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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法學術語)

鎖定
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説,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中文名
繼承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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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定義

繼承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從根本上説,它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又具有鮮明的身份特點,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合法繼承人可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繼承法律規定

繼承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的通知】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税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繼承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3號。
1、一般規定
第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條 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五條 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第六條 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七條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八條 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第九條 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2、法定繼承
第十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第十一條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十九條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第二十條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於或者少於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第二十三條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第二十五條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第二十八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4、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單位。
第三十一條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第三十二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條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三十五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第三十七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第三十九條 由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四十條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第四十一條 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第四十四條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5、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繼承基本原則

《民法典》之繼承編規定的基本原則
繼承製度的基本原則是處理繼承問題必須遵循的普遍適用的準則,其既是繼承立法的指導思想,又是解釋、適用繼承法的依據和出發點。
《民法典》之繼承編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項。
(一)保護自然人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自然人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是我國憲法和民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該原則既是繼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務,也是繼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則。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
這是社會主義平等觀念在繼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
(三)養老育幼、互濟互助的原則
養老育幼、互濟互助是社會主義家庭職能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傳統道德優良傳統在當代社會的反映。以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程度而言,尚需家庭發揮其重要的扶養保障作用。
(四)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互諒互讓、和睦團結是社會主義家庭關係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在處理繼承法律關係時,促進和鼓勵當事人之間的互諒互讓、和睦團結,既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有利於節約相應的糾紛解決成本,同時還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制下繼承關係非唯金錢論的制度優越性。
(五)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權利義務相一致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同樣有所體現,即在確定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及繼承份額時,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繼承繼承恢復

繼承定義

繼承恢復請求權,又稱繼承回覆請求權,是指合法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人的地位和請求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的權利。

繼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無繼承權人須事實上佔有遺產標的物。若無繼承權人僅主張權利,或否認權利人的繼承權,而沒有佔有遺產,則繼承恢復請求權不能行使;
2、遺產佔有人須無正當依據地佔有遺產。若佔有人本身是基於質權、留置權或特定的合同債權而佔有遺產,則繼承恢復請求權不能行使;
3、遺產佔有人須否認權利人的繼承權。遺產佔有人並非基於否認繼承權而無權佔有遺產的,權利人應當主張相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等,以獲得救濟;
4、權利人須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權利人因特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其自然不能主張繼承恢復請求權。

繼承繼承形式

繼承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一種法律推定繼承。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近親屬關係,推定被繼承人生前願意將自己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照近親屬親等的近遠、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進行繼承。
1、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4)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6)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1)配偶,是處於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雙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的與被繼承人保持合法夫妻關係的人。配偶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繼承財產,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區別。
(2)子女,是父母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卑血親。根據《民法典》之繼承編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故其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較為親近的直系尊血親。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也存在着撫養、贍養關係,這是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法理前提。
(6)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的特色規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國社會在孝道理念的影響下廣泛存在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進行贍養的傳統;另一方面,其也有利於弘揚家庭的養老職能,鼓勵喪偶者繼續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體現權利義務相二致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照料、幫助,必須是在生活上經常照料、經濟上長期供養,否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3、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1)代位繼承
①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製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②代位繼承的適用要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須具備四個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且沒有喪失繼承權。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不受輩數的限制。這裏的直系卑血親包括擬製血親,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4、代位繼承僅發生於法定繼承之中。
③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1、代位繼承人替代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均等原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代位繼承人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2、同一順序再無其他繼承人繼承的,由代位繼承人獨佔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2)轉繼承
①定義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該死亡繼承人稱被轉繼承人,其繼承人稱轉繼承人。
②適用要件
適用轉繼承應滿足以下要件:1、繼承人須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2、被轉繼承人未放棄或喪失繼承權;3、須由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發生的效力是:被轉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合法有效的遺囑的,適用法定繼承。
6、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產的具體辦法
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產的具體方法是:
(1)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的,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份,不是以遺產分割的時間為準,而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確定的遺產總額計算。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適當照顧,適當多分。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財產。
(4)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5)各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在分配遺產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上述分割遺產的方法,確定每個繼
承人的繼承份額。

