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網約車

鎖定
網約車,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簡稱,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51] 
2023年以來,多地對網約車按下“暫停鍵”。自5月16日起,長沙市暫停受理網約車運輸證新增業務,此前已受理的,按正常流程予以辦理。而在這之前,東莞三亞温州濟南遂寧等多地已相繼發佈網約車飽和預警,提醒當地網約車單車日均接單量不足10單。 [4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337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2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57.2萬本、車輛運輸證279.2萬本,環比分別增長2.2%、1.7%。 [49]  截至2023年12月,中國網約車用户規模增長明顯,較2022年12月增長9057萬人,增長率為20.7%。 [54] 
中文名
網約車
外文名
online car-hailing
含    義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流行時間
2015年
榮    譽
2015年度十大新詞語

網約車詞語來源

2015年6月3日,濟南永昌出租車公司愛民車隊隊長劉銘娥與另一位出租車公司老總一起坐高鐵去北京,參加由交通部組織的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初步思路會議。來自全國6個地方的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管理人員到會。據濟南參會出租車司機代表回憶,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初步思路中,提到將構建多樣化服務體系,建立互聯網叫車按車型定價,車輛手續必須齊全,車輛有營運證等初步內容。
北京、上海、義烏、西安等5個城市出租車行業代表,每個地方各2名,1名出租車司機代表,1名出租車公司老總。劉銘娥説,出租車司機代表一組、出租車公司老總另一組,分開開會,有交通部部長參加。 [3] 
在構建多樣化服務體系方面,出租車將分為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專車簡稱網約車,巡遊出租汽車噴塗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識。促進移動互聯網與出租汽車融合發展,引導巡遊出租車提供電召預約服務。建立互聯網叫車,互聯網叫車按車型定價。車輛必須手續齊全,車輛要有營運證,司機也要有上崗資格,但不允許巡遊,禁止私家車加入。 [4] 

網約車發展歷程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國家語委在京發佈《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6)》,“網約車”入選十大新詞。 [1]  2016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等七部門公佈《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5] 
2016年11月2日,首汽約車宣佈60輛多功能車正式上線運營,乘坐輪椅的客户可以利用網約車APP預約這些多功能車,這批車輛也成為北京首批無障礙網約車 [6]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網約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正式對外發布。北京市依舊延續了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此外細則還規定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證件需為北京市核發,接入網約車平台的個人和車輛必須經過審核,具備相關資質後方可上路參與營運。 [7]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
2018 年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辦法指出,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不少於 6 個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8] 
2018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公佈新修訂的《出租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於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9] 
2018年6月5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工作流程。 [2] 
在省級層面,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佈了指導意見;在城市層面,有214個城市已經發布實施細則,53個城市已完成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36個重點城市中,34個已正式發佈實施細則。已有80多家網約車平台公司獲得經營許可,各地累計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34萬多本、車輛運輸證20萬多本。 [10] 
2019年11月11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等六部門當日聯合約談滴滴出行、首汽約車、神州優車、曹操出行、美團出行、高德、嘀嗒出行、哈囉出行等8家網約車順風車平台公司。
約談指出,各主要網約車、順風車平台對照2018年聯合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細化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舉措,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仍需持續推進。各平台公司應繼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結合發展新形勢,把安全整改的成效制度化、標準化,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和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約談提出,要為交通運輸新業態發展共同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要進一步加快網約車合規化步伐。各網約車平台公司要主動配合地方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確保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
約談指出,要科學界定聚合平台各方責任。一些聚合平台近期出現接入不合規的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司機,以“聚合”的名義從事非法網約車經營等新問題。聚合平台要加強對接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並督促網約車平台對車輛和司機從業資質嚴格把關,共同承擔起安全保障責任和解決乘客投訴的兜底責任。
此外,要堅決落實企業維穩主體責任,切實維護行業穩定。各平台公司要立即排查自身存在的“以租代購”、侵害駕駛員權益等問題隱患,嚴格整改,落實企業維護穩定主體責任,做好線下車輛和人員的管理工作,並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11] 
2020年3月1日,交通運輸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通知,要求全面暫停離漢、離鄂和進出京跨城的網約車、順風車業務,堅決防止疫情通過網約車、順風車從武漢、從湖北輸出,堅決防止疫情通過網約車、順風車輸入北京。 [12] 
2021年3月19日,網約車合規信息查詢服務正式開通。乘客可在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的服務欄目,點擊“網約車合規查詢”功能,輸入車牌信息,查詢網約車車輛和相應駕駛員的合規情況。 [34] 
2021年8月26日,交通運輸部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了自2021年3月份,交通運輸部上線網約車合規信息公開查詢功能的相關情況,已累計查詢206萬次,日均查詢量約1.4萬次。與上線前相比,合規網約車駕駛員新增17萬人,合規網約車車輛新增11.5萬 [40] 
2023年9月15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截至8月31日,全國共有327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5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05.9萬本、車輛運輸證257.1萬本,環比分別增長1.4%、2.7%。 [4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337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2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57.2萬本、車輛運輸證279.2萬本,環比分別增長2.2%、1.7%。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12月份共收到訂單信息8.94億單,環比上升8.3%。 [48] 
截至2023年12月,中國網約車用户規模增長明顯,較2022年12月增長9057萬人,增長率為20.7%。 [54] 
2024年4月17日,西安市交通運輸行業組織召開全市網約車行業“清網行動”專項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宣佈即日起至7月20日,在西安市全面開展網約車專項整治行動,同時啓動“網約車識別碼”鋪設工作,預計4月底完成。 [55] 

