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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制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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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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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制提單
標    準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 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註"("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註"並加上裝船日期。
五. 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註"裝船批註",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並無變動,也需重複打出。
六. 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後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 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註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 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説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 提單不能有"不潔淨"批註(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註。
十一. 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 關於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並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註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 提單上關於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並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徵,例如嘜頭等。
十四. 提單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 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註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 提單上的任何塗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 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