繼承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對而稱,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製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均由被繼承人生前做成的遺囑來確定,因此,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遺囑人,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
1、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遺囑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無遺囑能力。對遺囑能力的判斷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
(2)客體要件。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的規定,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遺囑的主要形式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最古老的遺囑形式之一。在遺囑人有書寫能力的前提下,其即可採用自書遺囑的遺囑形式。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為書寫做成的遺囑。代書遺囑是針對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或喪失書寫能力的情形設置的遺囑形式。這一遺囑形式在目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而《民法典》予以保留。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①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②代書人需要為上述見證人之一;③需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分別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遺囑人通過打印的方式做成的遺囑。在《繼承法》的規定中,遺囑形式並不包括打印遺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考慮到打印遺囑無法核實字跡,且容易遭到篡改和偽造。但是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當前以打印形式作成文件的情境已越來越多,考慮當事人的便利,有必要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①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②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遺囑人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以記錄聲音、圖像的方式做成的遺囑。《繼承法》規定了錄音遺囑作為遺囑形式,其後學者指出,既記錄聲音又記錄圖像的錄像遺囑比起僅記錄聲音的錄音遺囑更為可靠,應當得到承認。因此《民法典》在第1137條增加了錄像遺囑形式,並統一規定了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求。錄音錄像遺囑較易被他人剪輯、偽造,因此,其作成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沒有特定的形式載體,證明力較低,且容易遭到篡改、偽造,因此不是一種理想的遺囑形式;但是,如果遺囑人面臨生命垂危等緊急狀態,沒有條件採用其他形式的遺囑,那麼顯然也有必要在特定條件下承認口頭遺囑的效力。據此,口頭遺囑形式的採用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具體而言:①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這裏的危急情況主要指生命垂危,不能以其他法定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②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③口頭遺囑的效力受限,即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如果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設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構證明的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較為規範的申請程序,並在公證員的見證下訂立遺囑,因此其形式較為嚴格,證據效力也比較高。關於公證遺囑的效力,自《民法典》生效後,公證遺囑的效力與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持平。按照《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的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3、無效遺囑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但其於民事行為能力變動以後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2)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受脅迫、欺詐訂立的遺囑,在遺囑人生前可以通過另訂遺囑、事實行為以及法律行為將該遺囑撤銷;在遺囑人死後,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遺囑無效,應負證明遺囑是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舉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至第150條的規定,不屬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偽造遺囑及代理訂立遺囑。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只要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名義上是遺囑人的遺囑都屬於偽造遺囑,不論其內容如何、是否損害了繼承人的利益,均為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遺囑的內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對遺囑的內容修改、刪節、補充等。經篡改的遺囑內容已經不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繼承遺贈扶養

遺贈扶養協議是由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遺贈人設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要式、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優於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而適用。
1、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對扶養人的效力:扶養人對遺贈人負有生養死葬義務;扶養人有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扶養人不盡或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其依協議約定的取得財產的權利將會喪失或部分喪失。
(2)對遺贈人的效力:遺贈人有權要求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並負有於其死亡後將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能夠為扶養人取得的義務,不得將遺產轉讓他人。
(3)對第三人的效力:遺贈人的繼承人、遺贈人均不得主張取得該財產;在遺贈扶養協議存續期間遺贈人將遺產轉讓他人的,扶養人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遺產受到損害的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2、清償債務的處理原則
(1)先由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清償。
(2)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清償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依比例償還,但以遺產價值為限。
(3)無法定繼承的,經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依比例償還,但以遺產價值為限。
(4)遺贈扶養協議受贈人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3、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和遺贈都是遺贈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權利於死後轉移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都是在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但兩者作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以下重要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成立需遺贈人與扶養人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遺贈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無須受遺贈人承諾。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以承擔扶養遺囑人的義務為前提。而遺贈是單務、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享有遺贈人指定的贈與財產上的權利,而不承擔財產上的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協議一經簽訂即生效力。而遺贈是死因民事法律行為,雖在遺囑人生前成立,但在遺贈人死亡後才生效力。
(4)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不受此限。
(5)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無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協議取得遺產。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確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權。

繼承繼承程序

繼承繼承的開始

1、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確切時間為繼承開始的時間(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詳見本書“自然人”章);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時間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開始的場所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3、繼承開始後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囑執行人,且不得在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未全部到場的情形下單獨對遺產行使權利,否則將構成對其他權利人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侵害。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後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通知的方式可以包括口頭通知、書面通知、登報公告等。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通知方式靈活多樣,可以是電話通知、短信通知或者藉助其他互聯網即時通信工具發出通知。