網約車社會現象

作弊現象
2016年9月23日,全國已有3萬餘名司機購買、使用作弊軟件,造成約車公司6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不少車主是通過網絡QQ羣購買了名為“升級網約車軟件”或“觸屏精靈”的作弊器軟件,對網約車公司的計算機系統進行干擾,對派發的行車請求進行“拒單”和“挑單”。
此類作弊軟件APP使用方便,司機手機上同時打開網約車APP以及作弊APP,兩個軟件對接,可以更改各種數據,包括里程、計費等。
2015年網約車平台給司機的補貼在高峯期高達雙倍,其餘時間補貼也達1.5倍。為能拿到高額補貼,一位網約車司機花費數萬元購買眾多設備,註冊幾十個網約車賬號,並開通多個信用卡賬號,利用作弊軟件,虛構行程里程,把自己虛擬乘客端的賬户錢支付到自己註冊的司機端賬號,加上網約車平台的高額補貼,在不到6個月時間裏,竟獲得高達上百萬元收益。 [13] 
2018年8月16日,滴滴公佈,又一款號稱“讓車費翻倍”的外掛軟件在一週之內被打掉。根據平台監控,網約車行業作弊器有數十種,滴滴表示,將通過布控第一時間獲取市面上發售的作弊器,並識別作弊器原理和特徵,對作弊行為迅速進行嚴厲打擊。 [14] 
打車越來越貴
2021年5月5日,據新華網報道:不少乘客反映打車越來越貴了,新華社記者對“打車越來越貴”這一現象展開調查。在採訪中,司機師傅們紛紛表示:這個“鍋”他們不背,他們和乘客一樣都處於弱勢。讓他們感到為難的是平台服務費,即乘客實付車費和司機實收車費之間的差額。對於平台服務費的抽成比例,司機師傅們大多知其存在卻對每一單抽成比例如何計算毫不知情。此外,超過20%,甚至達到50%的抽成比例。也讓眾多司機師傅表示有些“吃不消了”。 [35] 
2021年5月6日,據新華社報道:部分網約車平台隱瞞高額抽成的新聞被曝出,引發網友熱議。乘客反映打車越來越貴,司機感嘆掙錢越來越難。本該讓出行更便捷的網約車平台,如今卻時常給乘客、司機添堵,這樣的結果誰都不願看到。
矛盾焦點直指網約車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即平台抽成。不少司機吐槽網約車平台正逐漸向“收租平台”轉變。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一些網約車平台抽成超過20%,有時甚至高達50%。面對這樣的“平台霸權”,網約車司機們被“困在系統裏”,乘客也只能以更高的價格換取服務。
近年來,一些網約車平台利用其相對壟斷地位,以提高服務費率等手段,從司機和乘客身上攫取高額利益,造成平台和用户之間的關係失衡。
網約車平台作為營利性機構,收取服務費無可厚非。但抽成比例到底該是多少?抽成應該如何計算?到底怎麼平衡各方利益?這些問題至今並不清楚。讓人不解的是,面對媒體質疑和公眾關切,網約車平台依然對關鍵問題諱莫如深,將其視作無法示人的“商業底牌”,企圖繼續含糊其詞中“牟暴利”。 [36] 
平台抽成近五成
2024年1月,記者調查網約車行業抽傭現象,結算車費時與司機手機上的收款界面核對,結果讓人大吃一驚——記者通過高德地圖下單,系統顯示訂單被派發給方舟行平台的司機。單程共計11.77公里,用時35分鐘,共支付車費40.2元,司機實收金額僅23元。也就是説,4成以上的費用都被平台收取。 [47] 
訂單抽成,向來是網約車行業繞不開的話題。駕駛員們一度受困於平台抽成不透明以及比例過高等問題,在相關政府部門的行動下,計價規則逐步明晰,並形成30%這一隱形抽傭上限。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網約車訂單收取總費用遠超訂單金額的30%,有的甚至被抽取近一半。 [47] 

