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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光良

(雲南省臨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

鎖定
羅光良,臨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 [1] 
2021年12月,經臨滄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臨滄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羅光良開除黨籍處分;由臨滄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1] 
中文名
羅光良
違紀原因
受賄、濫用職權、貪污
處分結果
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立案審查時間
2021年12月

羅光良人物履歷

曾任臨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書記、支隊長。 [1] 

羅光良職務任免

立案審查
2021年12月,經臨滄市委批准,臨滄市紀委監委對臨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羅光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依法雙開
經查,羅光良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發放職工福利,用公款購買白酒、禮品茶,長期佔用下屬單位車輛;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在下屬單位報銷;向下屬企業攤派費用;不正確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資金;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涉嫌受賄、濫用職權、貪污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臨滄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臨滄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羅光良開除黨籍處分;由臨滄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 
提起公訴
2022年3月,臨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羅光良(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一案,由臨滄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耿馬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耿馬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光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耿馬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羅光良利用擔任永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鎮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臨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書記、支隊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羅光良違紀通報

2022年5月,雲南省紀委監委對臨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羅光良違規使用公款購買白酒和名貴茶葉,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高檔煙酒等問題進行通報。 [3] 
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羅光良安排下屬用公款購買名貴茶葉、高檔白酒,用於單位接待;羅光良利用職務影響,多次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及下屬所送的高檔香煙共95條、高檔白酒共14瓶。羅光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羅光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