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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權

鎖定
締約權是締約的代表權,是指具有締約能力的國際法主體的有關機關擁有的代表該主體締結條約的權力。 [1] 
中文名
締約權
定    義
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
又    名
締約權則
締結條約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締約權則是從國家主權引伸出來的基本權利之一,每個國家都有權同其他國家締結條約。
一個國家的締約權由哪個國家機關行使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根據我國憲法和締約程序法的規定,我國的締約權由國務院行使;批准和廢除條約的權利由國家主席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管理條約具體事務的權利由外交部行使,外交部管理締結條約工作的具體部門是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國務院對締約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對條約的起草、談判、全權代表的委派、簽署、生效、修改、延長、終止等的審核程序來體現的。
參考資料
  • 1.    馬呈元.國際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