繼承實踐中遺產的主要類型

1、自然人的私人財產所有權。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儲蓄;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既有人身權利的內容,又有財產權利的內容。其中的人身權利,與其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可移轉、讓與,隨自然人的死亡而消滅;其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移轉,也可以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3、自然人的債權、債務。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其性質屬於財產關係。凡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債務,允許移轉和繼承。
4、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有有價證券、某些他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股權和合夥權益、數據和虛擬財產等。

繼承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

繼承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又稱繼承權的剝奪。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社會功能體現在:(1)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威懾和制裁因繼承關係破壞家庭倫理秩序、突破社會道德底線的行為;(2)維持良好的遺產繼承秩序,防止部分繼承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阻礙正常繼承秩序的行為;(3)維護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防止繼承人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妨礙遺囑人按照自身真實意思訂立遺囑。

繼承案例分析

案例:藏某某與姚某某繼承糾紛再審案——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

繼承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否認親子關係屬於身份權範疇,專屬於父母子女。自然血親關係與是否享有繼承權無必然聯繫,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而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案號】一審:(2013)九法民初字第00001號 二審:(2015)渝五中法少民終字00399號 再審:(2016)渝05民再17號
【案情】
原告:藏某某。
被告:姚某某。
劉某某於2010年8月15日死亡,遺留房屋、汽車等遺產共計1900餘萬元,未留遺囑。劉某某於1989年8月與藏某紅結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劉某某與藏某紅協議離婚,約定:藏某某由藏某紅撫養,劉某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後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劉某某又與姚某某結婚,生育子女劉甲、劉乙。劉某某死後,藏某某主張繼承遺產。姚某某私自採集藏某某的頭髮與劉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遺留物,隱名送鑑定機構進行DNA檢測,結論排除二人有親子關係,遂拒絕分配遺產給藏某某。藏某某起訴請求繼承劉某某的遺產,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對藏某某與劉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若存在親子關係,則藏某某享有繼承權;若無親子關係,則藏某某不享有繼承權。藏某某不同意進行鑑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之規定,認定藏某某不是劉某某的親生女兒,沒有繼承權。

