接影響的,為投資決策者最關心的因素。同時,它們又都有較為具體的內容,評價時所需的資料易於取得,又易於比較。在對具體環境的評價上,採用了簡單累加計分的方法,使定性分析具有了一定的數量化內容,同時又不需要高深的數量知識,簡便易行,一般的投資者都可以採用。在各項因素的分值確定上,他採取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不同因素對投資環境作用的差異,反映了投資者對投資環境的一般看法。

羅氏等級評分法不足之處

等級評分法由於具有定量分析和對作用程度不同因素的逐項分析,所以深受投資者的歡迎,是使用較為普遍的一種投資環境評價方法。
但其具體的評分內容和標準仍有不夠完善之處。例如,在許多投資者看來,一國的政治穩定性為至關重要的因素,但該項僅被給予了12分的權重,而外匯黑市與官價差距小於10%的(有黑市存在就説明存在着外匯管制)卻給予了18分的權重。該方法對於所得税率的高低、基礎設施的好壞等重要因素,在評分時不予考慮的做法也是欠妥的。在具體的實際運用中,我們可以借鑑其基本做法,然後對具體的評分標準和應計分的因素加以調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