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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幹

(中華民國時期官員)

鎖定
羅文幹(1884-1941),字鈞任。廣州番禺人。1909年(清宣統元年)畢業於英國牛津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回國,歷任廣東審判廳長、司法局長、高等檢察廳長,北京政府總檢察廳長。1915年參加反對袁世凱的鬥爭。1918年後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北京大學教授。1921年出任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顧問。同年12月後,任北洋政府鹽務署署長兼幣制局總裁、財政總長等職。1931年任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長、外交部長。1938年後任最高國防會議參議,第一、二屆國民參政會參政員,西南聯合大學教授。1941年在廣東樂昌縣去世。著有《中國法制史》、《羅馬法》。 [1] 
中文名
羅文幹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884年
逝世日期
1941年
畢業院校
牛津大學
出生地
廣東番禺

羅文幹人物生平

羅文幹,字鈞任,廣東番禺縣(今廣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學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宣統元年(1909)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歸國,經學部考試評為留學生最優,賜法政科進士。辛亥革命後,任中華民國廣東都督府司法司司長。民國2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總檢察廳廳長。
1915年,袁世凱成立推動帝制的籌安會,妄圖竊國稱帝。羅文幹參加對籌安會的彈劾,行使檢察職權,票傳袁世凱不獲,遂棄官南下廣東策動反袁。袁世凱死後,羅於1918年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次年,出國到歐洲考察司法。回國後,任北京大學教授。1921年,任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顧問。是年末,出任梁士詒內閣的司法次長。
1922年,任大理院院長、代理司法總長和王寵惠內閣的財政部部長。當時,眾議院議長吳景濂指責他在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上受賄,由總統黎元洪下令將他拘捕。後經調查.於次年無罪釋放。1924年,任俄國退還庚子賠款委員會中方委員。1927年,出任顧維鈞內閣的司法總長。1928年被聘為東北邊防司令長官公署顧問,次年,任調查中東路事件專員。1931年任北平政務委員會委員、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長。1932年任外交部長兼署司法行政部長。
1932年“一·二八”上海抗日事件發生,日本大使向羅文於提出抗議,羅駁斥説:“閘北是中國地方,日本兵在中國打仗,這就證明是日本挑起戰爭。”日本大使無言以對。當十九路軍奮起抗戰時,羅文幹力主支持援助。國民政府與日方先後簽訂《淞滬停戰協定》和《塘沽協定》,羅文幹不肯去簽訂,蔣介石説:“你不去就對你不利。”羅文幹回答説:“不利就不利。如果我一簽字,就會受到後人唾罵。”因此,外交部長一職改由汪精衞代理,由汪派人簽署《塘沽協定》。
1933年5月,奉命到新疆調解馬仲英與盛世才之爭,無效而回。1935年11月,西南政務委員會派羅文幹任廣東治河委員會委員兼黃埔埠籌備處主任。1938年任國防會議參議、第一屆國民參政會參政。同年,任西南聯合大學教授,講授《羅馬法》和《中國法制史》。1941年10月因病在廣東樂昌去世。 [2] 

羅文幹“羅文幹案”始末

羅文幹“羅文幹案”經過

1922年直奉戰爭後,直係軍閥內部形成了津保派與洛派,繼而兩派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爭權奪利。6月,黎元洪出任總統,不久即成立了以王寵惠為總理的“好人內閣”,因為內閣中內務總長孫丹林、交通總長高恩洪均為吳佩孚的心腹,故吳對該內閣很滿意,而津保派卻嫉視之。11月18日,津保派吳景濂、張伯烈(時為眾議院正、副議長)藉口財長羅文幹在鑑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時,有納賄情事,以眾議院名義致函黎元洪並脅迫黎下令拘捕羅文幹,以圖搞垮王內閣,打擊洛派。20日,吳佩孚致電黎元洪,指責他拘捕羅實屬違法。23日,曹錕通電攻擊羅文幹,並要把羅送上法庭,讓“好人內閣”下台。津保與洛兩派之間由此公開出現裂痕,後來,吳佩孚見附合曹錕的人很多,直系進一步破裂對己不利,於是發電聲明:擁護黎元洪,服從曹錕,對羅案不再追究。26日,王內閣全體辭職。 [3]  而後,12月11日,經檢察廳宣告羅文幹案證據不足,免予起訴方才出獄。當時新內閣教育總長彭允彝在閣議中又提出將羅文幹再交法庭審訊,因此激起一次學潮。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宣言彭允干涉司法,羞與為伍,辭職出京,北京於是發生了一個“留蔡驅彭”運動,整整鬧了兩個月始告結束日。 [4] 

