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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文名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特    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
虛假信息
是完全不存在的,完全不曾發生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複雜客體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説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法律條文

《刑法》 [1]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 [2]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司法解釋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立案標準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管理制度,擾亂證券市場,同時還會侵害守法投資者的經濟利益。
四、本罪為結果犯,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五、要正確區分“故意編造”和“預測失誤”的界限,不可客觀歸罪。主要看主觀有無明知不實而故意進行編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