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繼承人順位

鎖定
繼承人,亦稱遺產繼承人,是指依法律規定承繼死者的財產上一切權利和義務的人。繼承人可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種:前者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繼承權的人,後者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作成的遺囑而取得繼承權的人。通常所説的繼承人的範圍,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後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繼承開始時,法定繼承人並不是同時參加繼承的,只有在沒有前位順序繼承人,或者前位順序繼承人都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後位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確定,一般考慮婚姻關係、血緣遠近關係,並結合扶養或共同生活關係、傳統和習俗等因素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關係到各繼承人以何地位參加繼承,誰有權繼承,誰是合法繼承人,誰是不當繼承人,可以避免繼承中許多不應發生的爭議與糾紛,作用非常重要。

繼承人順位定義

繼承人,亦稱遺產繼承人,是指依法律規定承繼死者的財產上一切權利和義務的人。繼承人可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種:前者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繼承權的人,後者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作成的遺囑而取得繼承權的人。通常所説的繼承人的範圍,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先後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繼承開始時,法定繼承人並不是同時參加繼承的,只有在沒有前位順序繼承人,或者前位順序繼承人都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後位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確定,一般考慮婚姻關係、血緣遠近關係,並結合扶養或共同生活關係、傳統和習俗等因素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關係到各繼承人以何地位參加繼承,誰有權繼承,誰是合法繼承人,誰是不當繼承人,可以避免繼承中許多不應發生的爭議與糾紛,作用非常重要。

繼承人順位法律規定

繼承人順位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順位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3號。
有關繼承人順序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繼承人順位法律特徵

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特徵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又稱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先後次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關係到各繼承人以何地位參加繼承,誰有權繼承、誰無權繼承,誰是合法繼承人、誰是不當繼承人,可以避免繼承中許多不應發生的爭議與糾紛,作用非常重要。
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特徵是:
1、法定性,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係的親疏、密切程度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
2、強行性,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即使被繼承人本人也無權改變;
3、排他性,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依次參加繼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總是排斥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
4、限定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只限定在法定繼承中適用,各法定繼承人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依次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人順位繼承順序

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作用

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作用是:1、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排斥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2、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順位案例分析

案例:藏某某與姚某某繼承糾紛再審案——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

繼承人順位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否認親子關係屬於身份權範疇,專屬於父母子女。自然血親關係與是否享有繼承權無必然聯繫,裁判繼承權糾紛不以親子關係鑑定為依據,而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案號】一審:(2013)九法民初字第00001號 二審:(2015)渝五中法少民終字00399號 再審:(2016)渝05民再17號
【案情】
原告:藏某某。
被告:姚某某。
劉某某於2010年8月15日死亡,遺留房屋、汽車等遺產共計1900餘萬元,未留遺囑。劉某某於1989年8月與藏某紅結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劉某某與藏某紅協議離婚,約定:藏某某由藏某紅撫養,劉某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後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劉某某又與姚某某結婚,生育子女劉甲、劉乙。劉某某死後,藏某某主張繼承遺產。姚某某私自採集藏某某的頭髮與劉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遺留物,隱名送鑑定機構進行DNA檢測,結論排除二人有親子關係,遂拒絕分配遺產給藏某某。藏某某起訴請求繼承劉某某的遺產,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對藏某某與劉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進行鑑定。若存在親子關係,則藏某某享有繼承權;若無親子關係,則藏某某不享有繼承權。藏某某不同意進行鑑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第2款之規定,認定藏某某不是劉某某的親生女兒,沒有繼承權。  