羅文幹“羅文幹案”的成因與影響

轟動一時的北洋政府財政總長“羅文幹案”堪稱近代中國“級別”最高且最具影響力的刑事案件之一。在《法政糾結:北洋政府時期“羅文幹案”的告訴與審斷》中,楊天宏教授從這一案件的告訴與審斷着手,通過事實論述與邏輯梳理,延展到軍閥政治與憲政民主、法統重光與獨裁統治的衝突;從告訴程序合法性辯證到案件審斷與事實原委的重構,“羅案”不僅折射出武人干政的粗暴和蠻橫,“羅案”最終“了猶未了”表現出的法政糾結,正應了梁啓超的哀嘆:“司法破產”到了這一步,國會已名存實亡。
“羅文幹案”還反映了其時的國民意識與法制近代化的隔閡和矛盾,它一方面表現為傳統政治、文化因素對近代法律從理論到技術層面實施的影響;另一方面則反映在國民對於近代法律認知上的不成熟和情緒化。
反思歷史,“民國初年——甚至後來亦然——國會議員的大多數,不論其作為參議院還是眾議院議員,都把他們的地位和特權當作政治武器”,“他們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為了政治的或個人的利益而使用這些武器;他們並不理解賦予國會這些權力是一個有秩序的立憲政府的必要部分”(顧維鈞《顧維鈞回憶錄》)。財政總長被推上了法庭,背後閃現着總統、國務總理、國會議長與軍閥之間的紛亂政爭。這種現象在羅文幹案發生以前“尚未出現過”,此前的司法界諸人無不自詡“獨立精神”,司法斷案大體上不受過多的外界影響,《臨時約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在羅文幹案之後,“司法獨立”的神話被徹底打破了。
時任司法總長程克為把羅文幹案辦成“鐵案”,不僅以“司法部命令的形式,飭令法庭拘羅再議,並主張將羅案作證的財政部公債司司長錢懋勳與羅案併案法辦”,並“把北京高等檢察長周怡柯、地方檢察長熊元襄及主辦羅案的檢察官紛紛調職,另派馬彝德為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龍靈為地方檢察長”。這種人事調動,顯然不是簡單的“以權壓法”“干涉司法獨立”了,而是從根本上破壞了《臨時約法》確立的“司法人事保障制度”。
“羅案的研究已遠遠超出了被告罪與非罪的法庭判決正誤探討,具有法律、政治、經濟及國際關係的豐富含義。”正如楊天宏所言,羅文幹案的發展和當時政治局勢的變化緊密相連,反映了複雜的政治鬥爭,主要為洛派吳佩孚與津保派曹錕之間以及國會與內閣之間的鬥爭。所以,羅文幹案的特殊性就在於它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政治、法律相互糾結的政治博弈案,而羅文幹不過是保、洛軍閥之爭背景下國會與內閣政斗的政治犧牲品。
楊天宏認為,羅文幹最終“無罪”,不僅與當時列強侵略下的民族氛圍與相應的國民意識、社會思潮有關,亦因為該案所涉及到的諸多政治紛爭及其複雜的利益交換性。其實,“隨着蔡元培宣稱抗議彭允彝以教育總長身份干涉‘司法獨立’並憤然辭去北京大學校長之職,引發大規模的學潮與法潮,羅案檢審的法律生態為之改變……”,輿論影響司法,不僅貫穿於就個案(“羅文幹案”)作出司法判斷的全過程,還對司法公正的整體實現和司法公信形成壓力。
歷史常以悲喜劇的形式,與人們開着近乎悲摧的玩笑。羅文幹以北洋政府財政總長之尊三入囚室,不僅使蔡元培痛惜“國人十年以來最希望之司法獨立,乃行政中樞竟以權威干涉而推翻之”,輿論對“羅案所生之悲觀,以為不限於羅案本身問題,而實際影響於法律之生命也”(季嘯風、沈友益《中華民國史史料外編——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報資料(中文部分)》)。正因此,修訂法律館總裁江鏞以“司法總長破壞法令,司法獨立絕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從事修訂”而憤然辭職,副總裁石志泉、陸鴻儀和總纂鄭天錫等亦相繼響應辭職。
通過對羅案前後事實的辯證,楊天宏認為,蔡元培“辭職理由,表面雖極堂皇,實則極形矛盾……與其認為憤慨羅案再議,毋寧認為因地位被壓而憤激”。故而進一步指出,由於蔡元培等認為彭允彝提請國務會議聲請再議羅案系干涉司法獨立,以辭去北大校長職務相抗議而激起了廣泛的學潮、法潮與政潮,社會主流輿論完全為之左右,形成法庭之外強大的“院外審判”,極大地改變了羅案檢審的法律生態,加上政治、外交等因素的複雜作用,羅文乾等最終被判無罪,“這樣的宣判,明顯存在問題”。譬如,學生“運動”固有青年人強烈的愛國主義情懷,卻往往因為盲目衝動或缺乏理性的判斷力而被人“運動”,這不僅背離了“民主”“共和”“憲政”的初衷,更是對中國近代法治的戕害。
“法政糾結”,糾結的不是“法律”或“司法”,還有“政鬥”對法治、對司法的破壞和壓制。由於軍閥勢力強勢介入了國會與內閣的政鬥,一個本應由法律秉斷的司法案件,硬生生植入了諸多政治、外交、經濟、文化乃至國民意識等因素,使得案件複雜化、魔幻化。 [5] 
參考資料
  • 1.    廣州百科全書編纂委員會編.廣州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499
  • 2.    廣州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廣州市志 卷十九:廣州出版社,1996:88-89
  • 3.    中國史學會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主編.北洋軍閥 1912-1928 第4卷:武漢出版社,1990:226-227
  • 4.    番禺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番禺縣文史資料 第10期:番禺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1992:45
  • 5.    司法生態與羅文幹疑案  .檢察日報[引用日期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