網約車管理措施

失信聯合懲戒
2018年5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網約車經營者及駕駛員出現以下6種情況將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6個月內仍拒不改正者,應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取得平台、車輛、駕駛員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2.線上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情節嚴重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3.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閲相關數據信息,情節嚴重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4.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網約車服務價格及定價規則,侵害乘客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5.違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個人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6.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15] 
乘客安全保障
2018年5月2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召開促進網約車安全消費座談會,要求強化信息保護,保障消費者安全不能以犧牲個人信息安全為代價,不應以保障安全為名加重消費者負擔和責任。網約車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投訴處理,對有騷擾、暴力行為的司機納入黑名單,採取零容忍。 [16] 
2018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繡春表示,交通運輸部密切關注網約車市場狀況,為切實保障乘客安全,需重點做好3方面工作:加強事前准入把關;落實平台公司承運人的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17] 
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2018年5月24日,交通運輸部公佈新修訂的《出租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於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針對網約車設置了六項考核指標,對網約車平台企業考核細節包括:線下服務能力、駕駛員權益保障、信息報備、車輛安裝衞星定位裝置等企業管理情況;交通責任事故死亡率、交通違法行為等安全運營情況;運營違規行為、車輛及駕駛員資質、服務評價、信息公開、媒體曝光等運營服務情況及社會責任指標。 [9] 
八部門聯合出台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人社部與國家發改委、交通部等八部門日前聯合出台《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平台用工關係,對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合理休息、社會保險、勞動安全等權益都作出明確要求。 [39] 
將設定網約車平台抽成比例上限
2021年8月18日,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指導意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人李華強表示,將要求網約車平台設定抽成比例上限 [39] 
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
2024年1月,《關於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運營的通知》發佈。
根據《通知》內容顯示,為確保浦東機場陸側交通順暢有序,特別是春運期間,根據《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嚴格禁止網約車在浦東機場區域攬客運營,現將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禁止網約車平台、網約車聚合平台發佈起點為浦東機場區域及涉及的邊界道路(具體區域詳見附件)的召車信息;
二、各網約車平台應當做好駕駛員管理工作,禁止網約車駕駛員在浦東機場區域攬客運營;
三、交通執法部門將加強該區域執法,一經發現,依法處罰;
四、對於在上述區域違規發佈召車信息,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平台企業,交通管理部門將會同通信管理部門實施暫停本市區域互聯網服務等聯合處置措施。 [50] 

網約車新規解讀

首先,新規目的是規範網約車,確保乘客權益、乘車安全、服務質量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網約車合法化後,為老百姓提供多樣選擇,減少打車難問題,提供更好出行服務。再者,規範發展的網約車,有利於其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最後,網約車與傳統巡遊出租汽車融合發展,有助於傳統巡遊出租汽車轉型升級,提供更好服務體驗。 [18] 