繼承人順位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拒絕鑑定時,推定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原則。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鑑定申請,原告在該案件中享有繼承權。據此,依照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遺產276餘萬元。
姚某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姚某某等人的親子關係鑑定請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確定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
姚某某等人仍不服,申請再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行再審。再審中,姚某某等人請求採取家族基因檢測法進行鑑定,以確定藏某某是否為劉某某的親生女。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親子鑑定具有很強的倫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隱私權,因此,主張親子鑑定應當嚴格限定於父母與成年子女本人。被繼承人劉某某生前並未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而是依離婚協議履行對藏某某的撫養義務。另外,子女與父母有自然血親關係,不是享有繼承權的必備條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養子女,沒有自然血親關係也可享有繼承權。因此,一、二審不支持姚某某等人親子鑑定的主張,是依法對藏某某及其母親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逝者劉某某名譽的尊重,是正確的。遺產分配優先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劉某某在與藏某紅的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藏某某為雙方當事人今後各自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劉某某一直未予以改變,藏某某依此約定享有繼承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6日作出再審判決,確認藏某某享有繼承權,在補正二審判決中的瑕疵後,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繼承人順位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來確定繼承權的有無?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親子關係否認的權利主體、自然血親關係與繼承權的聯繫、遺產繼承的原則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主張否認親子關係權利主體的範圍
生物學上的父母所決定的子女的遺傳基因,是人的一種自然屬性。自然屬性是一定社會屬性的條件,人的法律地位以人的社會屬性為依據。在婚姻家庭法律中,必須堅持兼顧血緣關係真實性與身份關係穩定性的原則,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宜,應一切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保護和發展考慮。基於此,婚生子女推定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即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享有婚姻法、繼承法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推定是一種最便利、最可行的確定親子關係的辦法,它從一個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子女的出生和母親的關係出發,對另一個尚待證明的事實——子女與生母之夫間具有血緣關係做出判斷。但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親權知情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之規定,允許特定當事人提出親子關係的否認。所謂親子關係否認,是指有關當事人依法否認親生血緣的父母子女關係,從而否定相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在個案當中是否有必要採用DNA血緣鑑定技術來發現實體真實,頗具敏感性及政策性,這就要求法院事先要進行審慎的司法審查。運用親子關係鑑定處理親子關係紛爭,必須綜合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注重保護相關人員的個人尊嚴及家庭的安定和諧,在尊重當事人私生活的同時尤其要考慮對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請求否認親子關係歸根結底屬於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並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係所必需的權利。身份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緊密相聯,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體自己享有和行使,不得轉讓,也不能由他人繼承。基於身份權屬性,有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權利主體僅限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與子女本人。假如被繼承人在對某一子女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中死亡,被告之外的法定繼承人能否繼續進行訴訟?原告起訴,旨在通過訴訟程序保護其實體權利主張,如果原告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其訴訟上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至繼承人。因此,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是以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繼承為前提。只要該案尚未審結,人民法院應當一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終結訴訟。本案中,姚某某等人主張對藏某某與被繼承人劉某某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不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還可能侵害藏某某母女的隱私權,損害劉某某的名譽。
二、自然血親關係與有無繼承權的聯繫
在人類發展史上,血緣關係曾是繼承權發生的根本性原因,但隨着繼承法律的發展,身份關係取代自然血緣關係,成為繼承權的前提或原因。在當代,婚姻家庭法上有自然血親與擬製血親之分,自然血親關係與繼承權的有無沒有必然聯繫。一方面,有自然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沒有繼承權。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相互沒有繼承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實施了嚴重違背道德行為的,也可能喪失其繼承權。另一方面,沒有自然血親關係,形成擬製血親關係的,也享有繼承權。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互有繼承權;夫妻合意米取他人供精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子女、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相互有繼承權。因此,姚某某等人主張否認原告與劉某某的親子關係進而否定原告的繼承權,在法律邏輯上不成立。
三、遺產繼承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是繼承法律的重要原則,這是尊重和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應有之義。法定繼承是常態下被繼承人意志的法律推定,而遺囑繼承是特殊個案中被繼承人意志的個別表達,尊重被繼承人意志原則是貫穿於繼承法始終的基本原則,並且能夠促進制度內部、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兼顧與和諧。我國繼承法雖然未明文確立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原則,但通篇貫穿了這一精神。遺贈扶養協議優於遺囑,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及遺產分配規則,符合絕大多數被繼承人的意志。根據婚生子女推定原則,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若無遺囑排除其繼承權,又無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的,應當享有繼承權。父母若要排除其繼承權,必須憑藉遺囑以明示的方式予以排除。假如被繼承人對其親生子女關係產生懷疑,並在生前提起了否定親生子女關係的訴訟,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了確認否定親子關係的判決,如果沒有排除該子女繼承權的遺囑,則該子女仍享有繼承權。理由是,被繼承人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僅解決其親權知情權的問題,不能必然推導出被繼承人排除該子女繼承權的意志。因為人的感情具有複雜性,雖然被繼承人與該子女無自然血親關係,鑑於多年的撫養關係,被繼承人與該子女之間仍可能存在深厚的感情,怨恨於配偶的不忠並不一定遷怒於子女,再根據親屬法中的兒童最優原則,可參照擬製血親關係,認定該子女仍享有繼承權。假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該子女繼承其遺產必須以存在親子關係為前提,該子女主張享有繼承權,則有義務舉證予以證明存在親子關係,即必須主動提出進行親子關係鑑定,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有配合的義務,即應當妥善保存真實可靠的鑑定樣本(比如封存被繼承人的血液、毛髮等樣本)。若其他法定繼承人拒絕配合進行鑑定或因其過失導致鑑定樣本滅失,無法進行鑑定的,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對鑑定樣本缺失無過錯,無法直接進行鑑定而主張對該子女進行家族基因鑑定,以推翻法律推定的,不予支持,因為不能完全排除被繼承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不存在自然血親關係的可能,啓動家族基因鑑定可能導致家庭秩序混亂的風險。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不能僅以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為限,被繼承人在其他協議、文本中載明的真實意願也應予以尊重。本案中,劉某某與藏某紅離婚時,明確約定藏某某為合法繼承人,這是劉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尊重。離婚後,劉某某依離婚協議履行了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也未立遺囑排除藏某某的繼承權,劉某某生前從未明確表示排除藏某某繼承權的意思,姚某某等人否定藏某某繼承權不符合劉某某的意願。
綜上,藏某某依法享有繼承劉某某遺產的權利。
(代貞奎(再審承辦法官),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向蕻,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繼承人順位相關詞條

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