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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條款

鎖定
緬甸條款全稱中英緬甸條款》,中國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和英國前駐華公使N.R.歐格納於1886年7月24日(清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中文名
緬甸條款
外文名
Burma's terms
全    稱
中英緬甸條款
簽訂國家
中國清政府與英國
簽訂地
北京

緬甸條款背景介紹

緬甸 緬甸
1887年8月25日,清政府與英國政府派代表在倫敦交換批准書。1885年底,英國發動第三次侵緬戰爭,出兵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國王。1886年1月1日,英國宣佈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又進而逼迫清政府承認其吞併緬甸,簽訂該條款。共5款。 [1] 

緬甸條款主要內容

總理衙門大臣 奕劻 總理衙門大臣 奕劻
主要內容有:①英允許緬每10年向清政府進貢一次,英允許所派之人為緬地位最高之大臣,但應選緬甸國人。②清政府承認英在緬取得的一切特權。③中緬邊界應由中英兩國派員會同勘定,邊界通商事宜應另立專章,彼此保護商業利益。④煙台條約另議專條派員入藏一事,因中國察看情形,英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至於藏印邊界通商,在可行的情況下由兩國再行妥議章程。⑤由兩國特派大臣在中國京城將條約漢、英各三份畫押蓋章,等待兩國政府批准。 [1] 

緬甸條款意義

該條款的簽訂標誌着中國喪失了對緬甸的宗主權,緬甸完全淪為英國的殖民地。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