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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運法

鎖定
明末魏忠賢等收取兩淮鹽利,論者比之絕流而漁。袁世振在推行其綱運法時,許諾用十年時間疏清積引,然後年年行新引,商人不再有資本被壓之苦。 [6]  被認為是自西漢專賣制度創立以來劃時代的變革。 [1]  清朝建立以後,不再實施開中鹽法。 [6] 
中文名
綱運法
啓於時間
萬曆年間
據《明史食貨志》及《續文獻通考》。明初食鹽專賣。後因邊境軍需,行開中法,即向商人購進糧馬等軍需物資,償以鹽引,商人憑鹽引支鹽售賣。明中葉後,鹽引積滯,引發鹽商不滿。官員於是壓低鹽售價。結果市面缺鹽,私鹽價格暴漲。到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兩淮鹽税已停徵兩年半,許多人認為兩淮鹽政不可救藥。 [2] 
萬曆45年户部上鹽法道袁世振《條陳鹽法十議》 [4]  。次年,兩淮巡鹽御史奏陳《鹽政十二款》,請立鹽政綱法,即綱運法。 [3]  編設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其一予積壓鹽引,其九行新引。於是官民兩安,鹽業得以有序發展。
綱運法疏解了鹽業危機,也為明朝後期徽商晉商等著名商幫的形成起了推動作用,極大的推動了明朝商業發展。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