繼承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拒絕鑑定時,推定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原則。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鑑定申請,原告在該案件中享有繼承權。據此,依照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遺產276餘萬元。
姚某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姚某某等人的親子關係鑑定請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確定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
姚某某等人仍不服,申請再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行再審。再審中,姚某某等人請求採取家族基因檢測法進行鑑定,以確定藏某某是否為劉某某的親生女。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親子鑑定具有很強的倫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隱私權,因此,主張親子鑑定應當嚴格限定於父母與成年子女本人。被繼承人劉某某生前並未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而是依離婚協議履行對藏某某的撫養義務。另外,子女與父母有自然血親關係,不是享有繼承權的必備條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養子女,沒有自然血親關係也可享有繼承權。因此,一、二審不支持姚某某等人親子鑑定的主張,是依法對藏某某及其母親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逝者劉某某名譽的尊重,是正確的。遺產分配優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劉某某在與藏某紅的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後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劉某某一直未予以改變,藏某某依此約定享有繼承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6日作出再審判決,確認藏某某享有繼承權,在補正二審判決中的瑕疵後,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三)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來確定繼承權的有無?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親子關係否認的權利主體、自然血親關係與繼承權的聯繫、遺產繼承的原則等方面進行分析。
1、主張否認親子關係權利主體的範圍
生物學上的父母所決定的子女的遺傳基因,是人的一種自然屬性。自然屬性是一定社會屬性的條件,人的法律地位以人的社會屬性為依據。在婚姻家庭法律中,必須堅持兼顧血緣關係真實性與身份關係穩定性的原則,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宜,應一切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保護和發展考慮。基於此,婚生子女推定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享有婚姻法、繼承法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推定是一種最便利、最可行的確定親子關係的辦法,它從一個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子女的出生和母親的關係出發,對另一個尚待證明的事實——子女與生母之夫間具有血緣關係做出判斷。但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親權知情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之規定,允許特定當事人提出親子關係的否認。所謂親子關係否認,是指有關當事人依法否認親生血緣的父母子女關係,從而否定相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在個案當中是否有必要採用DNA血緣鑑定技術來發現實體真實,頗具敏感性及政策性,這就要求法院事先要進行審慎的司法審查。運用親子關係鑑定處理親子關係紛爭,必須綜合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注重保護相關人員的個人尊嚴及家庭的安定和諧,在尊重當事人私生活的同時尤其要考慮對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請求否認親子關係歸根結底屬於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並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係所必需的權利。身份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緊密相聯,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體自己享有和行使,不得轉讓,也不能由他人繼承。基於身份權屬性,有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權利主體僅限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與子女本人。假如被繼承人在對某一子女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死亡,被告之外的法定繼承人能否繼續進行訴訟?原告起訴,旨在通過訴訟程序保護其實體權利主張,如果原告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其訴訟上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至繼承人。因此,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是以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繼承為前提。只要該案尚未審結,人民法院應當一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終結訴訟。本案中,姚某某等人主張對藏某某與被繼承人劉某某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不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還可能侵害藏某某母女的隱私權,損害劉某某的名譽。
2、自然血親關係與有無繼承權的聯繫
在人類發展史上,血緣關係曾是繼承權發生的根本性原因,但隨着繼承法律的發展,身份關係取代自然血緣關係,成為繼承權的前提或原因。在當代,婚姻家庭法上有自然血親與擬製血親之分,自然血親關係與繼承權的有無沒有必然聯繫。一方面,有自然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沒有繼承權。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相互沒有繼承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實施了嚴重違背道德行為的,也可能喪失其繼承權。另一方面,沒有自然血親關係,形成擬製血親關係的,也享有繼承權。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互有繼承權;夫妻合意米取他人供精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子女、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相互有繼承權。因此,姚某某等人主張否認原告與劉某某的親子關係進而否定原告的繼承權,在法律邏輯上不成立。
3、遺產繼承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是繼承法律的重要原則,這是尊重和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應有之義。法定繼承是常態下被繼承人意志的法律推定,而遺囑繼承是特殊個案中被繼承人意志的個別表達,尊重被繼承人意志原則是貫穿於繼承法始終的基本原則,並且能夠促進制度內部、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兼顧與和諧。我國繼承法雖然未明文確立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原則,但通篇貫穿了這一精神。遺贈扶養協議優於遺囑,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及遺產分配規則,符合絕大多數被繼承人的意志。根據婚生子女推定原則,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若無遺囑排除其繼承權,又無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的,應當享有繼承權。父母若要排除其繼承權,必須憑藉遺囑以明示的方式予以排除。假如被繼承人對其親生子女關係產生懷疑,並在生前提起了否定親生子女關係的訴訟,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了確認否定親子關係的判決,如果沒有排除該子女繼承權的遺囑,則該子女仍享有繼承權。理由是,被繼承人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僅解決其親權知情權的問題,不能必然推導出被繼承人排除該子女繼承權的意志。因為人的感情具有複雜性,雖然被繼承人與該子女無自然血親關係,鑑於多年的撫養關係,被繼承人與該子女之間仍可能存在深厚的感情,怨恨於配偶的不忠並不一定遷怒於子女,再根據親屬法中的兒童最優原則,可參照擬製血親關係,認定該子女仍享有繼承權。假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該子女繼承其遺產必須以存在親子關係為前提,該子女主張享有繼承權,則有義務舉證予以證明存在親子關係,即必須主動提出進行親子關係鑑定,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有配合的義務,即應當妥善保存真實可靠的鑑定樣本(比如封存被繼承人的血液、毛髮等樣本)。若其他法定繼承人拒絕配合進行鑑定或因其過失導致鑑定樣本滅失,無法進行鑑定的,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對鑑定樣本缺失無過錯,無法直接進行鑑定而主張對該子女進行家族基因鑑定,以推翻法律推定的,不予支持,因為不能完全排除被繼承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不存在自然血親關係的可能,啓動家族基因鑑定可能導致家庭秩序混亂的風險。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不能僅以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為限,被繼承人在其他協議、文本中載明的真實意願也應予以尊重。本案中,劉某某與藏某紅離婚時,明確約定藏某某為合法繼承人,這是劉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尊重。離婚後,劉某某依離婚協議履行了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也未立遺囑排除藏某某的繼承權,劉某某生前從未明確表示排除藏某某繼承權的意思,姚某某等人否定藏某某繼承權不符合劉某某的意願。
綜上,藏某某依法享有繼承劉某某遺產的權利。(代貞奎,再審承辦法官;向蕻,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繼承相關詞條

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

繼承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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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要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813-8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