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新憲法
鎖定
《維新憲法》是韓國前總統朴正熙於1972年10月發動“維新政變“後,將已經修改六次的憲法再次進行修改,並於1972年12月27日公佈的憲法。該憲法共有12章126條及附則11條,新設了“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憲法委員會”兩章。
[1]
- 中文名
- 維新憲法
- 頒佈時間
- 1972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
- 1972年12月27日
- 公佈人
- 朴正熙
維新憲法歷史背景
1972年11月21日公民投票通過,同年12月27日頒行。由於是在韓國總統朴正熙推行“十月維新”,於1972年10月17日發佈緊急戒嚴令,解散國會,宣佈實行軍事管制的背景下制定和頒佈的,故稱“維新憲法”。
[3]
維新憲法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在國會外另設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由它選舉總統。國會議員的2/3由民選產生,1/3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根據總統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選舉產生。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的權限還包括審定政府的重大政策和議決國會提出的憲法修正草案等。總統對外代表國家並且是政府首腦。作為政府首腦,總統不受國會制約(但憲法第64條第1款但書,第66條、第75條第4、5款、以及第79條不在此例)。司法權屬於法院,司法獨立。最高法院有權在審理案件時根據需要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是否合憲作出終審裁判。法官有一定的任期,不實行終身任職。
[3]
維新憲法憲法修改
- 參考資料
-
- 1. 顧銘學等主編.《朝鮮知識手冊》:遼寧民族出版社,1985年:294
- 2. 亞洲國家憲政發展的道路初探 .人民論壇網[引用日期2020-08-07]
- 3. 許崇德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8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寂_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