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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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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綿陽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中文名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所屬部門
綿陽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綿陽市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有關規定及工作計劃;負責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設科技、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園林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房屋登記、城市房屋安全、抗震設防及加固、物業管理、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房產信息檔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建設工程造價及標準定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智慧城市建設;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工作。
(二)擬訂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擬訂房地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城區商品房預(銷)售監督管理;指導各縣市區履行證後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確認、預售資金監管、市場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行為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
(四)制定建築市場、施工現場、質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承擔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從事建築活動市場準入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工作。
(五)負責指導全市供氣、供水、熱力、排水和節水工作並對城區相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各類重點(示範)鎮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和市有關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方針;擬訂全市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擬訂全市新型城鎮化階段性工作目標、年度計劃和考核指標。
(八)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批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審核,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及抗震加固監督管理。
(九)擬訂住建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負責“四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推廣與應用工作;負責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住建行業節能減排,指導智慧城市建設。
(十)負責收集整理、統籌城區範圍內的市政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擬訂市本級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的年度計劃和項目儲備,負責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風景區管理和綿陽城區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擬訂全市風景園林事業的行業發展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城市公園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區市政道路、城市綠化、市政橋樑、排水排澇管網及泵站的維護和監督管理及指導。
(十三)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政策措施;負責城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房屋登記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導全市農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和相關農房資產轉化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物業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核準、審核。
(十六)擬訂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負責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負責市級單位政策性
住房出售的審批及上市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在綿市級及以上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審核、市本級單位房改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准;指導全市房改政策的實施。
(十八)擬訂全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措施,指導全市住
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九)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政策措
施;擬訂編制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年度計劃;負責城區國有土地上重大和跨區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房產行業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
市房產信息系統安全的管理;負責城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及利用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和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
督管理,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審核。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定額,
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執業,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指導城區範圍內的舊城改造工作。
(二十四)承擔經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行業學會協會的監督
管理。
(二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