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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饷

[liàn xiǎng]
明末加派的军事赋银
练饷是明崇祯十二年(1639年)为加强军事训练而加征的赋税银两,属"三饷加派"体系。该税按亩加征银一分,全国年征730万两,旨在应对清军入侵与农民起义的双重压力 [1] [4]。加派导致官吏借机盘剥,崇祯末年已引发蒋德璟等朝臣"练饷殃民"的激烈反对 [2-3]。现存景陵县饷银等实物佐证其征收范围涵盖湖广、四川等地 [1] [4],1644年随明朝崩溃废止 [2-3]
所属税种
三饷加派
加派时间
崇祯十二年(1639年)
年征总额
730万两
加派标准
每亩一分银
废止时间
崇祯十七年(1644年)
实物实证
景陵县拾一年饷银锭 [1]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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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年间面临清军南下与李自成、张献忠农民起义的双重威胁。为组建七十三万新军加强防御,兵部尚书杨嗣昌提议在辽饷、剿饷外新增专项军费。该政策获首辅薛国观支持,于1639年正式实施。

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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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范围覆盖全国耕地,按亩加征白银一分
  • 四川地区通过'行税银''牙行银'等名目变相增税 [4]
  • 崇祯十一年(1638年)湖广景陵县税银铭文显示单锭达五十两 [1]
  • 实际征收中胥吏额外索取达正赋数倍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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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派导致陕西、四川等地爆发"除衙蠧"民变 [4]。户部侍郎丁魁楚借机贪墨军饷达黄金八十万两。崇祯十七年(1644年)内阁大学士蒋德璟奏称"练饷殃民",直言"岂有百姓日困而国用日饶者" [2-3]

废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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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年正月崇祯帝召集群臣商议赋税时,因反对声浪过大被迫允诺废止 [2-3]。次月李自成攻陷山西,实际征收终止。清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颁令废除三饷。

史料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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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食货志》记载"练饷之增,共七百三十万"。四川江口沉银遗址出水银锭刻有"练饷"字样,印证张献忠劫掠军饷的史实 [4]。清人魏源在《圣武记》中评其"取盈敲扑,民不堪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