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緬甸條款
鎖定
- 中文名
- 緬甸條款
- 外文名
- Burma's terms
- 全 稱
- 中英緬甸條款
- 簽訂國家
- 中國清政府與英國
- 簽訂地
- 北京
緬甸條款背景介紹
1887年8月25日,清政府與英國政府派代表在倫敦交換批准書。1885年底,英國發動第三次侵緬戰爭,出兵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國王。1886年1月1日,英國宣佈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又進而逼迫清政府承認其吞併緬甸,簽訂該條款。共5款。
[1]
緬甸條款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有:①英允許緬每10年向清政府進貢一次,英允許所派之人為緬地位最高之大臣,但應選緬甸國人。②清政府承認英在緬取得的一切特權。③中緬邊界應由中英兩國派員會同勘定,邊界通商事宜應另立專章,彼此保護商業利益。④煙台條約另議專條派員入藏一事,因中國察看情形,英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至於藏印邊界通商,在可行的情況下由兩國再行妥議章程。⑤由兩國特派大臣在中國京城將條約漢、英各三份畫押蓋章,等待兩國政府批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