網約車制度規則

網約車北京

北京網約車新政正式徵求意見對於車輛和人員有明確限制,須為京人京車。 [19] 
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等。申請接入網約車平台的個人及名下車輛,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並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 [19] 

網約車上海

上海10月9日發佈網約車新規草案,增設以下條件:
①網約車應在滬註冊登記;
②車輛應通過環保和安全性檢測,投保相關保險;
③車輛軸距應達標:燃油車輛達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應達2650毫米以上;
④網約車駕駛員應有滬籍和駕駛證。 [20] 

網約車天津

2016年10月9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佈《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明確,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徵求意見稿表示,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週歲以下,女55週歲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徵求意見稿表示,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2年;
(四)採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2.0升,採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8升,軸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或網約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1] 

網約車杭州

杭州於2016年10月9日發佈了網約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網約車駕駛員、牌照、車輛檔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駕駛員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條件。
杭州網約車管理細則還對車輛牌照和檔次作出了細緻規定。要求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且燃油車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車輛購置的計税價格在12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
此外,杭州規定網約車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行駛里程不超過60萬公里。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22] 

網約車武漢

2017年月4月14日,武漢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稱,經該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15日)正式實施。
駕駛員需具有武漢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車輛須在該市登記註冊、軸距達到2650毫米、計税價格達到12萬元以上,惡劣天氣、高峯時段平台公司不得隨意加價,運營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平台公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武漢網約車駕駛員的許可條件,需具有武漢市户籍或者取得武漢市居住證;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3] 

網約車南京

南京於2017年1月20日正式公佈《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從網約車經營條件、經營行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進行了規範。
《辦法》規定,除了應當符合七部委令規定的車輛條件以外,還應當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其中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達到1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達到50公里以上;燃油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發動機功率達到100千瓦以上;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安裝固定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具有車內影像攝錄功能的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同時,為方便市民更好的識別網約車,規定網約車車身應當具有統一規範標識,外觀、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車。
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車輛標準上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倡導新能源汽車擺到重要優先發展位置,調控的首先是燃油車。二是燃油汽車輸出功率標準由108千瓦下降至100千瓦。三是原先對車輛要求的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制動力分配系統牽引力控制系統剎車輔助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簡化為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 [24] 
2019年10月21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在官網上發佈《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公開徵集意見公告。此次擬出台的網約車管理辦法屬於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更強。 [25] 

網約車深圳

2016年10月8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須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
(五)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四)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平台服務器及數據備份系統設置情況説明,依法建立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
(三)燃油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發動機功率110千瓦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純電動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部門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第十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範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將車輛衞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和網絡服務平台;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與駕駛員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車輛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台,並接收監管平台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台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衞生;
(四)將車輛衞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和網絡服務平台;
(五)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並公佈結果。
服務質量測評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後,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並答覆,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覆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覆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駐深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三十五條 税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本市政府監管平台,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信用網,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衞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八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本市合法從業資格的,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的;
(六)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的;
(八)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處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調取查閲相關數據信息的;
(十)未履行管理責任,車輛衞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未按照規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十四)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的;
(十五)明知車輛處於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的;
(七)在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廣東省、本市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的網約車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車輛衞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的;
(三)將網約車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的;
(四)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由車輛所有人本人駕駛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
(五)巡遊攬客,或者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
(六)故意破壞、改裝或者擅自停用網約車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等相關設備的;
(七)發現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等設備功能故障、損壞,未在故障排除後運營的;
(八)擅自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的。
網約車駕駛員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情形,網約車經營者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收費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排量在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車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二款條件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為兩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車輛更新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申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十九條 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條件且已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限為兩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十條 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五十一條 巡遊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6] 
本辦法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已經依法取得出租車營運牌照或者經營許可,噴塗、安裝了出租汽車專門標識,可以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第五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具體規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純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小汽車。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27] 

網約車貴陽

2018年8月27日,貴陽市運管局約談貴陽市滴滴、首汽、神州、神馬等網約車平台公司,要求各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加強安全監管工作,並積極落實車載“一鍵報警”裝置工作。 [28] 

