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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分成財政體制

鎖定
總額分成財政體制是中國財政管理體制形式之一。指地方財政收支全額掛鈎,就地方組織的總收入(不包括中央固定收入)與其總支出對比,核定一個上交、留用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間進行總額分成的財政管理體制的總稱。與分類分成形式相對稱。
中文名
總額分成財政體制
類    型
中國財政管理體制形式之一
簡    述
與分類分成形式相對稱
分    類
“收支掛鈎,總額分成”體制

總額分成財政體制體制特點

這種財政體制的特點是將地方組織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之間分成,如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中央與地方財政都增加分成收入;如財政收入減少,則相應減少分成收入。由於這種形式簡便易行,並且將中央與地方財政緊密聯繫在一起,使其對收入完成情況共擔風險責任,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地方組織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因而自1959年以來的許多年度以不盡相同的形式實行。不足之處是,中央難於對地方收入結構的合理性、均衡性q進行考核督,在地方收入完不成任務時,也容易出現上下級互相擠佔的現象。 成”體制和在不同體制下的幾種總額分成辦法。

總額分成財政體制類型

總額分成的類型主要有:“總額分成,一年一變”體制、“收支掛鈎,總額分成”體制
“總額分成,一年一變”體制
全稱"收支下放,計劃包乾,地區調劑,總額分成,一年一變"預算管理體制。1958年9月,國務院下達關於進一步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和改進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實行辦法,從1959年起開始實行。目的是適當集中財力,並與國民經濟計劃一年一定相銜接。主要內容是:①收支下放。收入方面,除少數仍由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收入和鐵道、郵電、海關等不便按地區劃分的收入外,全部劃作地方預算收入,不再按類別劃成幾種收入;支出方面,除國防、援外、債務支出以及中央級的經濟建設、行政、文教等支出外,均作為地方預算支出,不再區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專案撥款支出。②計劃包乾。根據國民經濟計劃和有關指標計算地方的預算收支,收支相抵後,多餘部分按比例上解中央,不足部分中央加以調劑補助。在這個基礎上,由地方包乾使用。③總額分成。地方負責組織的總收入和地方預算總支出掛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按收支總額計算一個分成比例,即地方財政總支出佔地方總收入的比例,作為地方總額分成比例,地方按比例分得收入。④一年一變。地方當年的預算收支指標、分成比例和補助數額,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這一體制在1959~1967年和1969~1970年的11年中執行。196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響,當年預算無法編制,收支指標無法落實,被迫採取了“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即該年的地方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地方支出也都由中央撥給,收歸收,支歸支,收支分別算帳。
“收支掛鈎,總額分成”體制
全稱"定收定支,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年一定"預算體制。1976~1979年實行。其內容與“總額分成,一年一變”體制基本相同,都是收支掛鈎,按收支總額計算核定分成比例,區別主要是:①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和財權與1965年相比均有擴大,地方財政收入國家財政總收入的比例,由67%增至87.3%;地方支出佔國家財政總支出的比例,由37.8%增至53.2%。②保留了1974~1975年地方實行固定比例留成辦法的既得利益,國家拿出21億元,作為地方機動財力,成為地方第二預備費。③改變過去對超收部分按總額分成比例進行分成的辦法,補充兩個分成比例,即總額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地方,其超收按30%分成;總額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地方,其超收按70%成分。

總額分成財政體制分成辦法

①“總額分成,比例包乾”辦法
1983~1984年逐步取消“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調劑收入,改為按地方收入總額支出基數對比求出一個分成比例,按此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實行地方包乾。
②“劃分税種基礎上的總額分成”辦法
1985年開始實行的“劃分税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其中對收入採取的“分類分成”辦法,因地方税體系尚未建立,經濟體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宏觀控制手段還不完善,所以根據國務院決定,在1985~1987年改為實行“劃分税種基礎上的總額分成”辦法,即除了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不參與分成外,把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財政支出掛鈎,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實行分成。
③“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
1988年以後,有些省、市改為“遞增包乾”辦法,但武漢、青島、大連等計劃單列市,在重新核定收支基數的基礎上,實行“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即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數部分,按“總額分成”辦法核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實際超收增長的部分,另按一個不同的比例分成。
另外,在1988年以後,還有安徽、山西兩省和天津市,繼續實行“總額分成”辦法。省級以下的各級財政中,採取“總額分成”辦法的也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