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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民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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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民所止,漢語成語拼音是wéi mín suǒ zhǐ,意思是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出自《詩經·玄鳥》。
中文名
維民所止
出    處
《詩經·玄鳥》
釋    義
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
拼    音
wéi mín suǒ zhǐ
繁    體
民所止

維民所止成語解釋

維”通“為”,“止”即住所,意思是説: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出自於《詩經·玄鳥》。

維民所止成語出處

《詩經·玄鳥》,原文是“邦畿千里,維民所止”。“

維民所止成語典故

民間盛傳清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鄉試主考查嗣庭引用《詩經》中“維民所止”為考題,被人誣告為“雍正去頭”,引怒龍顏罪獲戮屍,滿門抄斬,家族被株連者達幾十人。近三百年來,這則文字獄故事在民間廣為流佈。其時,稱摘引他人文句檢舉誣告者為“文倀”。倀者,助虎為惡之鬼也。民間又傳此案倀者乃浙江官員李衞。據説他與查嗣庭早有一段疙瘩,原來查嗣庭有一美貌才女,李衞前往求婚,遭到拒絕,故而尋機構陷報復。
查嗣庭原為內閣學士、禮部侍郎,是年因雍正認為“江西大省,人文頗盛,須得大員以典試事”,於是指派查嗣庭出為江西學政,主持江西鄉試。在民間故事中,多疑的雍正接到舉報後,也覺得查氏有可能心懷不滿,故意出這樣的考題。但他並未就此動手,因為僅憑四字定罪,恐怕人心不服。於是,便密令搜查其宅,翻出查氏兩日記,從中找出兩條“罪證”,這才正式開刀。
日記中的一條罪證是為《南山集》作者戴名世喊冤。戴名世乃進士、翰林,他在《南山集》中記載了南明諸王的一些史實,又用了南明永曆年號,結果被人告發,以“大逆”罪處死,孤兒幼女發配為奴,還牽連被誅300餘人。查嗣庭在日記中認為《南山集》所記只是一些客觀史料,並無大逆不道之處,牽連被誅這麼多人實在過分。這樣,便犯下“同情逆臣”之罪。另一條罪證是寫其時熱河水災,淹死官民人等800餘口,屬於暴露陰暗面。日記二罪佐以“維民所止”,總算可名正言順地喝問查氏之罪,天下眾人之口也就被堵上了。
然據文史研究者蘇虹《“維民所止”試題冤案內幕》披露,查嗣庭所出四題為:首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次題來自《易經》的“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三題也來自《易經》“其旨遠,其辭文”;四題出自《詩經》“百室盈止,婦子寧止”。雍正是以想當然之法推此及彼前後聯繫,認定查嗣庭“心懷怨望”而“大肆訕謗”。原來雍正的心病來源於雍正三年(1725年)的汪景祺文稿案。舉人汪景祺在《歷代年號論》中説“‘正’字有一止之象”,如金代海陵王的“正隆”、金哀宗的“正大”、元順帝的“至正”、明英宗的“正統”、明武宗的“正德”,年號中帶有“正”字的這幾位皇帝,都沒有得享延祚。因此,汪景祺認為這些帶“正”字的年號“皆非吉兆”。雍正認為汪景祺純屬“咒詛之語”,他舉例反詰:“漢之元鼎、元封,唐之開元、貞元”莫非“‘元’字有一‘兀’之象乎”?雍正再舉例:“漢世祖以建武紀元,明太祖以洪武紀元,武字即有‘止’字,難道可雲‘二止’乎?”因此,汪景祺的《歷代年號論》文稿,分明是攻擊他的年號,咒詛他逃不出“一止之象”。汪景祺膽敢發此“悖逆之語”,自然免不掉被戮之厄。查嗣庭試題中先有“正”,後有“止”字,與汪景祺的“一止之象”用意完全相同,而且第三題中還有“其旨遠,其辭文”,分明是叫人產生言此及彼的聯想。再則首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雍正也認為“堯舜之世,敷奏以言,取人之道,不外乎此。況現在以製取士,非以言舉人乎”?“顯與國家取士之道大相悖謬”。如此這般,雍正斷定查嗣庭“逆天負主,譏刺咒詛,大幹法紀”。查氏9月26日被革職拿問,依大逆罪本應凌遲處死,查氏因病死監中,故“戮屍梟眾”,所有財產查沒入官,親戚16歲以上男丁皆斬,15歲以下及女性皆流放三千里之外。(參見林白、朱梅蘇《科舉史話》附錄二:《關於“維民所止”試題冤案真相》)
而所謂“維民所止”,想必是當時士子悲憤之餘,索性虛擬出一道“維民所止”的試題,更加簡練,一目瞭然。此語一出,八方響應,認為比初始事實更直接更生動,也更強烈更典型。相沿既久,弄假成真,反倒掩蓋了最初的史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