網約車成都

2018年8月,成都市交委、成都市公安局軌道公交分局對滴滴平台公司等22家註冊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了約談,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舉一反三,查找漏洞,嚴把網約車駕駛員准入關口,並加快清退不合格車輛及駕駛員。 [29] 

網約車自貢

2023年7月,自貢市公佈了網約車相關規定。 [46] 

網約車重慶

2021年12月,新修訂的《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順風車、拼車只能收兩部分費用;網約車不得線下巡遊攬客;“黑車”被處罰兩次及以上將被扣駕照;信用評價不合格將被吊銷許可證件;發生這些事故終生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駕駛。 [41] 

網約車海外

紐約 [30] 
美國紐約市議會2018年8月8日通過一攬子法案,決定一年內停髮網約車新牌照,以限制網約車企業運營汽車數量。紐約市長比爾·德布拉西奧當天在一份聲明中説,新法案有助於阻止路面上汽車數量快速增加,“大量湧入的車輛使我們的街道堵塞”。他打算簽署新法案,使它成為法律。 [30] 
日本
2024年3月14日消息,日本國土交通省透露,日本將於4月起有條件解禁網約車服務,計劃首先在以東京、橫濱、名古屋和京都城市地區為中心的4個地區實施,之後會公佈其他引進地區。 [53] 

網約車各地發展

  • 廣東省
2023年7月14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發佈深圳市2023年上半年度網約車市場運行監測指標信息發佈報告:截至6月30日,深圳市依法許可網約車平台30家,已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109528張,核發《深圳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272574張,與2022年12月相比,網約車增加12987輛,網約車駕駛員增加35224人。 [43] 

網約車安全管理

1.立即開展行業安全大檢查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要立即組織對本地運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開展聯合安全大檢查。通過大檢查,全面排查行業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督促相關企業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處置。
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滴滴等網約車平台公司開展安全大檢查。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隱患整改前,無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
2.加強網約車和順風車平台駕駛員背景核查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要求,對從事或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一律進行背景核查,確保網約車駕駛員符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規定的條件。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要參照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和監管有關要求,對從事或申請從事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駕駛員一律進行背景核查。要對現有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駕駛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並基本實現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合規化。
3.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和維穩主體責任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督促本地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服務企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維護行業穩定的主體責任。相關平台公司要嚴格規範派單管理,不得向未經背景核查的駕駛員派單,並要在派單前應用人臉識別等技術,對車輛和駕駛員一致性進行審查;要強化運行風險管控,利用大數據技術,對路線行駛偏移、不合理長時間停留等風險進行預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置;要限制順風車接單數量,防止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網約車經營服務;要實行隨機派單機制,禁止駕駛員選擇乘客,允許乘客選擇駕駛員;要建立投訴凍結機制,對乘客投訴未核查處理的,不得向被投訴駕駛員派單;要加強乘客信息保護,關閉順風車平台社交功能,屏蔽乘客信息,防止泄露個人隱私;要規範車輛安全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平台公司在網約車顯著位置粘貼專用標誌,車窗透光率要符合出租汽車要求,確保車內情況可視,車輛運行期間不得開啓兒童鎖,便於乘客遇有突發情況緊急逃生;要定期隨機抽查線下運營車輛及駕駛員,核查註冊信息與實際情況一致性,防止“修牌改號”“冒名頂替”等問題。
4.健全完善投訴報警和快速反應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加強對網約車順風車乘客的安全防範教育提醒。要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在APP啓動首頁設置安全提示界面,提示乘客110報警電話是意外緊急情況下最有效的求助方式,在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要立即撥打110報警求助,同時要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方便駕駛員和乘客遇有意外緊急情況時及時向平台預警。相關平台公司要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接口、實時推送平台司機、車輛註冊數據及車輛位置、行駛軌跡、乘客信息等數據。要設置專門的24小時運轉的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團隊,在接到預警後第一時間甄別處置,視情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本單位門户網站或開通投訴電話等方式,主動接受並快速核查處置社會各界涉及網約車順風車的各類投訴。各地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平台公司要建立網約車順風車違法犯罪快速反應、聯動處置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要組織警力快速反應、有效處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平台公司要全力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支持。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的相關平台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嚴格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和《刑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5.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
非法營運行為威脅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開展聯合執法,嚴格查處各類非法營運行為。對網約車平台、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開展非法營運活動的,要加大對平台公司等企業的處罰力度。要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要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執法全過程記錄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阻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31] 

