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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吏律

鎖定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置吏律三條。置吏律是秦代關於任用官員的法律。
中文名
置吏律
定    義
秦代關於任用官員的法律
律文一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律文二
除吏、尉,已除之

置吏律簡介

律文僅三條,其一:「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第157-158簡)秦簡整理小組注云:「據《史記》,秦只有十二個郡的時期,至少應在秦始皇五年以前。」可據此推測律文的形成年代。後二條牽涉官吏的任免及職務代行規定,居延及敦煌漢簡中有許多實例可供參考。
與之同時出土的並列為秦代行政法的還有 徭律 (一條)、軍爵律(二條)、司空律(十三條)、傳食律(三條)、行書律(二條)、內史雜律(十一條)、尉雜(二條)、屬邦律(一條),共計三十八條律文。

置吏律置吏律賞析

置吏律律文一

原文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譯文
縣、都官和十二個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屬員,都從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則可補充,不必等到上述規定時間。

置吏律律文二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譯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置吏律律文三

原文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譯文
官府的嗇夫如果不在,叫辦事不出差錯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