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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鎖定
冷戰結束後,廣大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通過國際合作,消除國際人權活動中的對抗。在此背景下,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在維也納召開,包括中國在內的180多個國家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通過了最後文件《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它是西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互合作和妥協的產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佔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意願,為各國在此後一個時期開展國際合作、實現《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標奠定了基礎。
中文名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外文名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簡    稱
維也納宣言
通過時間
1993年6月25日

目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概況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  簡稱維也納宣言。於1993年6月25日在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
1990年第4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5/155號決議,決定再次召開世界人權會議,以便在最高級別討論聯合國在促進保護人權方面所面臨的各種關鍵問題。1993年6月14日,包括中國在內的180多個國家的代表出席的世界人權會議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經過緊張地討論,會議於6月25日協商一致通過了本宣言。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主要內容

宣言和行動綱領分為由序言和執行段落組成的宣言與行動綱領兩個部分。
在宣言中,參加世界人權會議的所有國家確認一切人權來源於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人應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應持有積極參與這些權利自由的實現的信念;重申堅決維護《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宗旨和原則,並決心邁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續地從事國際合作和團結,使人權事業取得實際的進展。
宣言闡述了世界人權會議所特別關注的各項人權以及會議參加國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所應遵循的原則。
宣言首先指出,所有人民均擁有自決權,由於這一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地謀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宣言特別強調處於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佔領下的人民實現自決權的重要性,認為他們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以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同時指出,強調人民的處決權利,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宣言重申發展權是一項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權利,是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認為發展與民主和尊重人權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發展權應得到履行。宣言重申國際社會應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實現發展權利,消除發展障礙。為此,宣言呼籲國際社會作出一切努力,減輕發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認為立即減輕和最終消除貧窮仍然必須是國際社會的高度優先事項。宣言給予了種族關係上的不平等和歧視以及仍然存在並不斷髮生的種族隔離、種族滅絕、種族淨化等暴行以很大的注意,認為無區別地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國際人權法的一項基本規則,迅速和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情緒以及與之相關的不容忍是國際社會的優先任務之一,各國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並同它進行鬥爭。
宣言還對婦女的權利,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人的權利,土著人民權利、兒童權利、殘疾人權利、難民權利、屬於脆弱羣體的人的權利、最貧困者的權利,以及恐怖主義、販賣毒品和武裝衝突中對於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者的人權的侵犯表示了關注,呼籲聯合國和各國政府加強努力,促進國際合作,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和保護所有這些人權。
宣言強調人權的普遍性,認為一切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國際社會必須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地對待人權。各個國家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同時,宣言也明確地反映了許多發展中國家關於人權具有特殊性的觀點,指出,在對待人權問題上必須要考慮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徵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宣言重申了所有國家依照《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文書和國際法履行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義務的承諾,指出,保護和促進人權是各國政府的義務和首要責任,敦促所有國家普遍批准人權條約,鼓勵他們儘可能地避免對這些條約提出保留。宣言還指出,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必須看作是聯合國的一項首要目標;在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國際合作的宗旨的框架內,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是國際社會的合法關注。宣言同時強調,聯合國系統爭取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應能依照《聯合國憲章》促進國與國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所需要的穩定和福利,應有助於改進和平與安全以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條件;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進程應當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來推動。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實施要求

宣言呼籲各國避免採取不符合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的、為國家間貿易製造障礙和妨礙充分實現人權的單方面措施,要求在審議人權問題時必須確保普遍性、客觀性和非選擇性。宣言還就人權教育、向聯合國的人權活動提供更多資源、人權領域的區域安排、非政府組織在促進人權活動中的作用等問題闡述了世界人權會議的考慮。
為了實施上述宣言所闡明的原則和履行其中的承諾,世界人權會議在行動納領部分從增強聯合國系統內人權方面的工作的協調、平等、尊嚴和容忍,合作、發展和加強人權,人權教育及執行和監測辦法等五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議和要求。
行動綱領建議增強聯合國系統內的各項支持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工作的協調,促請聯合國的所有有關機構進行合作,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的同時,加強、精簡其活動,並使之合理化;鼓勵各國加入國際人權條約和限制他們對人權文書作出保留的程度;增加聯合國用於人權方案的資源,加強聯合國人權事務中心和不斷調整聯合國的人權機制。綱領還建議聯合國大會審議設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問題。行動綱領指出,消除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特別是消除它們的制度化形式,是國際社會在人權領域的首要目標,聯合國各機關和機構應加強努力,執行其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鬥爭的職能,各國政府也應立即採取措施和制訂得力政策,防止和打擊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仇外情緒或與之相聯的不容忍及其表現。對於犯有種族淨化罪行的人應繩之以法,追究其個人責任。此外,行動綱領還對聯合國和各國政府在有效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的人的權利,婦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權,兒童權利,殘疾人的權利,以及消除酷刑等方面應採取的政策和措施提出了要求。行動綱領闡述了發展、民主和人權之間的相輔相成關係,建議優先採取促進民主、發展和人權的國家和國際的行動,包括應各國政府要求為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提供援助,幫助各國建立和加強能直接促進人權、維護法治的國家機構,為消除實現《發展權利宣言》的障礙立即擬訂全面和有效的措施,以保證發展權利的執行和實現等。
行動綱領提出,必須開展人權教育、培訓和宣傳,呼籲所有國家和機構將人權、人道主義法、民主和法治作為學科列入所有教育機構的課程,要求聯合國系統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幫助他們開展人權領域的教育和培訓活動。
行動綱領就國際人權文書的執行和監測提出了一些建議和要求。一方面,敦促各國政府將國際人權文書中的標準納入國家立法,加強能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作用的國家結構、機構和社會組織;另一方面,要求對現有的人權條約機構、機制和程序進行研究,改進條約機構的工作,它還建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是否可能更好地在國際和區域一級執行現有人權文書,鼓勵國際法委員會繼續進行設立一個國際人權法庭的工作。宣言和行動綱領是繼《世界人權宣言》、《德黑蘭宣言》之後的又一個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作用評價

《宣言》分為由序言和執行段落組成的宣言與行動綱領兩個部分。它是西方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相互合作妥協的產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佔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意願,為各國在此後一個時期開展國際合作、實現《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標奠定了基礎。
《宣言》的積極作用表現在: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一

《宣言》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統一的原則。《宣言》指出,各個國家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同時,在對待人權問題上必須考慮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徵,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二

《宣言》強調,促進和保護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原則國際法的有關規定來進行。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三

《宣言》再次強調人權是相互聯繫的,各類人權同等重要。《宣言》認為,所有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繫的,國際社會必須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地對待人權。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四

《宣言》再次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宣言》重申發展權是一項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權利,是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宣言》強調貧窮和外債負擔是影響人權實現的嚴重障礙,為確保在執行發展權方面取得持久的進展,需要在國際社會中創造公平的經濟關係和有利的經濟環境。
《宣言》認為,發展與民主和尊重人權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民主的基礎是人民自由表達自己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的意願及充分參與生活的一切方面。《宣言》建議優先採取促進民主、發展和人權的國家和國際的行動。
參考資料