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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

鎖定
網絡誹謗是指藉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難題。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1] 
中文名
網絡誹謗
特    點
鮮明的特性
工    具
互聯網
分    類
網絡

網絡誹謗產生背景

網絡誹謗 網絡誹謗
隨着網絡的普及,利用互聯網發佈公民隱私、欠文明甚至誹謗色彩言論的網絡誹謗行為時有發生,統一論壇人身攻擊現象甚囂塵上,或政治攻擊,或無中生有,或穢語謾罵,完全無視法律,將論壇搞的烏煙瘴氣,有些人身攻擊大有文革遺風,以政治帽子和污衊替代説理,肆無忌憚,霸道蠻橫,令人憎惡。
2009年新伊始,國新辦等部門開展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活動,提倡自覺抵制網絡低俗之風,創建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 [2] 

網絡誹謗主要特點

網絡誹謗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對網絡誹謗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衝突。實踐中在認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過具體情節確切認定,確定罪與非罪,乃至歸責都至關重要。
互聯網的出現將影響傳統誹謗法的許多方面,尤其是跨國訴訟問題。互聯網比傳統出版和廣播技術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極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網絡交流可以輕易跨越國界,比如居住在美國的被告,可能將誹謗信息傳到英國,如果被告在誹謗訴訟有利於原告的管轄區(英國)答辯,那麼被告就可能要收斂一下他們的言論以遵從原告國家對言論有較多限制的法律。理論上,遭受互聯網誹謗的原告,可以在有利於自己的管轄區(英國)內,對處於有利於被告的管轄區(如美國)的誹謗者提起訴訟。
對於一個對言論自由有較多限制、新聞媒體較多為政黨服務的政府來説,互聯網上的誹謗無疑是一個恐怖的東西。持不同政見者如果想向他們的祖國傳播誹謗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很容易地辦到,而且能夠遠距離做到。受到誹謗的政府官員甚至難以找到誹謗的來源。傳統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以及政府官員本人在互聯網上成為人人可以評論的對象。 [3] 

網絡誹謗維權方法

陝西首例網絡誹謗案庭審現場 陝西首例網絡誹謗案庭審現場
1、公民如遇到網絡誹謗,可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後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在此期間,報案人可向受案單位諮詢辦理情況。
2、新規中“被轉發500次或點擊5000次”是以實際點擊為準,相關統計情況屬於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報案人並不需要了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將依法通知報案人相應情況。
3、報案人所需準備的材料是視具體案情而定的,不同案情所需報案材料將有差異。因此,建議公民報案時先與受案單位聯繫,確定所需材料後備齊相關資料前往報案。 [4] 
2013年,中國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5] 

網絡誹謗責任歸屬

網絡誹謗責任認定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絡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於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絡上,網絡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麼如果有人在網絡上撰寫文章、散佈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絡服務商(ISP)是否也須負法律責任呢?一般來説是不用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於網絡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絡服務商控制範圍內的人。也就是説,網絡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所以一般來説網絡誹謗的責任承擔者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誹謗言論的傳播者。編造誹謗言論者,自然會被起訴誹謗,那些只是用手指輕輕一按,通過電子郵件把這些言論轉而傳遞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誹謗。
傳播者或許會覺得不公平,認為言論又不是他寫的,他做的只是將信息傳送(forward)出去。但是應該考慮到,當他接獲誹謗言論時,可以讀過就算了,即讀過後就將有關言論刪除,但他卻選擇將之傳播出去。每傳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於一次發表或散佈(publication),所以應承擔法律責任。只要起訴人有辦法查出傳播者的真實身份,傳播者就可能被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中國,誹謗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民法,誹謗行為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可能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誹謗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説,誹謗行為既可能構成侵權(民事的),也可能構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個月。

網絡誹謗民事侵權

司法介入網絡誹謗案 司法介入網絡誹謗案
一般來説,中國有關網絡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絡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6]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此外,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於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知他人犯罪幫助不違法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刑責。需要強調的是,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7] 

