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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瑞林

鎖定
繆瑞林,男,漢族,1964年11月生,江蘇如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農藝師,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9年11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繆瑞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瑞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繆瑞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繆瑞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 
中文名
繆瑞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如東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畢業院校
南京農業大學

繆瑞林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江蘇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7.05,江蘇省農林廳農業局綜合科科員;
1987.05——1989.09,江蘇省農林廳農業局綜合科副科長(其間:1987.06——1988.05,掛職任邳縣邳城鎮黨委副書記);
1989.09——1990.08,江蘇省農林廳農業局綜合科科長;
1990.08——1991.01,江蘇省農林廳農業局副局長;
1991.01——1996.03,江蘇省農業資源綜合開發管理局資源綜合開發管理處處長(副處級,1995.12,高級農藝師);
1996.03——1997.06,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農業資源開發處處長(正處級);
1997.06——2000.06,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8.09——1998.12,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2000.06——2001.06,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其間:1996.09——2000.12,在南京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1.06——2004.03,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局長、黨組書記(副廳級);
2004.03——2006.04,宿遷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06.04——2007.01,宿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1——2011.04,宿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9.11——2010.01,在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1.04——2011.05,宿遷市委書記、市長;
2011.05——2012.01,宿遷市委書記;
2012.01——2013.01,宿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01——2013.12,江蘇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13.12——2014.01,南京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4.01——2016.05,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05——2018.01,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南京市江北新區管委會主任(兼);
2018.01——2018.11,江蘇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 
黨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第十三屆江蘇省委委員,江蘇省第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南京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 [2-4] 

繆瑞林人物事件

繆瑞林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江蘇省副省長繆瑞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繆瑞林免去職務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繆瑞林的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5] 

繆瑞林辭去代表

2018年11月30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召開,會議通過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繆瑞林辭去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6]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由江蘇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江蘇省原副省長繆瑞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繆瑞林的代表資格終止。 [3] 
2019年1月,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繆瑞林的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終止。 [7] 

繆瑞林依法雙開

2019年4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繆瑞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繆瑞林喪失理想信念,毫無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意識,參加全國兩會期間嚴重破壞會風會紀,造成惡劣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分配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參與公款吃喝;道德淪喪,生活腐化,貪圖享樂,以權謀色,搞權色交易。
繆瑞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繆瑞林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江蘇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南京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繆瑞林依法逮捕

2019年5月,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繆瑞林作出逮捕決定。 [8] 

繆瑞林提起公訴

2019年6月,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繆瑞林利用擔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宿遷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繆瑞林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3張)
2019年8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繆瑞林受賄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繆瑞林利用擔任宿遷市副市長、市長、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副省長、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審批、工程項目承攬、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0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繆瑞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繆瑞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羣眾近4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繆瑞林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瑞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繆瑞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繆瑞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繆瑞林利用擔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與個人在企業項目審批、獲取貸款、工程項目承攬、費用結算及親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0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瑞林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繆瑞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