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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並處

鎖定
罰沒並處指税務機關對嚴重税務違章案件的當事人,除按照税法規定補税罰款外,還沒收其有關貨物或物品的一種處罰形式。 五十年代,我國《貨物税暫行條例》曾規定,對某些應税商品的產製人或購運人,如果違章情節嚴重,除按偷漏税款處以罰款外,同時將貨物予以沒收。 [1] 
現行《鹽税稽徵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凡屢次或有組織的合夥運售未税鹽以及態度惡劣者,除加倍處罰外,並沒收其鹽與自有的運鹽工具。 如不屬於自有的運鹽工具經查明系知情同犯者所有,得一併沒收。”税務機關對嚴重税務違章案件採取罰沒並處措施時,應按規定履行處罰手續。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税務違章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