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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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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字典》的解釋:宋代軍職,總提轄的省稱。但是在龔延明編著的《宋代官制辭典》中並無“總轄”或“總提轄”條目。搜索二十四史,宋朝確有“總轄”一職:《宋史》中有六處記載,《元史》中也有三處記載元軍抓捕/斬殺宋軍的“總轄”
中文名
總轄
拼    音
zǒng xiá
解    釋
宋代軍職,總提轄的省稱
相關文獻
《宋史》

總轄詞語解釋

《宋史》和《元史》記載的總轄官
《宋史 本紀第32 高宗九》
甲午,武鉅遣鄉兵總轄杜隱等復嵩州。
《宋史 本紀第40 寧宗四》
京東總管李全自楚州、忠義總轄季先自漣水軍各引兵來援,金人乃解去。
《宋史 本紀第41 理宗一》
雄邊軍統制、總轄範勝、谷汝礪等誅逆著勞,各官五轉,...。
《宋史 本紀第46 度宗》
乙卯,知房州李鑑調權竹山縣王國材、統制熊權、總轄馬宗明,戰落馬坪、白羊山,...。
《宋史 列傳第236 李全》
癸卯,遣總轄韓亮、戚永升率多槳船及民船四百入射陽湖,擊賊於諭口。
《宋史 列傳第255 蠻夷四》
蓄卜連年入寇,皆青羌曳失索助之,守臣袁?冉遣安靜砦總轄杜軫招降之。
《元史 本紀第10 世祖七》
庚戌,東川副都元帥張德潤大敗涪州兵,斬州將王明及其子忠訓、總轄韓文廣、張遇春
《元史 列傳第48 楊大淵》
宋開州守將鮮汝忠邀遮歸路,與戰敗之,獲總轄秦興祖、譚友孫
《元史 列傳第52 齊秉節》
時黃州復叛,令秉節往討,斬餘總轄於陣。

總轄宋文天祥

《指南錄·<高沙道中>序》
“予顧騎夜趨高沙,越四十里,至板橋,迷失道。一夕行田畈中,不知東西,風露滿身,人馬飢乏,且行霧中,不相辨。須臾,四山漸明,忽隱隱見北騎,道有竹林,亟入避。須臾,二十餘騎繞林呼噪。虞侯張慶右眼內中一箭,項二刀,割其髻,裸於地;帳兵王青縛去;杜架閣與金應林中被獲,出所攜黃金賂邏者,得免。予藏處距杜架閣不遠,北馬入林,過吾旁三四,皆不見,不自意得全。僕伕鄒捷卧叢篠下,馬過,踏其足流血。總轄呂武、親隨夏仲散避他所。是役也,予自分必死,當其急時,萬竅怒號,雜亂人聲,北倉卒不盡得,疑有神明相之……”。

總轄考證

宋朝兵制初探一書作者王曾瑜先生考證:
南宋初,有些鄉兵已設總轄,如建炎時的忠義巡社,曾規定設都總轄和副都總轄(《宋會要》兵2之51)。直到南宋中期,仍有“義軍總轄、總首之類”(《翠微北征錄》卷1《平戎—卜策·恩威》)。後來,一部分新軍也設置總轄一官,如有“雄邊軍統制、總轄範勝、谷汝礪等”(《宋史》卷41《理宗紀》),“濠州總轄樊顯戰沒洛陽”(《許國公奏議》卷2《奏申論安豐軍諸將功賞》)。估計總轄的差遣,最早可能是在一些由鄉兵升格為正規軍的新軍中,因沿用舊制而設。
《宋會要》兵2之51(鄉兵/忠義巡社)
......其坊郭民户巡社,並依鄉村巡社法施行,並以忠義強壯為名。仍各供申户部左曹置籍。一、忠義強壯巡社,令自相團結,每一十人為一甲,互相保識。每一甲內推擇一名為甲長。每五甲為一隊,有馬者別為隊,並注籍。於本隊內推擇一名為隊長。每四隊為一部,於本部內推擇一名為部長。每五部為一社,於本社內推擇二人,內上名為社長,次名為副社長。每五社為一都社,於內推擇二人,內上名為都社正,次名為副都社正。若及兩都社,謂及一萬人以上者,社內推擇首領為忠義強壯巡社都總轄,副首領為副都總轄。......
據此推斷:“總轄”一職應是國家編制之外的非正式官職,因轄1萬人之眾,大約相當於現代的“民兵團長”。明馮夢龍編《智囊全集》中也有“總轄”一目,是專司捕盜的職務,大致相當於現代的“治安聯防大隊隊長”。

總轄智囊全集

419. 總轄
臨安有人家土庫中被盜者,蹤跡不類人出入,總轄謂其徒曰:“恐是市上弄猢猻者,試往脅之;不伏,則執之;又不伏,則令唾掌中。”如其言,其人良久覺無唾可吐,色變俱伏。乃令猢猻從天窗中入內取物。或謂總轄何以知之,曰:“吾亦不敢取必,但人之驚懼者,必無唾可吐,姑以卜之,幸而中耳。”
又一總轄坐在壩頭茶坊內,有賣熟水人,持兩銀盃,一客衣服濟然若鉅商者,行過就飲,總轄遙見,呼謂曰:“吾在此,不得弄手段。將執汝。”客慚悚謝罪而去。人問其故,曰:“此盜魁也,適飲湯,以兩手捧盂,蓋陰度其廣狹,將作偽者以易之耳。”
比韓王府中忽失銀器數件,掌器婢叫呼,為賊傷手,趙從善尹京,命總轄往府中,測試良久,執一親僕訊之,立服。歸白趙雲:“適視婢瘡口在左手,[邊批:拒刃者必以右手。]蓋與僕有私,竊器與之,以刃自傷,謬稱有賊;而此僕意思有異於眾,是以得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