網絡誹謗預防方法

一、加強對網民的法治教育,積極引導網民文明上網
網民有言論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網民在網絡上遨遊時,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並要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首例“網絡暴力”案的判決,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二、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與保護在法律的規範下達到平衡。
要防治網絡誹謗,應加強法治建設,用法律手段保護網絡隱私權不受侵犯。中國現行法律裏面有許多與名譽權有關的規定,這些規定散見於前述的法規中。但是就公民隱私權的立法抑或是公民個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別是在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上,中國基本還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而在首例“網絡暴力”案就是因為網民對他人如住址、電話、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傳播,致使一些誹謗性的語言攻擊能準確地瞄準被傳播者。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個人信息在收集、處理、傳輸和利用等環節中。世界上國家或地區已經有超過50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通過限制公權力的途徑來保護個人信息已經是通用做法,這方面中國尚處於落後地步,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會有效遏制網絡誹謗行為。
三、建立合理的網絡規則,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觀調控機制。
中國互聯網協會曾於2002年發佈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然而,該公約規定:中國互聯網行業從業者接受該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實際上該協會也就200來個會員單位,為數甚少。2003年,中國互聯網新聞信息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搜狐網等30多家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共同簽署了《互聯網信息服務自律公約》,承諾自覺接受管理和公眾監督,堅決抵制“有害信息”,但參與者只有30來個,這個數量是中國互聯網的冰山一角。建議互聯網行業採取律師業的做法,從事互聯網經營的單位當然是中國互聯網協會的會員,當然地受《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的約束,這樣才有自律力度,同時要建立起違反行業紀律的懲處制度。
網絡誹謗時隱時現,只有切實將其納入法治軌道,並積極響應國家關於文明上網、健康上網的政策、方針,網絡誹謗才可能最終煙消雲散,人與網絡才能和諧相處,到那時,誹謗不再,自由依舊。

網絡誹謗社會評價

由於法律對於網絡誹謗這種新型犯罪的相關規定尚不完善,網絡誹謗案件在辦理中經常面臨“不作為”和“亂作為”指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逮捕嫌疑人、自訴案件卻由檢察機關公訴等現象更是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
網絡誹謗案曾在多個地區發生,但大多以撤訴或辦案機關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帥誹謗案,發帖遭跨省追捕後,公安機關不僅向王帥賠禮道歉,而且追究了辦案人員責任。山東青年段磊誹謗案,段磊起初不僅被公安刑拘,而且還遭逮捕審判,後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案,公檢法主要負責人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在這樣的背景下,此案最終以“陝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之名進行了公開審理,激發了公眾更大的疑惑。

網絡誹謗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帖誹謗案”到陝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網絡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生。2008年歲未之際,被稱為首例“網絡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訴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應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在一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網絡誹謗問題的治理提出了建議。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民事責任制裁。

網絡誹謗案情介紹

線下阻礙交通 線上詆譭誹謗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剛剛過去4天,正忙於救災的漢中市公安局漢台分局接到萬邦公司報警電話:“公司周圍來了很多來歷不明的人,並揚言要炸平萬邦。”漢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據查,兩名社會閒散人員以每天50元的價格僱用當地人鬧事。發錢的人是西安鑫龍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
5月23日,矛盾升級到在網絡上發帖攻擊。鑫龍公司經理韓興昌捏造事實,撰寫一篇《國殤期間,拷問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員工在西安的一家網吧傳至互聯網。文中虛構“……5月16日在陝西漢中,陝西省人大代表、漢中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糾集黑惡勢力,將討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鄉救災的施工人員打成重傷……”並將其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對其面部進行處理冒充四川災區被打傷的施工人員。同時,該帖還“詳細”捏造了所謂的楊海明發家史與沒落史。
這之後,韓興昌又安排員工撰寫編輯虛構事實的《漢中投訴無門,奔走西安討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惡行》、《老闆,別再鬧了,我們窮的連塊遮羞布都沒有了》的帖子上傳至互聯網。
據瞭解,截至2008年6月8日,這些帖子約有3.8萬人次瀏覽,1200篇跟帖,對楊海明及其萬邦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

網絡誹謗事件升級

網帖惹禍警方立案 專家論證結論相反
2009年5月6日,漢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向韓興昌發出了《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韓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規定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韓興昌立即趕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級公、檢部門尋求支持。6月30日,漢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韓興昌被漢台警方從北京帶回。7月1日,韓再次被帶回漢中,此次被羈押在漢台區看守所。
2009年7月13日,漢台區法院對漢台區檢察院訴韓興昌誹謗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據漢中地方媒體報道,此案被稱為陝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吸引了百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韓興昌嚴重危害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秩序,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韓興昌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自己法制意識淡漠,將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當庭悔罪,並數次向被害人道歉。

網絡誹謗釋疑

釋疑之一 既在西安發帖 漢中可否管轄
被告人韓興昌及鑫龍公司的所在地為西安,而受害人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住所地在漢中,根據法律規定,漢中市和西安市兩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而共同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是由楊海明舉報並由漢台分局受理偵查的,因此,漢台分局管轄於法有據。
釋疑之二 既屬自訴案件 檢察為何公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大部分誹謗罪都要自訴。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此類案件自訴和公訴的分水嶺。
釋疑之三 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為何只以誹謗罪起訴
本案中,誹謗罪是目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為造成的後果(附帶結果),兩罪屬於刑法上的“牽連犯”,根據“一行為一罪名”和處理“牽連犯”“擇一重處”的原則,不應在類罪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去尋找具體的罪名。“故我們最終按照誹謗罪,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按公訴案件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