網約車專項行動

2018年9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打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專項整治行動。行動分三個階段推進:
①安排部署階段(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安排部署專項整治行動,闡明打擊非法營運工作的重要意義,廣泛宣傳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和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的危害,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羣眾自覺抵制非法營運車輛,並公佈舉報電話、網站,鼓勵探索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要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加快清理網約車平台上不合規的車輛和駕駛員。
②集中整治階段(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採取定點檢查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等方法實施整治,嚴格查處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線上與線下車輛及駕駛員不一致、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等行為。要加大網約車線上監管力度,定期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檢查,加強對平台不合規車輛和駕駛員的排查和研判,突出重點,提高執法效率。要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的監管,在早晚客運高峯、惡劣天氣、重要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和各城市樞紐站場、商圈、旅遊景點等重點區域加強執法檢查力度,並利用夜間執法、錯時執法、定點執法等措施嚴查非法營運行為。鼓勵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城市間開展聯合整治,形成震懾效應。
③總結鞏固階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總結推廣取得的工作經驗及成效,探索規範出租汽車市場秩序的長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和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廣大人民羣眾積極參與的打擊非法營運的長效工作機制。要繼續強化日常監管執法,鞏固專項整治行動成果,防止非法營運活動出現反彈。 [31] 

網約車運營規模

數據時間
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平台公司(家)
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
發放車輛運輸證
截至2021年6月30日
全國:236家
349.3萬本
132.7萬本
據全國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台統計 [37] 

網約車社會事件

2016年11月13日,楊先生在龍華新區接客時,被執法人員處罰。“在龍華清湖地鐵站附近,幾個運管人員把我攔下,之後把我和乘客分開了,乘客説我這是網約車,於是執法人員就讓我出示運營證,但我根本就沒聽説開網約車還要運營證。”楊先生説。由於不能出示證件,車輛被運管扣留,他表示,一直聽説網約車要合法化了,可自己開網約車卻被查處,不能理解。 [32] 
2018年09月30日,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及各區交通執法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在上海火車站、上海鐵路南站、浦東機場、虹橋樞紐、國家會展中心等重點區域集中開展了網約車非法客運及其他非法客運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累計查獲非法客運案件62件,其中網約車非法客運案件37件——這37件中有28件涉及滴滴平台。 [33] 

網約車發展現狀

2023年8月28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佈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6月,網約車的用户規模較2022年12月增長3492萬人,增長率為8.0%,成為用户規模增長最快的應用。 [4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337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2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57.2萬本、車輛運輸證279.2萬本,環比分別增長2.2%、1.7%。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全國共有339家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網約車平台經營許可,環比增加2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661.4萬本、車輛運輸證281.3萬本,環比分別增長0.6%、0.7%。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1月份共收到訂單信息9.11億單,環比上升1.9%。 [52] 

網約車指導意見

一是壓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指導和督促網約車平台企業依法合規用工,更多采取勞動合同制用工方式,落實駕駛員權益保障責任,合理確定平台和駕駛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是規範平台企業的經營行為,要求網約車平台企業規範自主定價行為、降低過高的抽成比例,加強與駕駛員之間的溝通協商,設定抽成比例上限,並向社會公佈。
三是保障駕駛員的合理勞動報酬,督促網約車平台企業綜合考慮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工作任務以及當地的平均工資、市場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地確定駕駛員的勞動報酬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四是保障駕駛員的合理休息權益,要求網約車平台企業持續優化派單機制,儘可能提高車輛在線期間的運營效率,科學確定駕駛員的工作時長和勞動強度,避免其超時勞動和疲勞駕駛,切實維護好廣大網約車司機的休息權益。 [38]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