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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紳
鎖定
- 中文名
- 縉紳
- 拼 音
- jìnshēn
- 基本解釋
- 原意是插笏,還指做過官的人
- 類 別
- 漢語詞語
縉紳漢語詞語
縉紳基本解釋
原意是插笏(古代朝會時官宦所執的手板,有事就寫在上面,以備遺忘)於帶,舊時官宦的裝束,轉用為官宦的代稱。
縉,也寫作“搢”,插。
紳,束在衣服外面的大帶子。
縉紳引證解釋
丁玲《母親》:“幾個還沒有下鄉去的老縉紳,維持城裏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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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紳相關詩歌
- 作品名稱:醉中得上都親友書,以予停俸多時,…… 年代:唐 作者:白居易 頭白醉昏昏,狂歌秋復春。 一生耽酒客,五度棄官人。 異世陶元亮,前生劉伯倫。 卧將琴作枕,行以鍤隨身。 歲要衣三對,年支谷一囷。 園葵烹佐飯,林葉掃添薪。 沒齒甘蔬食,搖頭謝縉紳。 自能拋爵祿,終不惱交親。 但得杯中淥,從生甑上塵。 煩君問生計,憂醒不憂貧。
縉紳文化名詞
縉紳縉紳考源
明代的封建特權階層。包括各級官吏﹑致仕官﹑封贈官﹑捐納官以及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生員。他們的妻子也享有相應的特權待遇。地位僅次於貴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統治的重要支柱。
明代的縉紳地主享有優厚的待遇和特權。
政治方面﹐縉紳的法律地位高於常人﹐司法部門無權擅自拘審官員。明律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只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縉紳犯公罪可以收贖﹔犯私罪也得以解職﹑調離或降等抵罪。
經濟方面﹐各級官吏有數量頗多的俸祿﹐生員也由國家供給生活費。此外﹐縉紳還享有徭役優免權。即使官員本人亡故﹐仍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時﹐在社會生活方面﹐縉紳等級的服飾﹑器用﹑房舍、鞍馬等均異於較低等級﹐凡人見縉紳須施官禮。雖然規定縉紳不免錢糧正供﹐但縉紳拖賴及少納賦糧、脱避差徭仍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多數縉紳往往憑藉威勢﹐橫行鄉里﹐凌虐欺壓百姓﹐居家的縉紳地主甚至可以決定地方官員的去留。縉紳還大肆兼併﹑侵佔他人土地﹐接納投獻投靠﹐收受他人詭寄田糧、差役﹐包攬拖欠税賦。嘉靖﹑萬曆年雖多次定例限制優免徭役數額﹐但作用不大﹐縉紳勢力有增無減。權勢在手﹑待遇優厚﹑土地極多的縉紳地主﹐無不過着極為豪華的生活。他們自稱官户﹐自立“官甲”、“官圖”,以別於平民編户。
縉紳縉紳會議
1549年2月底,伊凡四世在莫斯科召開了有領主貴族、服役貴族、高級僧侶和政府高級官員參加的聯席會議。會議決定編纂新法典以代替《1497年法典》,並宣佈實行旨在鞏固皇權的改革。這是俄國曆史上第一次縉紳會議,即等級代表會議,它的召開標誌着俄國等級代表君主制的建立。後來,凡遇國家大事,均由貴族、僧侶、市民3個等級代表參加的縉紳會議討論決定。貴族在會議上起着主導作用。會議的期限和議程由沙皇決定。除國家農民的代表偶爾參加會議外,占人口大多數的契約農和債農均被排擠在外。
1648 ~1649年縉紳會議通過的《會典》表明沙皇政權的鞏固。17世紀下半期俄國處於由等級代表君主制向絕對君主制轉變時期,縉紳會議很少召開。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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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漢典網釋義
- 2. "宰衡以干戈為兒戲,縉紳以清談為廟略。"全詩賞析 .古詩文[引用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