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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

鎖定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絡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從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對其依法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從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錄,複製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權利。
中文名
網絡著作權
別    名
版權
著作權主體
作者和網絡管理者
著作權客體
以數字信號,網絡進行傳播

網絡著作權由來簡介

90年代以來,由於國際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信息的傳播得到快速發展,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和深化。隨着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的著作權人希望將其對傳統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絡上,網絡上的既得利益者則希望網絡上的權益能得到傳統著作權的擴大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起,大量出現。

網絡著作權定義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裏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複製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佈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佈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 

網絡著作權特徵

網絡著作權法定性

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絡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絡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絡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絡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絡經濟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絡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

網絡著作權地域性

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3]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著作權法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絡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絡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絡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衝突。”

網絡著作權專有性

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5]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和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佔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絡環境下,網絡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瞭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説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絡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

網絡著作權表現性

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着“網絡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類型,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 、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類型。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説網絡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類型的意義。

網絡著作權取得方式

網絡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
網絡著作權實行自願登記,論文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併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網絡著作權或歸屬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
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三。目前可以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和各省直轄市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申請登記,數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權歸屬也可以通過各種協會自辦的第三方登記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撐的能夠證明作品備案存證時間的機構,
四。可選擇融合和集成各種數字版權技術和權威時間戳公證處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羣支撐的支持的大眾版權認證保護平台進行網絡著作權自主存證和首次發佈智能認證,取得作品歸屬權初步證明,需要時,通過司法鑑定,增強證據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歐美國家盛行多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